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务院批准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0月1日开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专家指出,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假冒伪劣商品等等市场乱象,其根源在于生产企业的不诚信、不道德,以及监管不到位,惩罚措施不力。
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来规范企业,这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更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管,更有利于公众了解企业信息,从而使违信企业寸步难行。
“我认为公示的内容和公众是否能即时、方便地查询到这些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操作层面上最重要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林新奇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前者涉及到哪些应该公开,哪些属于企业的机密,这些都应该在法规上有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而公众查询的权限应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无需批准,直接可以查询到的信息;第二类可能需要企业和政府的相关许可才可以查到;第三类则属于企业的经营机密,可以不对外公开。这三类信息的具体划分需要进一步细则来完善和规范。”林新奇解释说,“《条例》目前还只是一个大面上的要求,相关实施细则亟须出台。”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名称、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涉及到股权变更、企业清算等上一年的经营情况等状态信息。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在平台上公示所受到行政处罚等企业经营产生的动态信息。这一要求是强制性的,企业要在信息形成的20天之内自主公示处罚信息。
若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报,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陈钊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完全有权利即时查询企业,尤其是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对于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最终消费品,消费者是其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查询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违信,查询可能导致产品不安全的记录,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应予保证的”。
《条例》出台后,相关政府部门人员表示,他们最担心的还是企业能否在平台上自主公示所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曾说:“对企业而言,这是从心里不愿做的事情,会有抵触。”在这位工作人员看来,企业若未公示,工商部门要履行查处职责。将来,这一条款可能会产生巨大的执法压力。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8月26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企业公示制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按照三中全会决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权力还给市场和企业,企业的公示是企业对社会的承诺或者是宣誓。”在企业的主体性得到彰显的前提下,工商部门也将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工商部门将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取企业,对其在系统里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张茅表示。
有专家指出,这一条例的出台,是一种“企业自治”的思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企业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在陈钊看来,在当前阶段和现有条件下,完全寄希望于“企业自治”是不现实的。如果企业能够完全实现“自治”,不需要平台也能将诚信合法经营做得很好。那现在为什么还需要这样一个平台呢?正是因为有很多企业没有守住诚信合法经营的底线,可以说,目前监督的重点也正是这些不会“自治”的企业。
林新奇也认为,《条例》的出台和公示系统的开通运行不能完完全全被认为是“企业自治”,它实际上是从法律层面、政府和社会层面对企业提出的监督要求。而完善这种要求,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还需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法规层面需要细化,进一步形成一套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市场规则。这是对企业资质在法律方面的监督和约束。二是舆论、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如果企业没有公开应当公开的经营信息,或者有违法违信行为,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应及时曝光,不能把是否公开经营信息的主动权完全交到企业的手上。三是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说,各个治理环节和治理流程应该有及时和完善的跟进。”林新奇说道,“‘内外兼治’,这样才能让企业从不敢违法、不能违法最终走向不愿违法,只有这时,‘企业自治’才能最好地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