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瑜伽机构,败诉!科普者要牢记这个教训

作者: 怀疑探索者

发布日期: 2020-06-25 10:13:42

本文讨论了一位科普工作者因批判瑜伽机构而遭起诉败诉的经历,强调了科普工作者在传播信息时需谨慎,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持观点,以避免法律风险。同时,作者呼吁尊重科学与理性,鼓励公众支持科普工作者。

疫苗与科学

科学有故事

2020-06-25 10:13:42

陶医生按:此文作者网名【怀疑探索者】,是陶医生在科普界的战友,长期坚持义务科普工作。对于其刊载批判瑜伽反被起诉并败诉的遭遇,陶医生感同身受。因为陶医生一直认为,科普要光明正大地传播正知并揭露错误谣言,我自己就经常指出同行的错误,也参与一些打假,也受到了不少攻击。

坦率讲,陶医生认为他可以怀疑这个瑜伽机构和创始人存在问题,但目前证据不足以指认,所以他败诉并不意外,这是一个重大的教训,值得每一个科普者引以为戒。

现在这位朋友非常需要帮助,陶医生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其渡过这场难关,不要让他的亲人担心。我希望,所有尊重科学、尊重理性的网友都能来帮助他,也让他的亲人知道:他不是一个人!以下是他的收款二维码,请大家量力而行!

(即被起诉方)声明:

1,本人依照判决书撤回之前的观点,即“林琳是邪教成员,南京育仁瑜伽是邪教组织”的观点。我承认没有证据证明林琳是“国际邪教国际奎师那”核心成员。除非有新的证据。但现在,我们拿不出新的证据,所以我不再在公开场合坚持之前的观点。

2,本人不反对瑜伽行业,我只是反对打着瑜伽旗号宣传神秘主义和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我承认没有音视频资料确认林琳和育仁瑜伽有非法传教活动。

3,本人认为,更有意义的是致力于推动立法,规范瑜伽行业,制定安全标准,让人民群众健康受益。

4,自己管理的平台,我自己删。

5,吸取教训,不灰心丧气,继续为人民做贡献。

不久前,林琳的律师陈某某先生给我发来微信,要求我赔偿。我算了一下,一共需要我赔偿18400+15702.5=34102.5元。

对于判决结果,其实我早有心理准备。事情并不复杂,我简单叙述一下。

在2019年,前瑜伽教练,研究气功和瑜伽多年的科普作家半路,向我的公众号“怀疑探索者”投稿《夺人性命的“健身瑜伽”,与邪教密不可分》,说这是一篇批判“瑜伽邪教”的文章。作者之前认为,有大量的证据证明瑜伽可能造成很多不可逆转的身体损失,不值得多练习。这个不是重点。他还认为,瑜伽自古就与宗教密不可分,有大量的学术专著证明了这一点。

原文章中大意写道,一些瑜伽机构与国际奎师那、超觉静坐等神秘主义宗教团体有关,而南京育仁瑜伽的负责人林琳与它们有关云云。文章列举维基百科的资料,说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打击、禁止他们的宗教活动,而育仁瑜伽学院邀请多位国际奎师那和超觉静坐的核心分子来华担任名誉校长和名师。

我对半路的文章做了一点修改,我在文章中写了要命的一句话,说育仁瑜伽是邪教。大体就是上述这个情况。我全部写在上诉材料之中。

该文章发表之后,林琳在微信公众号上对这篇文章进行了很多次的投诉,要求微信官方删除这篇文章。但是,每次微信官方都坚决地驳回了她的要求。林琳感觉继续投诉无望,于是找了律师,在南京对我进行了起诉。

林琳找律师起诉我的律师材料如下:我不是南京当地人,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为了案子疲于奔命。光是坐动车高铁,就自掏腰包花了不少。我身体也不好,高血压200多,拖着病痛的身躯,大热天的奔波,不过也没有办法。

最终,法庭判决我败诉,要求我承担18000元的相关费用。让我没想到的是,对方除了以个人名义,还以机构名义起诉我,南京另一家法院又让我承担16000多元败诉费用。合计34000多元钱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笔不算大的数目,但对于我来讲,则是近六个月不吃不喝的总收入,几乎是天文数字,对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

我最近给父亲看病,自己高血压也要吃药,开销很大,加上之前参加公益反传销活动花了不少,所以根本没有什么积蓄,卡里一共只有3000多,但是我宁愿借钱,也要履行法律义务。

