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阵子,民办高校并购在我国高等教育界“一石激起千层浪”。据透露,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港股民办教育公司就完成收购了7所民办高校。10月5日,民生教育宣布收购励德集团51%股权,由此获得滇池学院管理权以及100%净利润。9月26日,中教控股公布完成收购广州松田大学及松田学院。早前,新高教集团公布收购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广西钦州英华国际学院、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附属中学。
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由民生教育集团下属公司重庆悦诚、河北工业大学合办。
也许是因为民办教育一贯的话语弱势,这颗“石子”激起的“浪花”仅被外媒、国内财经媒体捕捉到。然而,中国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市场,通过并购完成民办高校的聚合并非小事。那么,这场并购潮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又释放出怎样的信号呢?
《送审稿》是并购的催化剂。“资本天生就有扩张的冲动。”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指出,如今,我国已有二三十家在境外上市的教育企业,它们必须通过扩大市场份额来实现利好,获得市场影响力,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而就在8月10日,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被不少人视作是此次并购的导火索。
《送审稿》中若干规定,在举办者中引起较大的争议。比如,第5条外商能否投资民办教育;第12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进行集团化办学;第45条限定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由于监管部门的政策还没到位,存在一段空窗期,正式条例出台之前所进行的并购,被圈内称为‘最后的疯狂’。”董圣足说。
然而,并购并非一蹴而就。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并购的行为仅仅通过不到2个月的时间准备,显然难以完成,前期必然有意向及相关准备,因此并购是发展过程中的既定步骤,只是在《送审稿》的催化作用下加快了进度,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巧合。
提到并购的另一个动因,就不得不说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2016年修订版)》)对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要求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中作出选择,政府根据所作选择进行相应的管理与扶持。
董圣足表示,其中也不乏有一些对前景感到困惑的举办者,不愿意在营利与非营利之间做出选择,于是便在现有条款变更前,将资产通过并购的方式“贱卖了之”。但这部分群体仅为少数,并非主流。
高教是一块大蛋糕。毫无疑问,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是一块大蛋糕。据咨询公司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显示,中国民办高校产业已从2012年的696亿元稳步增至2016年的954亿元,并有望在2021年增至1390亿元。尤其是《民促法(2016年修订版)》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投资者对政策障碍有所顾虑,而高等教育并没有如此规定,民办高校更进一步走入了他们的视线。“并不是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没有了商业价值。”吴华解释,以集团化的幼儿园、中小学为例,被界定为非营利性只是意味着不能直接从学校进行节余分配,但是当该集团拥有成百上千的学校、上万的学生,就可以产生其他的消费需求、社会影响力,而这些都是具有商业价值的。
“投资者看中高教市场,更大的原因在于,高校的特点是规模大,更易产生市场影响力。”吴华解释,一所民办高校通常有上万名学生,每名学生收费为1万元至1.5万元不等,如果按照其所公布的50%利润计算,光一所民办高校就有上亿元利润。“一所高校的利润相当于几十所中小学。”
而且,高等教育的门槛相对高,并不能轻易介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民办学校接近18万所,其中学前教育有16万所,中小学大约1.5万所,而高校仅有700多所。吴华表示,正是由于专业化程度高、管理难度大、运营复杂性高、投资门槛高,高校办学形成了天然壁垒。
也因此,并购一所中小学不会有太大影响力,而并购一所高校更容易产生投资者所期待的市场影响力。此外,相比较中小学,高校办学许可证是稀缺资源,由此产生的附加值也是投资者看中的。并购使得投资者无须再走复杂的办学许可程序,就可以获得一所高校的办学权。
资源优化是一大期待。那么,此番并购又会给民办高等教育带来什么?董圣足指出,从短期来看,对于运行不好、资金存在困难的民办高校会有激励效应,有助于帮他们渡过难关;对于快速扩张的民办高校,本身存在融资的困难,通过资本对接可以推动高校的基本建设,有的高校上市以后,随着资本注入,能够使得教师的待遇有所提高。
在吴华看来,并购有助于提高民办高等教育的市场集中度,使得民办高校提升品质有了新的可能性。比如,原来提高办学质量发生在一所高校,现在有可能发生在一个集团下的多所高校中。董圣足补充,集团化经营在总体发展、内部衔接、资源共享、品牌建设、要素优化等方面都有一定优势。
比如,它可以集中采购降低物流成本,通过内部协作减少对市场的过度依赖,形成资源共享的比较优势。而就并购双方而言,从常理上来说,投资者更愿意并购优质资源,但优质资源价格更高,被并购方也未必愿意,而劣质资源想退出市场,往往开价较低,具有一定吸引力,但由于存在变为负资产的可能性,未必被人看中。
“通过并购会使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这在发展中一定会显现出来,不管并购的是优质资源还是劣质资源,不管优质资源是否被并购成功,都会使其本身变得更强,资本层面使得竞争深化,将有助于民办高校的发展。”吴华说,然而,就目前而言,由于并购相对于高校总体体量而言较小,对整个高等教育的影响有限。加之,高等教育办学的复杂性,能否按理想发展尚未可知。
“总之,并购是一条值得尝试的路,但并不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必经之路。”吴华表示,不并购高校自身也可以实现发展,但因为资本的介入,使得它必须采取并购的方式,否则无法应对资本市场的业绩压力。这也是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一大挑战。
成本转移是最大隐患。“心思都不在高校的内涵发展,而在外延扩张上;心思都不在高校长远持续发展上,而是在选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最大限度保障个人权益上。”这是不久前,一位资深教育工作者所表达的担忧。
董圣足指出,在探索并购之路的同时,应该看到上市企业给予民办高校的资金不是投资,而是负债,如果经营不善,势必会让高校的未来债务负担沉重。同时,从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来看,民办高校的毛利率高达50%~70%,“羊毛”薅得如此厉害,留给高校的积累较少,这对于高校的长远发展并不利。
“一个最明显的表现是,民办高校举办者过度地把盈余通过购买服务关联交易的方式转出去,导致高校节余少、成本高,真正用于教育教学环节的占比下降。”董圣足说。实际上,早在《民促法(2016年修订版)》出台前,不少举办者并没有把真实意愿表达出来,都声称是非营利性、公益性办学,而真正让他们做选择的时候,初衷便显露出来,还是有相当的举办者有强烈的经济动机的。
董圣足告诉记者,究其原因,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并没有完全落实,并购之所以快速发生,都是公司和高校举办者在企业层面进行股权交割,并没有涉及高校内部资产结构的变化。这也是当今监管的一大盲点。
一方面是高校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是办学者的利益。双方的矛盾集中爆发在《修改稿》第12条“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这也成为条例修订中最大的争议话题。董圣足指出,随着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开,教育部门所能做的事不是不允许并购,而是管理好高校,把高校的财务控制好、资产保全好。
而其他通过协议控制等形式到境外上市的教育企业,则不是教育部门能够单独监管的,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才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要出台更多的政策,简化转设中的政策障碍,使得举办者能够较为轻松或低成本地作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法人选择,确保举办者的前期投入得到较好的兑现,这样举办者才会有更长远、稳定的预期,不至于动辄采取短期行为。
“关键在于,举办者自身的办学理念,如果是为了集团发展,更好地实现高校的要素重组、资源优化,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发展战略;反过来,如果是加速把成本做大、加速转移办学收益,也许将来会受到较多的管制。”董圣足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