《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的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通道,是试点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之一。
“合规整改”的重要程序之一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判断这些创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与科研事业单位在单位声誉、资产利用、人力资源、科技成果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其中,“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在单位、个人、创业企业之间的归属判断,是合规整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笔者围绕高校和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机构中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的职务发明创造认定问题,从发明人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承担本单位任务相关性这3个可能影响因素进行讨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可见,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所在的“本单位”,通常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人。
“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如何判断?《专利法》第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因此,对发明创造过程中是否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离退休或离职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属单位所有。其构成要件包括:离职时长要求在“离退休/离职1年内”;工作内容要求“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工作相关性要求是“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
(作者系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科学报》
(2023-09-18 第4版 转移转化)
编辑 | 赵路
排版 | 郭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