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抄袭到底是偶然还是故意?

作者: kiwid

来源: 果壳

发布日期: 2019-01-07

本文讨论了音乐抄袭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以及被诉抄袭者的抗辩方式。文章指出,音乐抄袭的判断不仅依赖于“实质性相似+接触”的标准,还需要考虑作品的独创性和是否属于公有素材。同时,文章也探讨了现代音乐创作中存在的问题,如音乐的相似性和听众的“纯粹接触效应”,并呼吁未来能有更多深入人心的音乐作品。

如果有什么事能随时随地激起网友正义感,“抄袭”绝对算一个。现在,人们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那些“抄袭”歌手、作家也慢慢无处遁形。号称是创作型歌手的蔡健雅前脚刚发布新歌,后脚就被网友们指出“抄袭”。网友们不仅把这位歌手的新歌和泰勒斯威夫特的《safe & sound》进行了点对点的精准比对,还起底了她之前的多首经典KTV必唱曲目,并亲切地将这种行为称之为“汉化”,把她戏称为“裁女”。

面对网友们大面积的声讨,她轻描淡写地在微博长文里回复道:如有“裁女”事件雷同,那么纯属巧合。捧爱豆心切的粉丝们自然是选择原谅啦:“借用几个音符罢了,你说了不算”“觉得有问题就去听你喜欢的音乐人啊”之类的支持声音也不绝于耳。音乐抄袭到底谁说了算?抄袭又应该如何界定呢?我们做了个视频,请看!↓↓↓

歌曲抄袭的判断标准在网上随手一搜“如何界定音乐抄袭”,大多数的回答都指向经典的“8小节”原理,即使截止发稿前1s也并没有找到该说法的正式权威出处。音乐抄袭应该如何定义?如果音乐版权争议被诉诸法院,那就远不止“X小节”那样简单的一刀切,而是有复杂的判定讨论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指导性案例中,有这样的说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其中最核心的“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整个判定过程的核心标准,二者缺一不可。这种方法目前被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

被诉抄袭者的抗辩需要注意的是,满足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仍然是一个盖然性的法律拟制,被告之后自然是有申辩的权利,在微博发个长文诉说衷肠什么的屡见不鲜,但是抗辩也分为有效和无效。

如果相似部分并不具有独创性,比如东方神起的粉丝声称《三角魔力(Tri-Angle)》被SHE的《不想长大》抄袭,但其实二者都引入了莫扎特《第四十号交响曲》的第一乐章,因为后者在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约定下属于公有素材,所以这就谈不上抄袭了。但这在有效抗辩的范畴内,也受法院认可,被冤枉的话发微博也能掷地有声。

可是现在随便打开一个音乐软件,总是或多或少地能找到几首听起来蜜汁相似的歌,它们听上去变得越来越吵、旋律可能也变得简单而不富有起伏转折。可就算是这样,还是愿意单曲循环几次——“管他呢!好听就行。”也许你还在为自己又找到一首好听的歌而“小确幸”,但是令人细思极恐的是,音乐创作者们比你更懂你的大脑!

他们知道这种听上去似曾相识的音乐对你更具吸引力,因为人的大脑听到类似的音乐会产生快感,这被称为“纯粹接触效应”。可我们听到的歌总是越来越相似了……

社会越来越快,时间也变得越来越不够用。每一个人都想在有限的时间里创造更多的价值,有的人为了生计素日奔波,音乐是让他们每晚踏实安睡的宁静港湾;而有的人热爱生活而乐于尝试点滴细节,音乐是帮助他们持续灵感输出的无限宇宙。我们期待在未来听到更多深入人心的音乐,而不是只能让大脑产生愉悦的快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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