蝗虫是野生动物吗?需要保护吗?

作者: 曾岩, 刘昌景, 巫忠泽

来源: 科学杂志

发布日期: 2023-04-08 07:02:01

本文探讨了蝗虫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定义及其保护问题,分析了“野生动物”这一概念的多重含义及其在法律和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强调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

在今天的内容开始之前,让我们来思考几个问题:蝗虫是野生动物么?稻鱼共生系统里的泥鳅是野生动物么?这只鸟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人与自然的关联和效益,采取何种行动去干预,以及如何定义“野生动物”。

2020年5月,一篇探讨野生动物元概念的文章《“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在《生物多样性》杂志见刊。该概念框架以12种“状态”(或称“类型”),揭示动物从“狭义野生”(即在自然环境中自由生活,群体未经人工选择,个体不受人类主动操控)到“狭义家养”(经人类长期驯化或强人工选择变成驯化动物和模式动物,且仍生活在人类控制条件下)的连续性,初步解答了许多长期存在的疑问。

“野生动物”从过去人们随意指称非家养动物的术语,到现在应推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所需,逐渐成为公共领域热议的话题,直接或间接地与每个人都发生着关联。然而,上述概念框架主要是理论描述,与社会应用实践存有一定差距。“不是家养的动物,就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个常见词,但它很可能于20世纪初才出现在中文语境中。

这个复合名词在《辞海》《大辞海》《现代汉语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中都没有特定释义。

如果我们认为在日常使用条件下,“动物”一词的范畴相对比较清晰,那么“野生”这个形容词在商务印书馆201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中,有几个相关释义可供参考:“野生:生物在自然环境里生长而不是由人饲养或栽培的(跟‘家养’相对)。” “家养:人工饲养或栽培的(跟‘野生’相对)。

” “饲养:喂养(动物)。” “驯养:饲养野生动物使逐渐驯服。” “驯化:野生动物、植物经人工长期饲养或培育而逐渐改变原来的习性,成为家畜、家禽或栽培植物。”

参照该词典的释义,人们往往认为“不是家养的动物,就是野生动物”。但这种公众的一般认识,在某些具体实践操作中经常面临极大的挑战。

同一个“野生动物”,不同的英文翻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中文“野生动物”对应的英语词汇存在差异,而这可能在我国对外工作,尤其在国际环境条约谈判中引起歧义。经典的汉英词典如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汉英大词典(第3版)》,将“野生动物”首选的翻译定为“wild animal”。

由于明显受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长期影响,国内一些专业词典(如2008年版《资源科学技术名词》)和许多法律文件将“野生动物”翻译为“wildlife”。相对应地,在英语词典中,“wildlife”的单词释义也有“两派”。有些对“wildlife”采用比较全面的释义。

《柯林斯英语词典》对“wildlife”的释义同时包括了“wild animals”(野生的动物)和“wild plants”(野生的植物)。

在线《剑桥词典》中,“wildlife”的释义译为中文即“野生动植物,野生生物”。其他一些英文词典则有相对狭窄的释义,将“wildlife”直接与“野生动物”对应。第五版《美国传统英语学习词典》的释义可译为“通常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未被驯化或未驯服的动物,既包括狩猎物种也包括非狩猎物种”。在美式英语中,由于文化和历史的缘故,“wildlife”的含义经常不包括野生植物,有时甚至不包括鱼类。

如果将人类对动物的干预行为从时间尺度和控制强度两个维度展开,就可将动物从“野生”到“家养”的连续过程细分为12种状态。以前面的二维概念框架为基础,可以生成一个状态连续谱。从连续谱上选取恰当的状态,可用于指导生物多样性研究和野生动物保护行动,帮助达成特定的目标。

蝗虫到底是不是野生动物?这样回答“野生动物”作为一个术语,其概念或定义往往是功用化的。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2016年审定公布的《林学名词(第二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天然分布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种或其种群,或出于保护、管理和科研等目的,人工驯养但尚未形成明显遗传变异的动物种或其种群”。这一定义呈现出两组不同形容词修饰下的名词,体现了不同人群的意图和目的,涵盖了不同的范围,也在实践中适用不同语境。

结合动物状态连续谱和术语的功用性,可以尝试解答在开头提出的那些疑问。

问题一:“蝗虫是野生动物么?”如果针对的是自然环境中的蝗虫(无论在草原还是在农田),因为通常情况下它们本身鲜少受到人为干预(除非发生选择性灭杀等特殊情形),毋庸置疑可被认为是野生动物,这也是日常生活中普遍的情形。但如果提问者是农业虫害研究人员,那么与他产生关联的蝗虫既有草原、农田中的野生群体,也有实验室中的饲养群体。

是否将为科研目的而饲养的蝗虫视为野生动物,则要参考不同政策、法律或习俗对饲养行为所产生效益的要求。若按当前法律法规,被我国农业农村部列入《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的蝗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范畴的“野生动物”。

问题二:“稻鱼共生系统里的泥鳅是否属于野生动物?”解释起来相对复杂。

一方面,从物种保护角度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名录,无论来源于野生还是稻鱼共生系统里的泥鳅都不属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从渔业生产角度看,在很多传统的稻鱼共生系统里,泥鳅不需要“特别饲养”。若借用达尔文的论述,这样的泥鳅是“自然品种”,明显不满足他的“家养”动物标准。然而,有研究发现,泥鳅等鱼类的驯化模式不同于陆生动物。

