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目前该草案依然处于征集意见的过程中。通过网络搜索,笔者发现目前学位法草案的社会热度并不高,多数人对其并不关心。但作为业界人士,笔者对“学位法”及其草案持续关注并且参与了前期的研究与讨论工作。
目前,学位法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相比之下,我国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总共只有20条,而且没有分章。从《学位条例》中的20条内容到现在学位法草案的40条内容,充分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的长足发展与进步。
除了内容更丰富,笔者认为后者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从中也反映了我国研究生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一,学位法草案明确指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学位条例》对此无任何说明。其二,学位法草案专门有“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一章,这是此前所没有的。《学位条例》中甚至没有出现“质量”一词。
这源于当研究生在校规模较小时,对其的培养属于“精英化”模式,学生和导师均经过严苛选拔,质量问题并不是该模式的重点问题。
然而,当研究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其发展阶段也从“精英化”转向“大众化”时,质量问题就成为研究生教育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学位法草案专门设立“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一章,就是及时地把握住了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阶段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