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产中征收一定的税赋,是历代王朝赋税的重要来源之一。早在西周时期,为了规范都城内的商业集市及都城建设,就开始有目的的向商人征收一定的赋税。当时西周的商人分为行商与坐商,所谓行商就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都城贩卖商品的货郎担,而坐商指的是在都城内有固定店铺的商人,西周政府仅向坐商征收一种名为“廛布(钱)”的税。
周代典籍《礼记·王制》中就有“廛,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记载,可见这是历史上最早有关“房产税”征收的条例。西汉承袭这一传统,向百姓征收名为“赀算”的赋税,其稽核的标准也是按照房屋及田产为统计对象的。当然,真正将房产作为独立征税对象,应肇始于唐代。唐建中时期,户部侍郎赵赞以军费不济为名,建议向全国征收“间架税”以缓解日益窘迫的财政支度。唐政府于公元783年颁布晓谕在全国开征“间架税”。
所谓“间架税”,就是将百姓的房产按照占地面积、修筑年代以及房屋质量的好坏作为评判对象所征收的一种赋税。按当时的律例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约价三等。上价间出税钱二千文,中价间出税钱一千文,下价出税钱五百文”,并且为了进行有效地监管,唐政府还规定但凡敢隐匿房产或谎报房产的屋主“匿一间,杖六十”,倘若有邻里告发,也可获得一定的奖赏。这种对房产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受到民间的强烈反弹。
一时间“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苦”,何况是积贫积弱的平民百姓呢?由于政府征收高额税金,以致小民不堪负担,不少地方激起了民变。翌年,唐德宗不得不草草颁布告文,宣布废止“间架税”的征收。北宋时期,国家处于常年征战状态,军饷筹措日蹙。为了解决巨额的军费开支,政府开始向民间征收“宅税”。
由于北宋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与定则,以致各地征收情况迥异有别,差异甚大。经济较为发达的汴州、扬州与苏州等通都大邑,征收的税额高达数十贯不等,而一些穷陬僻壤之地,则少征或不征。元代承袭宋代的做法,继续开征“宅税”,并且对房屋地基大小、新旧程度等制定了统一的征收章程。
明清两代虽没有将房产税作为定税征收,但是每逢国库空虚,财力不支之时,也会临时开征间架税或屋税,直到乾隆时期,这种做法才完全废止。近代以来,随着五口通商的开始,西方列强开始窃据东南沿海城市的土地设立租界。当时上海的工部局借口巡捕房经费紧张,先后在租界内征收房捐。
由于租界当局采取的是华洋有别的政策,尤其对华商的经营性商铺征收较为高额的赋税,因此华商不得不诡寄名产,将自己的房产寄押在洋人的名下以寻求庇护。此后,随着上海租界内华人公董日渐增多,这种情况才得以改变。太平天国时期,南方常年饱受战火侵袭。太平军为了支援前线,在一定时期内曾对江南富户征收过房捐。太平天国征收的方式与以往有所迥异,主要是按照间数为标准来征收的,而且是按日起捐。
譬如当时在嘉兴就规定,每日每间三文钱,桐乡也是每日每间三文;而在吴县(今江苏苏州)则按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起捐。这样的税额,即便对中下层地主而言也是较为严苛的。清政府由于财政开支日益窘迫,也不得不在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989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商铺户数与行店数量,遵照租界的做法,制定房捐章程。当时规定“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
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然而此令还未推行就先行废止。1900年,经过八国联军的洗劫后,清政府不仅财政空虚,而且还面临巨额的赔款,于是将赔款数额分摊给各省,所以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各地根据情况征收不一,浙江首先开征,仅抽及铺户行店,民房住户并未波及,而且规定铺户每月租价在三千钱以下的,可予以免征。
此后,江苏、广东、江西、安徽、陕西等省都陆续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