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近20年未作修订,且始终没有实施细则。学界就该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的呼声始终不断。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理事长、中科院院士周忠和也对完善科普法治体系发出了呼吁。受访专家表示,在不同的时间阶段,法律如果不进行适时调整,不仅会阻碍其作用的发挥,甚至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大师”频出,他们是一群未卜先知的预言家、神秘莫测的“特异功能”拥有者。在当时的社会,迷信活动日渐泛滥,掀起了一阵反科学、伪科学的浪潮,科学家被冠之以“疯子”“狂人”的形象。而大众媒介非但没有成为科普的战场,有时甚至以科学为名为伪科学的传播推波助澜。在国内市场上,宣扬“神秘现象”、伪科学、反进化论的书籍数量一度远超科普书籍。
可以说,保卫科学知识、保卫科学精神在那个年代迫在眉睫。即便进入21世纪,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的闹剧依然时有抬头。根本原因是,我国国民科学素质严重不足。2001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我国有8507万文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口占到我国总人口的70%。当时,我国居民具备科学素养的比例仅为1.4%,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早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若干意见》就提到要通过立法将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法律轨道。到2000年,近30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议案,指向《科普法》的制定。于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了《科普法》,并于2002年6月正式颁布。这也是世界上首部《科普法》。中国科普研究所科普政策研究室主任郑念提到,我国的科普立法工作有一个特点,它其实是最先从地方开始启动的。
20世纪90年代,在《科普法》颁布之前,省级、市级层面就已经出台了科普工作条例。1995年11月,河北通过了国内首个地方科普条例《河北省科普条例》。到2000年,先后又有天津、江苏、北京、湖南、四川、陕西、宁夏、新疆、贵州以及抚顺、广州、沈阳、郑州等9省份4市制定了科普条例。实际上,它们的出现为制定国家科普法提供了借鉴。
《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从国家层面为科普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国科普政策法规体系的基础。特别是,《科普法》第一次明确了科普的内容,科普工作是“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有专家认为,当时能够在“四科”上达成共识是相当不容易的,这是一个重要进步。
随着《科普法》的颁布实施,更多的地方科普法规相继制定,一系列科普相关政策和措施也先后出台,对科普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2003年5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是我国制定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但是,特殊背景下出台的《科普法》有着先天的不足,周忠和指出,在《科普法》颁布之初,就有专家和学者呼吁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科普法实施细则”,以指导法律的具体实施。然而,直到今天,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未出台。法律最终是需要被使用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的实施比制定更不容易。“《科普法》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许多制度和措施说明也很笼统。
法律本身规定不够清晰具体,又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想把这一法律真正贯彻落实的难度就很大。”郑念说。比如,科普经费投入是科普工作受重视程度的基础指标之一。《科普法》第23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可是,如何设定不同地区财政拨款的年人均科普经费保障“基数”,如何处理科普投入与同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关系,如何确定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占“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比例等,这些实际问题都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就与真正的法治化存在不小的差距。“要切实加强科普工作的经费保障,法律对科普经费预算就应该提出明确的硬指标。”郑念认为。
再如,现有的《科普法》对于重要的科普工作者在具体的工作范围、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给予哪些优惠待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都是不明确的。这就很难对科普人才的培养、鼓励起到实际的效果。《科普法》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从2001年的1.4%提升到2018年的8.47%,提升了约5倍。
可是,我国经济社会经历了近20年的飞速发展,当年的《科普法》所面对的环境,承担的使命,界定的责任、主体和内容等显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也导致了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遇到的问题,比如科普经费保障、科普主体权利义务、制作传播虚假科普内容等找不到追责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周忠和强调。
比如,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各种不实信息甚至是危险的谣言大行其道,不仅混淆了公众的视听,造成不安恐慌情绪,有些更是严重损害了科学家的名誉。周忠和指出,移动互联时代,信息的传播更为全面、即时、具有交互性,自媒体在进行科普传播时缺乏门槛和监管。“但是,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科普传播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中是完全没有涉及的。”再比如,科普人才是实施科普工作的根本保障。
周忠和提出,现阶段,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职称体系建设是发展壮大科普事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019年北京市率先公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并在当年进行了首次评定。但他发现,整体上提供的职称数量过少,与专职科普人员总量不成比例;“参评”属于社会评审,与现行职称体系并不完全兼容,属于图书情报系列,科普工作者“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依然存在。
获评相应职称后,在本单位人事体系中往往无法获聘,以及落实相应的待遇。“未来,设立专门的面向专职科普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序列,设定‘量身定做’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全国科普事业需求以设定职称评定总量控制,将科普职称序列正式纳入我国正规职称制度体系,这些举措都急需在《科普法》中有所体现。”周忠和说。在郑念看来,法律也好,政策也好,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
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如果不进行适时调整,不仅会阻碍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在2016年的“科技三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实现科普的功能,制定与时代相适应的科普法治体系,针对新问题及时修法予以回应和规范势在必行。
近年来提出并积极实施的重大国家发展目标也需要及时在修订的《科普法》中得到确认,才能真正有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和科普事业的发展。“假设通过政策、文件的‘修修补补’来弥补现阶段《科普法》的不足,效果比较有限。”周忠和直言,“直接修订法律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只有依靠法律条文的稳定性、长期性,以及强制实施的效力,才能保障我们把促进科普事业发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