就在昨天晚上,父亲问我,这个事情你对你的朋友们说了吗?母亲也埋怨我说,与你有关系吗?拿到一分钱吗?去年,我的女朋友也非常不满,说,你有稳定的工作,好好上班就行,凭什么去多管闲事?还由此与我分手。

我倒这些苦水,绝对没有半点讽刺、埋怨林琳和对方律师、法官的意思。我做人比较直,不喜欢含沙射影,就话就堂堂正正的说。实事求是,法官对我比较亲切,知道我血压很高,还安慰我。既然败诉,我服从判决。我只不过是说,我发表所有文章的本心都不是为了所谓的“侵犯”,而是用一片赤忱真心在为人民科普,哪怕不被家人所理解和认可。

我曾经把这些苦水给中国无神论学会一些老前辈吐槽,他们对此表示同情。不过,这个事情不能怨别人,不怨法官,也不怨林琳,谁让我文章不够严谨呢?说了两句不该说的话,好心办砸了事,结果赔了不少钱,我也受了大罪。这个罪,我认为该受,不允许埋怨任何人。

我承认,之前我的观点证据不够充分,没有证据证明林琳和育仁瑜伽与邪教勾结。我现在开始不再说林琳和育仁瑜伽是邪教。我坚决执行法院的判决,不再说林琳和育仁瑜伽是邪教。

如果之前是误伤,我表示道歉,而且法院已经判决我败诉,我已经刚刚借了很多很多的钱按照法院的要求做出了天价巨额赔偿。

我的意思是,科普工作者由于工作性质,如果不谨慎,就很容易陷入大麻烦。由于我是付出个人业余时间做义务科普,没有任何报酬,自然请不起法律顾问,所以很容易因为文章中的一些错误,让对方对我起诉。对方起诉我,我认为这是因为我文章的论据还不够严谨,确实不足以证明林琳有非法传教活动,所以我撤回我的观点。

男子汉大丈夫,要勇于承认错误。这次批判林琳的文章,我就不严谨嘛。不够严谨的东西,千万不能发出去。我和林琳无冤无仇,我也不认识她。我之所以发半路的文章,也是为了公益事业。如果真的是误伤了,这里就抱歉了。而且我也赔偿了半年的不吃不喝的总收入。我坚持无偿的为人民群众做科普事业,就是为了让这个世界更加美好。这次陪点钱就算了。我就是希望被亲人们所理解。这次教训深刻,我真的很心酸。很心酸。

《中国出版年鉴》(1996年)第263页路是自己选择的,既然这是一条有益于人民的路,就应该把路走完。有不严谨的地方,及时改正就行。有时候夜深人静,我也在想,我其实屁都不是,科普做得也不好,身体也不好,也许有一天就突然死了。不过,活着还有一口气在,就要继续为人民服务。

虽然赔了很多钱,损失极其惨重,大受打击,但是忍着痛苦,我还要冷静的分析一下这次案情,把教训昭告于世,让其他科普工作者和科学爱好者引以为戒,避免日后遭遇到和我一样的巨大损失。

为什么这次我会败诉呢?我在刚刚被起诉的时候,找了律师朋友,这位律师也是一位业余的科普志愿者,他看了文章说,作者半路的这篇文章,“这篇被起诉的文章......方法上有缺陷,这些缺陷会招致法律风险,因为法律上不承认这些叙述。”南京法院对于这次案件的裁决,未能符合我朋友们的预期。这次败诉,也有我的责任,因为我太刚硬,太冲动,却低估了这个世界的复杂性。

世界是复杂的,有时候还要考量到其他因素。比如,在司法上法官必须一切都要走司法审核程序,要当事人提供完整的、可以反复验证的直接证据链,否则爱莫能助。而如果想批判某些不合理现象,如果科普工作者仅仅采用推理手段,对这些不合理现象“一槌定音”的认定“他肯定有问题”,黑字落在白纸上,却不能提供出真正的“音视频证据”给法官看,法庭就一定会判决你败诉。这也是科普路上的一个教训,就算是花了巨额学费。

如果当初我在文章中做这样的阐述:“南京育仁瑜伽学院邀请的这些外籍人士从维基百科上看似乎很有问题,他们有国际奎师那和超觉静坐的背景,而林琳作为育仁瑜伽的实际控制人,却邀请他们担任名誉校长和名师,加上她之前在其个人博客上宣传过境外神秘主义思想,作为一个公民,我希望林琳答复一下,帮我们解惑。”这样说,我就不会有法律上的风险。毕竟,我们有权对某些看起来不合理的现象有监督和质疑的权利。

