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基金分配的悖论

作者: 肖建华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 2015-01-25 17:06:38

文章讨论了我国科研项目基金分配机制中的评委会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引入第三方机制的设想,并分析了这种机制可能带来的悖论。

决定我国科研项目基金分配的形式上的基本机制是:民主。这个民主充分的体现在评委会机制。如果说这种形式效果不好,那么只有两类可能的解释:参评人太多,多数评委个人有问题,参与了评审他个人无学术性把握的项目,从而压倒了少数真专家的意见;上级评委会和下级评委会间的实际使用的评审标准不同(尽管形式上的标准是一样的);在有3以上级评委会(或其等价,评审环节)时,使用不同的学术评审标准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科研部门在管理上比较认同第2类因素,设法减少中间环节(比如,2015基金审请规定就有这层意思)。而归口统一管理多少也有这个意思(减少评委会的类别及环节数)。现在面对的真正难题是第1类原因。有一段时间引入国外专家参与评审,看来效果不行(想想背后的推荐机制就不言自明了)。现在想试试引入第三方机制。谁是第3方呢?肯定是个问题。如果是各类学会,那么无非是原来的专家评委会的变身,还是回避了第1类原因。

如果面对第1类原因,那谁是真专家呢?谁是门外汉呢?被评审的项目在2、3级学科上一有变动,真专家就是门外汉,门外汉就成真专家。那就要专门针对每个具体项目来组织评委会!工作量之大是绝对无现实性的。问题出在那呢?出在:评委会基本上是按1级类学科来组织的,其中的一个理论假设是:1级类学科的专家毫无疑问的把握了下级学科的本质,从而是能把握属于该1级类学科下的2、3级学科的项目本质的。

问题就出在:评委会成员的选择上。对某几个项目的专家就是对另外更多项目的门外汉。而大多数评委会成员恰恰是在非常狭窄的学科(可能只不过是某几个具体学术问题)上的专家。对数以百计(甚至于万计)的具体项目审请,谁是真专家呢?谁是门外汉呢?这构成组织评委会的原则性悖论。无论是科学发达国家,还是科学落后的国家,对这个问题都很难拿出好办法。评委会的失误责任最终是要由组织评委会的机构来买单的。

机构认为责任在评委会,但是它本身就是评委会的化身,这是责任追究上的悖论。追责评委会的具体成员个人?那么,谁选择他为评委的?下级机构!那谁审批通过的呢?责任又回到权力部门手中。自己追责自身?因而,我们不难看到,第3方评审的基本点是:不担责任。由第3方担责任。但是,第3方的引入在本质上是增加了一个环节的评委会。这又与归口管理减少中间环节的基本点形成悖论。

所以,这次科技管理改革有可能引入一个新的机制:一次性实质性评审,其它全部退化为形式审查。那么,这个一次性评审的权力特大了,给谁呢?给了他们的话,他们担责吗?抽象的一想,这不就是模仿办国有企业的办法吗!所以,我猜想,第3方就是以国有企业形式运作的国有科技咨询机构(公司)。这是独裁!又与原来的原则民主形成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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