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学位法草案带来的两大变化

作者: 李锋亮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 2023-09-20 08:13:18

新的学位法草案在内容和结构上相比旧的《学位条例》有重大变化,特别是强调了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新增了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章节,以适应研究生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趋势。

不久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目前该草案依然处于征集意见的过程中。通过网络搜索,笔者发现目前学位法草案的社会热度并不高,多数人对其并不关心。但作为业界人士,笔者对“学位法”及其草案持续关注并且参与了前期的研究与讨论工作。

目前,学位法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相比之下,我国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总共只有20条,而且没有分章。从《学位条例》中的20条内容到现在学位法草案的40条内容,充分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的长足发展与进步。

除了内容更丰富,笔者认为后者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从中也反映了我国研究生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一,学位法草案明确指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学位条例》对此无任何说明。其二,学位法草案专门有“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一章,这是此前所没有的。《学位条例》中甚至没有出现“质量”一词。

这源于当研究生在校规模较小时,对其的培养属于“精英化”模式,学生和导师均经过严苛选拔,质量问题并不是该模式的重点问题。

然而,当研究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其发展阶段也从“精英化”转向“大众化”时,质量问题就成为研究生教育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学位法草案专门设立“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一章,就是及时地把握住了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阶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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