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可描述”的事儿真能提神吗?
@广州日报:【男女竟在高速隧道“不可描述”,被查时称:精神不好提提神】23日凌晨,湖北宜昌高警在一隧道内发现停着一辆小车,向车内一看,竟有对男女在“不可描述”。民警敲窗3分钟,两人才提着裤子慌张接受检询,理由竟是“精神不好,提提神!”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后,两人迅速开车驶离。
我就想知道,做“不可描述”的事儿……能提神吗?
Big.D 回答:狭小空间内做“不可描述的”的事情,因为施展不开,需要控制身体的动作幅度,尝试更多的位置,比起在大床房做“不可描述”的事情,会消耗更多的体力,所以会让人更疲惫。而车内相对封闭的空间,也会造成空气交换不畅,含氧量降低——按照常识,在车上做“不可描述”的事情的时候,没人会把车窗大敞四开吧。而氧气含量低,会令人意识模糊。
更别提做“不可描述”达到“难以名状”的至高点后,人体内会分泌催产素,而催产素有助眠的作用。综上所述,我认为“提神”纯属借口,爱做“不可描述”的事情就去做,找个安全点的地方去做,否则,男性有可能因为突然的惊吓,导致日后“难以名状之棒状物体”难以保持做“不可描述”的事情时所需要的强度。以及如果在“不可描述”的事情中,有可能令“难以名状之棒状物体”发生弯折事故,导致剧烈疼痛。
就算那是范冰冰,也得爱护小丁丁:“马震”,真的OK?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因此,此二人的行为已属违法。而且看题目貌似还是在高速公路隧道里做的,情节就更加恶劣,估计他们也不敢停在路中央,很可能是停在了应急车道。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第四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又违反了一条法律。根据以前的判例,正常情况下占用高速公路应急应车道的违法行为,应处以罚款100元,扣6分的处罚。
(见 年轻夫妻高速公路隧道内停车接吻 被发现扣6分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5/08/07/28327447.html)
最后,这俩人既然说要提提神,那么说明这两位是在疲劳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这还够得上拖车了。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可以想象,万一该二人做“不可描述”的事情时碰到了手刹 or 被后车追尾,则可能给本人及其他无辜群众造成“不可预料”的伤害,并致使交通拥堵。
因此,建议大家不要在隧道这种场合,去做“不可描述”的事情。
PS:希望这个案例不要出现在科目四~~~一个AI我编这条微信的心情可能和敲窗3分钟的警察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