但是,如果在文章之中,我这样直截了当的说,“南京育仁瑜伽就是邪教组织”,“林琳就是邪教分子”,则我将遭遇到起诉,而且大概率会败诉。而这次我的败诉,就是因为出现了这些问题。

比如,半路在其原来的文章中是这样写的:育仁瑜伽学院网站(http://t.cn/A62BsPBR)上,外籍名师有五个人:Buddhi Prakash、Gurmukh Kaur Khalsa、Kamal Kishor Bhatt、Nucu Condrea、Winde Vandegaer。

调查得知,这五个外籍名师全都是国际奎师那、超觉静坐、昆达里尼瑜伽等组织成员......Buddhi Prakash,被育仁瑜伽官方网站用于海报头图,而林琳的律师向法庭指出,上述文章里面提及这些的外籍名师不是邪教成员。法官认为,维基百科它被屏蔽,是看不见内容的,而且其词条内容在国内没有法律效力。

我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我对法官说,我之前是百度百科词条资深高等级编者,属于“蝌蚪团”成员,具有编写词条的权威性。但我这样的高等级权威编者,也承认维基百科的权威性远远超过百度百科,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公信力。

我在应诉材料中,还列举了浙江省610办公室负责人的意见。不过,法官认为,他也是个人意见。所以,我的意见没有被采纳。

我个人在这里认为,半路在文章中说那5个外籍名师是国际邪教成员,这属于学术观点,但有法律风险。我不建议半路今后这样说。

我对作者半路有一个建议,维基百科上说国际奎师那、超觉静坐是邪教,各国政府都认定它们是邪教,但是中国政府没有认定——虽然这不能说它们就一定不是邪教,但是在平时,“邪教”这个概念一定要慎用。

我们虽然与中国官方有着密切合作,但经常写文章的载体毕竟是非官方,不具备官方的法律权威性,如果官方还没有直接说对方是邪教,我们暂时不宜定义对方是邪教,应该以官方的态度为准。我们可以给官方提建议,联合记者写内参,发表学术论文,积极推动反邪或者反神秘主义工作,但不宜擅作主张。这次说林琳和育仁瑜伽是邪教,是我个人擅作主张,我的做法是不合适、有缺陷的,我不应该贸然对林琳和育仁过早的下这样的直接结论。

教训要牢记,这里再做检讨。我提供的上诉材料最终没有被采纳。为什么不能被采纳,是因为在司法程序上我拿不出“音视频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非法传教,法官的判决在程序上也有其规范性。

理论上说,国际奎师那和其他神秘主义教派人士来华,从严格证据上未必就证明其搞了非法传教活动。没有十足的证据嘛。正因为我们拿不出实锤。所以,应该收回原先的观点。

作者半路是从他们瑜伽学院的官方网站上看到很多他认为不合理的内容,比如,其官方网站上将一个外籍人士作为宣传海报头图,而这个外籍人士,据半路的调查,是国际神秘主义宗教人士,有维基百科和其他文件为证。半路据此认为,既然外籍人士有问题,那么邀请他担任名誉校长的林琳,也会有问题,最起码也与邪教“有勾结”。以上,是半路依据调查做出的个人推理。

半路的观点,但是如果真的从司法程序的角度分析,还不能直接说林琳就一定有问题。要知道,司法是极端严谨的,什么是严谨,就是要有无可反驳的证据链条。比如,半路在批判文章中贴出育仁瑜伽的网站的一些照片截图,在截图中,育仁瑜伽以官方名义邀请这些外籍人士来华“传授瑜伽哲学”。

虽然从推理上可以得出某种可能性,即这个所谓的“传授瑜伽哲学”,其实很可能就是传播国际奎师那的宗教思想,但如果按照严格的司法逻辑分析,你说南京育仁瑜伽涉嫌非法传教,就得拿出他们传教的书籍、光盘、音视频证据,这样才算真正的证据,才能证明“育仁瑜伽确实与邪教勾结”,才能证明“林琳确实鼓励了他们来传教”。

但是,仅凭林琳的博客内容,以及其官方网站上面模糊的几句话,在司法上是不能直接裁定南京育仁瑜伽涉嫌邪教活动的。所以说,我个人虽然败诉了,但从司法的角度看,我也认为这次南京法院的判决,从司法程序上是程序正确的。但是,半路还有他的质疑。他说,你可以质问对方律师,问他们,国际奎师那到底是不是国际邪教。我认为,半路还没有搞清楚核心问题所在。

