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头号经济强国,美国模式曾经是、现在仍然是各国研究与模仿的对象。哈佛大学著名科技政策专家Branscomb总结了二战以来美国的科技政策所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基础研究成果是公共产品。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成果将会导致最终新技术、新产业的产生。尽管基础研究如此重要,但由于科学研究的高度专业化特点,政府无法做到有效指导科学家们的科研活动。事实上,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是通过政府与科学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来体现的。其主要特点是:政府提供资金,而科学家们决定研究的方向和深度(质量)。
第二,联邦政府必须为满足某些特定国家目标的需要,积极地寻求发展新技术。这些国家是在很大程度上具备公共产品性质的,比如国防、核能、空间开发,和公共卫生。
第三,政府必需避免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来帮助特定商业技术的开发,或者帮助指定的企业。否则,就是政府在“挑选赢家”,而不是靠市场竞争来决出胜负。作为企业来说,努力从基础研究和任务导向的研究中找到有用的东西,是它们的职责。
第四,联邦政府的根本任务,是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并在必要的时候指导企业投入的方向(比如,环境友好技术方面)。
在介绍了美国制定科技政策的基本原则之后,还需要说明两点。第一,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范,在具体操作的时候,不是没有过松动。比如美国也曾经搞过先进制造技术计划,还有旨在资助小企业的SBIR计划等。但是,这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精神,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过。第二,这些原则在1980年来以来,遭遇到很多的批评,前面所说的原则的“松动”,就跟这些批评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