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与学生学术成果之争本不是一个应存在的问题。虽然从道德文化角度、从师生感情角度不应该这么讲,但排除感情因素,“导师招收学生,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导师提供劳务费和实验经费的支持,攻读学位、开展部分课题研究、取得相应成果、完成学位论文、最后获得学位”的实质跟这个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
导师与学生之间出现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之争本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可偏偏就有些不怕丢脸的人非要把这事儿反复上演出来,让众人观看其“红屁股”。从学位的制度设计上讲,本来就没有学位论文成果归导师还是归学生的问题。学位论文成果所有权归培养单位所有,这是所有或绝大多数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在提交给培养单位图书馆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而且部分学校还出台了明文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契约性质的行政文件。
这个其实已经很明显了。学位制度的顶层设计决定了学生在法律意义上不具备享有学位论文成果的独立性。如果非要二选一的话,对于导师、学生两者而言,在科研上谁更能代表学校?导师是学校的正式员工,在很多场合,导师就等于或代表了学校,即使导师与学校之间没有签署明文的授权协议书,在考虑问题时也基本可以隐式地认为导师已经得到了学校的授权。
很简单,如果在导师与学生出现争执时,非要拥有所有权的培养单位在导师与学生之间二选一,进行学位论文成果相关权利的授权,我相信绝大多数单位都会授予给导师,而且这个授权在法律上也具备真实效力,因为当初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时你是签了字的。这也等于是说,导师实际拥有学位论文成果的代理所有权,只要导师使用学位论文成果的具体细节合符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的行为,导师几乎拥有对学位论文成果的任何权利。
如果这个问题不阐述清楚的话,恐怕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很多导师都在搞部分学生眼里的“学术不端”,特别是那些综合多个学生研究成果,组合起来发Nature、Science这种大文章的牛导们。在这些牛导课题里,如果你做的工作多或者很关键,名字自然会排前,如果工作量小又不是关键,甚至名字都不用挂。
当然,这里面不排除有灰色的东西:如果你跟导师关系好,在贡献或工作量介于可署名与不可署名的模糊地带时,名字可以出现在署名作者中、甚至还可以很靠前,如果与导师关系不好,名字不出现在署名作者中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这也很难界定就是学术不端。自然科学领域的学位论文成果绝大多数都是在国家课题的资助下完成的,这个成果自然属于课题成果,作为课题的主持人,当然毫无疑义地享有成果的代理所有权、使用权等。
在国家课题的设计中,几乎所有课题都有劳务补贴这一项。仅就自然科学领域而言,如今稍微正规一点的单位都规定:没有课题经费的导师在当年是没有招生资格的,这些单位出台的政策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学位论文成果只是属于导师课题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学生只是拿劳务费“打工”,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课题,培养了自己的能力,顺带出点成果并拿到了学位证书,但不具备对成果的支配权。根据个人的经验认识,国际上也大抵如此。
在美国,硕士、博士毕业一般认为不具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所以打算从事学术研究、进入学术职场的人,一般都得经过博士后阶段的训练,相当一部分人甚至要经过多个博士后阶段的历练后才能正式独立开展工作。所以,学界一般也认为硕士、博士、博士后做出来的成果理所当然归提供课题经费的“老板”所有。除了少数学术界都知晓独特贡献的特例,诺贝尔奖也大多只发给“老板”,而不是学生。
这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了国际学术界对学位期间成果、乃至博后期间成果所属权的共识。
所以,导师与学生的学术成果之争本来就不是一个应该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