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禁食野生动物决定:食用“野味”零容忍,释放了哪些信号

作者: 胡珉琦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 2020-02-27 08:5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体现了法治层面的进步,对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就在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该《决定》不仅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还提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食用“野味”的零容忍,体现了法治层面的进步。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告诉《中国科学报》,这一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一个特别规定。它既具有宣示意义,是对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也具有规范意义,对于强化执法、非法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起到积极的作用。《决定》可以视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前奏”,从中看出未来《野保法》修改的一些思路和方向,但它并没有限定《野保法》修改的内容。

在当前我们面临比较严重的生态危机的背景之下,保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这个角度出发,《野保法》既保护野生动物,又超越野生动物保护本身;保护野生动物是法律的直接目的,而保护人类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当我们把野生动物保护放在一个更为宏观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下去考量,我们会发现它是整个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链条中的重要一环;《野保法》即便不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主力军,也可以和《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未来的《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协同配合,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环节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如果我们可以理解和接受这种大保护观和大安全观,那么在《野保法》中树立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决定》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实际上已经扩大了《野保法》的调整范围。我认为《决定》对未来进一步扩大《野保法》的适用范围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当然,未来《野保法》的保护范围是否调整、调整幅度有多大,还有待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各界共识。《决定》非常明确地规定,原则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畜家禽,不再视为野生动物,所以可以食用。

理论上,在全面禁食的背景下,对于可以食用的动物应该有一个正面清单(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白名单”),以便基层执法和公众守法。《决定》采用了类型化处理的方式,并传递了一个信号,亦即“野生动物不能吃、能吃的不是野生动物”。《决定》中的内容不仅涉及《野保法》,还涉及《畜牧法》等法律。

《野保法》的修订是否应该统筹考虑相关法律、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等的调整,从而解决现实中不同法律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的问题?我建议在全国建设统一联网的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平台,类似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都要定期上传至该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的监督。通过构建更为科学、透明和公开的监管流程,来更好保护野生动物,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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