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的五项具体措施。这一揽子措施一出,便在科技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中科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研究员徐科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首先要给第一条举措点赞。目前,科研人员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加快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领域转化,释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国有企业中的庞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潜力,是一项重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一条举措提出“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徐科看来,这是去掉了对“供给侧”的束缚,对于增强科技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这令科研人员觉得“幸福来得太突然”。
“‘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这也比较务实。”徐科说,小微企业决策快,对新技术和新产品渴求更大。
“‘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这是落实单位自主权的一个好措施,能够给科研人员更大的激励。”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赵延东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说。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所长刘双江告诉记者,将来在收入支配上所里会有一个集体性的讨论。同时,还要继续加大研发性项目和有应用潜力项目的投入。“政策出台后,单位的科研投入和个人创新收入的比重会继续加大,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对于转移转化之后的净收入,以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基本在20%~30%。而此次五大举措中的第三条提出:“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笃信这是场及时雨。”中科大教授周荣庭在微信赞许。新举措中提到,科技人员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且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五大举措中的最后一条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对此,浙江农林大学校长周国模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这对高校来说,既增加了新的压力,也是一种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