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监管体系的完善和评审效率的提高,与使用者付费法案是紧密相连的。1992年以前,FDA新药评审进度缓慢,甚至无法预测。1980-1992年,新药审批时间为2-5年。根据当时的初步估算,审批迟滞1个月会给申请方增加1千万美元的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时任美国药品生产商协会(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PMA)主席(Mr. G Mossinghoff)提出,可以向企业收取一定的申请费用,以解决FDA因资金不足而造成的审评积压和进度缓慢。这种做法当时在美国并非首次,美国专利局的申请就需要交受理费。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处方药付费法案(PDUFA)。
这是医药产品行政服务改革的开始:即通过公司向政府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得到有关行政服务。该法案也规定了落日条款,即法案有限期为5年。每5年,国会、FDA和企业代表重新协商,再由国会批准下一期的PDUFA,以此达到绩效和问责目的。第一期处方药付费法案PDUFA I提出了处方药的定义:化学新药(NDA)和生物药(BLA),以实现专款专用。
同时,法案要求FDA清理积压,并提出了优先审评和标准审评的概念,以及业绩要求(时限报告)。新药标准审评时间为提交后12个月,优先审评为10个月。新适应症审评时间为提交后12个月。生产补充申请为提交后6个月。处方药付费法案也有一些优惠条款:不收费,例如,孤儿药和小公司的第一次NDA申请,非商业产品,输血用全血和血浆成分,生物半成品等。拒收申请(60天以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75%。
目前,国会已经发布了处方药付费法案第6期(PDUFA VI),除收费标准和业绩要求,法案中还包括了申办者(Sponsor)与FDA之间的沟通和FDA的任务。
20多年来,处方药付费法案帮助增加FDA人才队伍,支撑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利益者相关的沟通,加速建立产品全周期监管体系。借鉴处方药付费法案的成功经验,医疗器械,仿制药,生物类似物也推出了相关的付费法案。
这些法案都要求制药企业向FDA支付申请费,帮助FDA增加资源和人员,缩短申请和安全审查所需的时间。FDA的做法对国内的医疗产品审评也有借鉴意义。希望国内医疗产品的监管能够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通过完善法规体系,持续药品监管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