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小视频,我实在有些话忍不住想说。各级领导干部应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近平总书记。从十八大到十九大报告,“法治”这个词都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
总书记在各种场合的讲话中,也不断地强调,要把我国建成一个法治国家。可是,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在看到一些地方的做法,我深感违背了法治精神。我想,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对这些破坏法治的行为表示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在特殊时期,更要坚守法治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