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对立的吗

作者: 李立国

来源: 光明日报

发布日期: 2015-05-13 17:33:32

文章讨论了大学治理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指出大学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美国大学管理负责人参与学术委员会的不同模式,强调了治理规则与实践的研究对于突破大学治理困境的必要性。

大学规模的扩张,知识生产模式和传播模式的变革,教师群体的变化和专业管理团队的增强,意味着大学治理主体正在走向多元化,教师、行政职能部门、企业、社会、政府部门参与到大学治理中来,大学已经由纯粹教授治理大学变革为群治大学,主体多元化成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大学的管理也不再是少数教授所决定的,而是强调多元参与、民主管理。

所谓民主管理,即大学的各种决策机构不再完全是正教授组成,而是吸收了一般教师、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由“正教授统治”变成“群治大学”,力图使其他人参与学术决策和管理。

大学不再是传统的“学者共和国”,与社会开展合作,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办学,是现代大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学校治理的多元主体已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提出“党委领导、校长办学、教授治学、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确立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模式,对高校治理主体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突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割与冲突。

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为核心的治理主体的研究中,对治理主体的构成、身份地位、行为特征,特别是他们应该具有的治理行为,绝大多数是通过理论推导和演绎进行描述分析。但是,这种推理只是对应然状态的一种描述与想象,而缺乏对治理实际状态的把握,忽视了治理规则的建构,以及应用和治理实践的复杂性、多维性。

如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析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大或强调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规则以影响治理,抵制不符合自身利益的规则以改变治理,这种研究其结果是简化了治理实践的复杂性,也难以反映大学治理实践的复杂性与多维性。

学校管理负责人是否参与学术委员会,从美国经验来看,大致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但无表决权。

例如,斯坦福大学评议会包括了校长、教务长、秘书长、七大学院院长等重要管理者,但是这些人在评议会中没有表决权。第二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有表决权。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包含了校长、教务长、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院院长以及校长指派的核心管理者,在评议会中,这些管理负责人拥有表决权。第三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构成评议会全部成员,如麻省理工学院评议会。这种模式的前提是全校教授会的体系非常健全。

第四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不参与,如密歇根大学,但此模式实属罕见。最近一些年,在去行政化的思潮之下,国内一些大学倾向管理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但是能解决学术委员会的公平公正问题吗?这需要建立规则,健全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制度,而不是简单地用行政与学术二分法来处理此问题。

我们的研究应该从治理主体二分法的讨论转向治理规则、治理实践的研究和探讨,这才是突破大学治理困境的必由之路。

为什么要从治理规则与实践入手,因为治理必须与有效性联系在一起,如果制定了制度文本,但在运行中却是无效的,这就是无效治理。在制度与规则建设中,如果只讲行政与学术二分法,搞单纯的学术治理、协商民主、参与民主,而忽视了学校的组织特性,忽视现实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治理形式,如依法治校、权力制约等,就可能使这些治理形式走向现实的反方面,演变为无效的治理。

程序性、正当性必须与具体情境相适应,如果工具性形式不能为实质性治理作出贡献,那么这种好看好听的治理形式就值得质疑。治理必须与有效性联系在一起,让治理为高校发展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与规则体系。

真正从治理规则、治理实践的角度来洞察中国高校治理的基本机制和逻辑,需要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更平等和更包容地正视教职工、学生的利益诉求,更主动积极地改革制度与规则,把符合学校长远发展和办学规律的诉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落实,同时大学治理的多元主体更为积极地把正式制度的要求转化为自我反思和自我提升的准则和动力,从而推出超越群体利益的制度变革的公共力量,增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信任,从而推动在制度与实践这两个层面展开大学治理规则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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