例如在某些特殊条件下饲养的虹鳟,可能只需一个世代的人为选择育种,后代就发生了大量基因改变,能快速适应不同于野外的人工孵化场所和高度拥挤的环境,而这样饲养获得的虹鳟更适用“驯化动物”的概念。

此外,从动物所处环境看,虽然有些商家为了增加卖点,将来自稻鱼共生系统的泥鳅描述为“野生”或“天然”,但作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的稻鱼共生系统已有千年历史,是种植业和养殖业有机结合的典型农业生态系统,其中的泥鳅种群长年受到一定水平的人为干预,不能再算是野生动物。

问题三:“这只鸟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么?”是执法人员经常咨询动物分类学家的问题,对其解答涉及三方面。

一是在普通民众眼中,它们都是很常见的“乌鸦”“王八”,但事实上鸟鳖动物是具有超过2亿年进化历史的古老类群,目前已知全球现存14科356种。鸟鳖动物因为有约61%的物种被评估为“受灭绝威胁”,成为脊椎动物中整体最濒危的类群。因此,很多鸟鳖物种受到国际和我国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保护。二是由于社会各方面的需求,人们在近几十年对一些鸟鳖物种进行大规模饲养。

与极为萎缩的野生种群相反,市场上很多稀有或濒危的鸟鳖动物出自人工饲养,只是驯养时间、强度和规模还不足以形成“家养”动物。虽然看似“驯服”的外表模糊了“野生”与“家养”的界限,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鸟鳖动物仍被视为“野生动物”,并受相关法律保护。

三是虽然有法律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已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从立法和执法实践看,受保护的鸟鳖种类,其个体无论来自野外还是人工饲养都属于“野生动物”范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定义为“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行政管理上,依据特定物种的生活习性,我国的鸟鳖动物保护工作分属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适用不同的政策和法律,有时对某些“野生动物”的非野外种群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措施。因此,执法人员拿来咨询的鸟是否属于需采取保护措施的“野生动物”,首先要鉴定其物种,然后根据相关文书证件和其他线索推断个体来源,再依据特定的政策、法律和要求进行判断。

由此可见,回答一种动物或其某些个体是否为“野生动物”,绕不开我们的野生动物知识储备、对人与动物间关联和效益的认识,更无法回避现存政策和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野生动物”定义的分歧和术语的功用变化,绝大多数情况源于这些领域的差别。“野生动物”的科学定义,随着生物学、生态学、考古学和史学研究的发展,不断清晰起来。

但在法律、政策层面,“野生动物”的定义,需反映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人与动物间关联和效益的认识,或者说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成效的预期。

在厘清科学背景的基础上,“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仍需参考当代的社会基础、经济条件和风俗习惯,做进一步探讨和明确。面向未来,准确地定义当前全球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超过1/4被评估的物种受到灭绝威胁。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时代的主旋律,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全球物种状况评估和保护行动,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物种多,特有种比例高。2021版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所评估的物种数比以前显著增加,展示的信息更详尽,为正确认识“野生动物”概念、形成常识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基础。

我国自1956年建立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同时启动对该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整体、全面、严格保护以来,逐渐制定并更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等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升华了原有的人与野生动物关系,这可从“三有”名录的名称变更中窥豹。

过去对野生动物的思考角度集中在直接利用或可用,这体现在“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表述上。如今,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促使人们更广泛发掘和思考野生动物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更广义的科学和生物资源价值,以及更丰富的文化美学和人类精神需求,“三有”名录全称则变更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全国自然保护持续投入、社会环境变化和人民保护意识增强,都使我国很多濒危野生动物的受威胁状况有所改善,或法律保护地位得到提高。2021年2月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包括的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数增加到约1500种(调整前约500种),其中受威胁的种数增加20%以上,因此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又设置了海洋伏季休渔、长江十年禁渔等政令。此外,我国还分别加入和签署了多个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条约,积极履行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大国义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始逐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近万处,保护地总面积约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有效保护了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65%的高等植物群落和71%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所有这些措施,都让“野生动物”保护得以在全社会推广,深入人心。人与野生动物的密切关系,还体现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方面。我国既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和养殖业大国,又是多种家养动物的驯化中心,动物与人之间多样的关联和效益世世代代延续着。

通过驯养野生动物或从境外引进驯化动物开展的特种经济养殖,不仅是我国传统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为未来农牧业生产提供新的驯化品种,有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驯养野生动物所产生的不单是经济和就业上的效益,也具有环境、社会和文化上的多重效益。然而,只有严格规范野生动物驯养,才能合理控制这类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避免危及人类本身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将“合理利用”原则改为“规范利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在这一决定要求下,无论是在野外自然环境中生存的,还是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除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种类外,都被施以极其严格的禁食管理,体现了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毫不容忍和严惩不贷的法律意志。

综上,要明晰“野生动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既要认识动物繁杂多样和无所不在的变异,又要理解人与动物间连续的关联和多重效益,还要了解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与整体国家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

在制定法律、政策时,更全面、更完整地掌握“野生动物”概念,定义明确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对于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愿,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与地球生命共同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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