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欧盟发布了两条将会影响大型科技公司如何运营的提案,一项针对非法内容的《数字服务法案》,一项针对反竞争行为的《数字市场法案》,不仅对互联网巨头严密监管,同时还准备征收数字税。在业内学者看来,欧盟的监管强调公平,美国的策略强调效率,对此中国需要拿出怎样的方案,能否公平和效率同时兼顾?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信息化与网络经济室主任姜奇平老师对“数据保护中国方案”MDPG表示了认同,同时提出了他对中国方案的设想:欧洲传统立场是强调公平,美国传统立场是强调效率,中国的立场应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中国应把握“共享发展”这条主线,强调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协调。具体到数据本身,落实在产权上,就是明确数据权属关系,特别是区分拥有权与使用权。
随后,姜奇平老师对中国数据立法的现实考虑和未来愿景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出于现实考虑:在遵守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中国现在可顺势将云模式当作超车的重点,“吃小亏占大便宜”。中国数据立法要与美国有区别;基于未来愿景:中美早晚会在产权上分道扬镳,宜通过数据立法提前进行制度竞争准备。
中国采取何种立场,要有大思路。我认为,这个大思路应从顶层开始往下捋顺:欧洲传统立场是强调公平,美国传统立场是强调效率,中国的立场应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在数据上,欧洲强调公共利益,美国强调商业利益,中国应把握“共享发展”这条主线,强调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协调。明确了这一个大思路,再往下细想,就有根据了。
共享发展,具体到数据本身,落实在产权上,就是明确数据权属关系,特别是区分拥有权与使用权。这种产权制度设计思路,从理论上说,最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统一。
中国数据立法要顺应数据自身特点,进行两权分离、共享发展的针对性设计。物质与数据根本属性上的不同,首先表现在技术属性的不同上:物质在技术上不可以(完全相同地)复制自身,而数据在技术上可以复制自身(而且副本与主本——在0、1代码上——没有区别)。这种技术属性决定了对应的交换属性与资本属性。
物质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称性,交换后,一方得到(货币)价值,失去使用价值(自己和他人不再能使用);另一方得到(具有专用性的)使用价值,失去(货币)价值。二者完全对等,称为等价交换。数据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不对称性,交换后,一方得到(货币)价值,但不失去(技术上的)使用价值;一方失去(货币)价值,得到使用价值,但不具有专用性(原主人和其他人仍可以在技术意义上使用)。
这种交换属性决定了进一步的资本属性:物质具有资本专用性,而数据不具有资本专用性。通俗地说,数据作为资本,其价值(货币价值)与使用价值(生产资料)不对称。可以无穷复制自身,而不增发对应的M2(资本货币)。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价值双重性转化为权利双重性。价值对应拥有权(ownership),使用价值对应使用权。当价值与使用价值对称时,产权没必要区分拥有权与使用权,往往把使用权作为拥有权下的子权利;而当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对称时,要求数据产权区分拥有权与使用权,对应不同的收益权(收费模式,如买或租)。
共享发展是一种宏观理念,具体落实到产权上,最典型是共享经济的产权路子。共享经济,俗称以租代买,租对应的就是使用权,买对应的是拥有权。它是从高科技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种新模式,由云计算转化出的云服务,就是按使用权收费,而不按拥有权收费;由产品业升级为服务业,也是按使用(即服务)收费,而不是按产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