国际奎师那是有严重的问题,各国政府确实在打击它,但是它是不是邪教,并非是判决的法理依据。即使它是国际邪教,依然不能影响这次判决的结果。这是因为,国际奎师那是邪教,不等于林琳本人就一定是邪教。不能因为她写了几句,或者邀请过对方,就做出肯定的结论。在司法程序上,法庭并不认可没有实锤的话。

你有权对外籍人士提出质疑,说:“这些你邀请来的人,可能都有大问题,你是不是有问题?我怀疑你,要问一问你!”但,如果直接说:“你就是有勾结”——这些观点在司法上是不能成立,也是不适合在公开场合说的。我们如果要批判,一定要在百分之百确认,拿到实锤的条件下,才能下肯定的结论。如果没有,就悲剧了。

法官基于这个原理,做出了符合程序的裁决。所以,我作为科普工作者应该承担教训。

其实,我本人观点与半路有出入,我并没有说瑜伽就是邪教,也不反对瑜伽锻炼,我是反对打着瑜伽的幌子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反对宣传怪力乱神。这些年,我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在一些反邪教工作上立过不少汗马功劳,但不适合多说具体情况。这次遭遇败诉,教训难忘,朋友们也惋惜。我要吸取教训,在今后对文章多加审核,为所有的科普工作者拉响警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法律风险。

我建议作者半路今后改变批判思路,对瑜伽可以批评,但要集中在揭露这种运动违背自然规律,不符合人体科学上。还可以揭露瑜伽在历史上的宗教性质,或者反对某些瑜伽导师借着瑜伽的旗号进行宣传怪力乱神和唯心主义的行为。

但是,在缺乏必要证据之前,万万不可轻举妄动直接说对方是“邪教”,避免遭遇法律风险,陷入危险境地。

半路之前因为做了很多批评瑜伽的事情,受到了一些现实的困难境遇,如果他改变一下思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消耗,其实是可以“风生水起”的。

我被起诉之后很多朋友都表示愿意倾听痛苦。众多朋友都希望我不要灰心,继续前行。我经济上比较困难,一时凑不出这么多的钱,是老朋友陶医生借给我20000,民主党派的张先生借给我15000。我每个月20~22日发工资,坚持每个月还给张先生1500,还给陶医生2000。钱还了,人情还不了,以后再想办法。

就这次败诉,我更关注的是,今后科普工作者如何以我为戒,更加注重法律风险,懂得取证和自我保护,避免陷入灾难之地。毕竟,科普工作者绝大多数都是牺牲业余时间来为人民服务,没有法律顾问的协作,一疏忽大意就容易触碰不该触碰的界限。

林琳到底有没有宣传唯心主义?我承认我目前看不见她的博客内容,所以我不应该评论。我也看了一些给林琳点赞的人,他们的信仰与我们科学爱好者没有任何交集。不过,这是人家的活法,与我们无关。

今后,我要吸取教训,在有实锤的证据下进行批判,不能擅作主张。对于瑜伽与神秘主义的关系,我还是继续批评的。关于瑜伽与神秘主义的问题,著名宗教研究专家涂建华教授给我看了一篇文章,他认为,“比较中肯评价瑜伽与‘宗教’和‘邪’相关的文章是马维光《谈谈瑜伽》。马维光曾人我驻印度大使馆文化参赞,对印度瑜伽有感性和理性的双重认识,他的研究是可信的,评价是中肯的。”涂教授建议读者们读读马维光的文章。

《科学无神论》上说:“中国瑜伽热潮近40年,完全不变是不可能的,但中国瑜伽傍印度瑜伽大腿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跟印度神秘大师扯上一点关系,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瑜伽,更遑论瑜伽名校。”

我想,我国政府不会没有了解到这些情况,所以一直在规范瑜伽,力求去掉神秘主义糟粕。如果还有不干净的东西,我们举报就行。我们要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

总之,批判神秘主义可以,但批判具体的个人和机构,一定要百分之百的实锤。

最后,我终结一下我的观点:

第一,有错就改,依法办事。

第二,吸取教训,严加审核。

第三,砥砺前行,为人民服务。永远在路上。

UUID: 9f8ba203-cc23-46dc-8962-94fda9ec40d4

原始文件名: /home/andie/dev/tudou/annot/AI语料库-20240917-V2/AI语料库/科学有故事公众号-pdf2txt/2020/科学有故事_2020-06-25_打假瑜伽机构,败诉!科普者要牢记这个教训.txt

是否为广告: 否

处理费用: 0.029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