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广告界的不良现象,人们有目共睹,确实需要更多规范。“药品和保健品广告禁用代言人”等规定,也说明今后广告法对广告的限制将更加严格。
前不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并且不得使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有网友据此指出,一个个小童星成为代言人并被广告商疯抢而身价飙升的现象或将不复出现。也有网友为童星打抱不平“羡慕童星代言发财,一帮大老爷们咸吃萝卜淡操心”。
“严格意义上说,药品和保健品禁用代言人是由药品和保健品的特殊性质决定的。药品和保健品事关消费大众的生命健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易继明表示,药品和保健品的功效实际上会因人而异,对某特定主体有良好效果的药品或保健品,对其他人来说可能就不会起作用,甚至会起到不好的作用。药品和保健品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与消费主体的年龄、体质、健康状况,甚至生活习惯等都有关系。
从法律意义上说,即使代言人本人真正服用了某药品或保健品,也确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若不提供代言人的健康状况等信息,直接就药品和保健品的良好功效做广告,会有广告法中所说的“误导消费者”之嫌。
“药品保健品广告禁用代言人,这是业内探讨了很久的话题。”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主要就是误导现象比较严重。
徐述湘跟很多广告管理人员也探讨过,主要有两方面观点:一是这类广告特殊,都直接与人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相关,因误导而出现的差错严重的可致人命,要十分谨慎地对待;二是除了医学上一直强调的个体差异,当下我国整体的国民医学健康素养还远远达不到自行判断广告是否虚假的程度,医药健康服务专业机构的有效帮助覆盖面和落实程度也远达不到需求。
社会媒体对“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质疑声不断,“奶粉和纸尿裤广告怎么办,以后播放的广告中就看不到孩子了吗?”在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看来,代言有商业契约,是符号化的,而那些呈现家庭欢乐、有孩子的画面,儿童作为模特或提供照片形象,与代言人是两码事。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儿童形象不能出现在广告里。
“禁止代言并不等于禁止拍广告。”易继明表示,因为修订草案针对名人代言只规定不得“以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或者证明”,该规定适用的条件有两个:其一,以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其二,作推荐或证明。如果名人不是以患者的名义或形象出现在广告中,或者不是做推荐或证明,则不属于禁止的内容。因此,名人拍广告而不违反广告法修订草案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易继明认为需要两方面的保障,其一,落实责任,处罚到位。其二,通过舆论宣传,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关于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约束和引导社会大众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杜绝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广告代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