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科研经费的使用

作者: 蒋百川

来源: 蒋百川科学网博客

发布日期: 2015-04-25 09:00:41

本文讨论了科研经费的使用问题,特别是科研经费是否可以用于增加研究者本人的工资,以及国内外科研经费管理的差异和问题。文章通过对比中美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出国内在科研经费使用上存在的漏洞和监管不足,并提出借鉴国外管理经验的建议。

最近看到一个报道:中国审计署2012年4月审计发现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相关部门共依法依纪查处了8人,除李宁、陈英旭、宋茂强外,还有3人被依法批捕、1人暂不起诉、1人被行政处分。

全国人大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2010年以来,审计署在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审计或调查中,查处课题单位和科研人员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时有发生。

根据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去年9月发布的《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中央财政支出投入于科技逐年上升,从2007年到2012年,分别是1044.1亿元、1287.2亿元、1653.3亿元、2052.5亿元、2343.3亿元、2613.6亿元,另据今年两会2013年预算执行报告,2013年科技支出2460.59亿,执行预算的97.3%。

毎年两千多亿的资金,说明中央对科技发展的投入,已经是相当地大了,但是是否收到了效果?这其实与这么宠大的投入如何被使用有很大的关系。

本文不想全面分析这些资金使用的情况,只想涉及其中的一个问题,即研究经费是否可以増加研究者本人的工资?正好最近在美国接待了我的一位老同学,他曽是國內一个大城市的科委的主管。在聊天中他告诉我一个情况,从美国回国的研究人员都主张科研经费的65%可以用作发工资。

他进一步讲,在全国人大、政协开会时,最高层的领导人听到的也都是这样的意见(即科研经费的65%可以用作科研人员的工资)。听到这个情况,我感到政府和领导人可能是被这些人忽悠了。

我曽在美国的大学工作,也拿到过几个国家级的研究经费,所以比较清楚这些资金的运作情况。首先,最关键的一点是这样的研究基金,并不能直接用于增加研究者的收入。研究者的工资是每年由大学或研究所评定的。

当然研究者能拿到研究基金,一定会对他的业绩考核和评定有利,故而或许他毎年工资会比其他的同事增长得快些。第二,在美国,研究经费是可以用来支付研究者的部分工资,也可以用来聘用全职的实验室人员及支付研究生的工资(这一点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关于支付研究者工资方面的情况是这样的,研究人员的工资数额是毎年由他所在单位确定的,与此同时,他的所在单位也会在同时告诉他,他这一年之中的工作量。

也就是他的教学任务(teaching)、在学校或所在的系中所担任工作和服務(如学术评审、教师委员会等)(service)、以及科研任务(research)。象我原来所在学校,在总的工作量之中有包括每周一天的做科研的时间(即20%的工作量)。但是如果想有更多的时间用于科研,而相应地减少自已的教学任务的话,那么必须用自已的科研经费来抵充学校给的工资。

譬如说每周想用三天的时间做科研(相当于60%的工作量),那么就需要在科研经费中拿出相当40%工资的数额交给学校,在美国我们说这是buytime(买时间)。这样一来,这位教授便可以每周只需担任二天工作量的教学和服务方面的任务。但是无论是多少的百分比,科研经费并不能直接増加科研人员的收入。

我对国内的情况不是特别了解,大致的概念是,在国内,科研人员的工资其实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称基本工资,另一部分称津贴。不同人员(相同级别)之间在工资上的差别,主要是在津贴这一部分。津贴的来源本来就有许多方面,科研人员拿到国家的研究基金,便可以用不同的名目来给自已提高津贴这一部分的收入。本文一开始所述的某些国内专家声称的65%的研究经费可以用作付工资,可能意味着这种可能性。

其实这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一个人他的上班时间是不变的,他多花时间在科研工作上,他的教学任务必定需要他的同事来完成。所以他的工资不应该由于他有科研经费而与他的同事有成倍的差距。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兼职。在美国,作为一个全职教授,基本上是不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而收取过多的额外报酬。我们每年要在学校发给的一份合同上签字,保证自已没有在其他单位兼职和收取报酬。

少量的这种活动,也必须在此时作出详细说明,作为该合同的附彔,并得到学校方面认可。但是国内的情况便很不同,尤其是院士,各个学校争相抢聘,不但发给工资而且还有赠送住房的情况,使这些人的收入成倍增加。对于他们所兼职的学校而言,不过是多了一个虚假的名气,并无多大实质的帮助。这种事情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应有措施加以制止?

最后,我想说的是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美国申请科研基金时,申请书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经费的预算。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的申请书中也有,但是在申请人拿到经费以后,情况便很不一样。我先举一个真实的例子,国内我的一位同行曽拿到一个重点项目的一个亿的经费,他拿到以后,便把这些钱平均地分给10名在申请这个项目时一起具名的同仁(不同单位)。他的同仁们是很感激他的大度,但我想国家的一亿元就这样被瓜分了,是否能够起到国家原来预计的效果?

当然或许也可以作另一种设想,那位拿到一亿经费的朋友,其实并没有国家所期望的研究重大课题的能力。

如果在美国拿到一个五年的研究基金,那么毎年结朿时必须报这一年中的研究进展以及经费的分类使用情况,如果与原计划有出入时,必须要加以说明。此外,还要提出次年的预算。这样的报告,首先要通过系或学院的审查和签字,然后提交给大学或研究院的专门管理科研经费的办公室,他们要代表学校一级加以审查及批准。

然后再提交给掌控有关基金的国家部门(如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另外,由于这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国家或州政府会聘用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于学校的研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一旦发生问题,不但是研究人员本身,学校中各位签过字的负责人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国内有关部门对于国外科研经费的这一套制度不甚了解的话(从我那位当过科委领导的同学告诉我的情况,似乎从国家最高一级向下,都还不十分清楚),那么不妨走访一下美国的两个发放最多科研经费的国家部门,以及挑几所研究型的著名大学,考察一下他们的管理全校研究经费的部门(Grantand Contract Office),或许可以得到很好的借鉴。

当然我并不是讲在美国就没有研究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只是由于比较完善的制度,加上科研人员的自觉遵守,才使得老百姓的钱被保证用得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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