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再现“造黄谣”事件,专家为受害者维权支招

作者: 王昊昊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 2023-03-21 19:35:34

近期,高校内连续发生多起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造黄谣”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南华大学和苏州大学的学生因违法行为被开除学籍,并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专家指出,网络造谣具有便捷性、低成本和高隐匿性,受害者维权难度大。建议加强高校学生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完善维权途径,并强调互联网自由有边界,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继3月17日晚网络平台出现苏州大学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事件后,高校再现女生被“造黄谣”事件。近日,有网友在平台上曝光南华大学一男生将女生正脸照P在了色情图片上出售,还使用该女生正脸照P图在网站上参加色情比赛。3月21日上午,南华大学回应称:“关于网传何某某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学校目前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出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通报。

谢谢大家对学校的关心和关注。”南华大学官方微博截图。当日下午,南华大学发布消息称,“经调查核实,我校学生何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苏州大学前述事件校方也于3月19日发布消息称,“经调查核实,我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我校高度重视立德树人,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切实维护学校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感谢广大网友对我校的关心关注!”苏州大学官方微博截图。造谣者以网络为“掩护”具一定隐匿性高校为何短期内多次出现男生造女同学黄谣事件?

对此,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波杰表示,目前而言,在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通过网络实施造谣较为便捷、成本低廉,而且实施者因有网络的“掩护”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受害者寻找真相难度较大,且维权成本较高。“法谚有言: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互联网的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与行为负责。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蒋海松表示,面对网络造谣的特异性,需以案释法,以严惩震慑不法行为,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维权途径。“这也从思想道德层面反映出部分大学生道德行为失范,价值观扭曲,社会意识不足;从法治思维层面反映出部分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薄弱,致使其已在违法边缘试探,已然违法而不自知、不自觉。

”蒋海松建议,要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观,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互联网良好生态环境需广大网友共享共治,既不做造谣者,在生活中做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又要反对造谣事,坚决反对一切捏造事实、造谣侮辱他人的行为,不冷眼旁观也不围观起哄。那么,这种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蒋海松从民事层面、行政层面、刑事层面做出了解释。

从民事层面来说,“造黄谣”首先是对名誉权的侵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使用、盗用受害人照片,则可能侵犯受害人的肖像权,如果在造谣过程中公开受害者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校)、联系方式等,则其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

从行政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行政机关可对造谣、传播谣言者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从刑事层面来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

通过网络“造黄谣”诋毁他人名誉的做法,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如果受害人决定自诉,行为人则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如果将淫秽信息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可能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以此牟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将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受害者可收集证据多方维权上述事件中的受害者该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朱波杰表示,受害者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造谣者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话,还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他表示,日常生活中若发现自己被造谣或者被侵权的信息之后,需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比如通过下载、截图、录屏等方式。要尽可能使用“权利卫士”等相关取证APP或者前往公证处对电子证据予以公证保留,以防对方删除原始数据。

如果无法知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可以将保存的证据提交给发布平台,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平台不作为的,可以起诉平台,要求其提供造谣账号的实名信息,之后起诉账号本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谣言的危害性不亚于暴力犯罪,受伤害的被造谣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蒋海松补充说,受害者也可求助于妇联等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UUID: 6de7b8ee-bba2-4e54-b7f2-ab69dd586f56

原始文件名: /home/andie/dev/tudou/annot/AI语料库-20240917-V2/AI语料库/中国科学报公众号-pdf2txt/2023/中国科学报_2023-03-21_高校再现“造黄谣”事件,专家为受害者维权支招.txt

是否为广告: 否

处理费用: 0.00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