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研究⽣提供更多法律保障!学位法草案透露改⾰新⽅向

作者: 王传毅 续智丹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 2023-09-09 09:02:41

学位法草案提请⼗四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对《中华⼈⺠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40多年以来相关法律的⾸次修订。草案针对⾼等教育改⾰发展⽅向和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学位管理体制、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调整,以问题为导向,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些争议性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近⽇,备受关注的学位法草案提请⼗四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该草案是对《中华⼈⺠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颁布40多年以来相关法律的⾸次修订,针对⾼等教育改⾰发展⽅向和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学位管理体制、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调整。从草案全⽂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以问题为导向,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些争议性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1980年,我国制定了《学位条例》,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确⽴。《学位条例》作为我国⾸部教育法律,为培养⽀撑国家战略需求和技术创新的⾼层次⼈才提供重要的法律⽀撑,奠定了近40年来中国研究⽣教育事业改⾰发展的制度框架。

40年来,我国研究⽣教育发展取得了巨⼤成就,累计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层次⼈才,但在发展中也⾯临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迫切需要修订法律政策,⽀撑新发展阶段的深⼊改⾰。

总体看,《学位条例》的修订具有其必然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先,新发展阶段需要新的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是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才强国建设的重要结合点。党的⼆⼗⼤报告⾸次将教育、科技、⼈才三⼤战略⼀体规划,提出“教育优先发展、科技⾃⽴⾃强、⼈才引领驱动”,对新时期学位管理和研究⽣教育改⾰提出了新要求。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学位制度体系同步更新。改⾰开放初期,诸多改⾰“摸着⽯头过河”,⽴法技术不够完善,法律体系不够成熟。当前,学位管理和研究⽣教育管理⼯作中的若⼲重要制度(如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尚未反映在《学位条例》中,相关⼯作开展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迫切需要依据我国研究⽣教育40年的改⾰实践,丰富和优化学位管理的法律。

最后,学位体系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在法律层⾯予以保障。《学位条例》建⽴时,专业学位尚未出现。即使是⾯向⼯程领域⾼层次应⽤型⼈才培养的硕⼠研究⽣教育,也冠名“⼯科硕⼠(⼯程类型)”。直⾄《学位条例》出台约10年后,⾸个专业学位(⼯商管理硕⼠)才获批设⽴。但到2022年,专业学位已增⾄67种,迫切需要在学位管理的法律中获得合法性地位和法律规范⽀持。

相较于《学位条例》,学位法草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第⼀,⼴纳40年改⾰实践成果,并将其上升⾄法律层⾯。40年来,我国学位管理与研究⽣教育改⾰在两个⽅⾯体现得尤为明显。⼀⽅⾯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不断改⾰创新,逐步明晰国家、省市和⾼校权责,整体呈现权⼒下放趋势。⾃2010年后,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趋于稳定,形成了国家、省市分⼯审核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以质量换⾃主”的⾃主审核模式。

另⼀⽅⾯是专业学位的建⽴和繁荣,逐步形成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教育的分类发展,学术型⼈才和应⽤型⼈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的新格局。学位法草案规定,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作的能⼒,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承担专业⼯作的能⼒;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创新性研究,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领域作出创新性研究。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为研究⽣培养和评价提供法律保障。由于《学位条例》中未对法律救济渠道进⾏设计,导致研究⽣教育领域常会出现⼀些争议性法律事件,且集中在学位授予环节。⽐如,学⽣未达到院校⾃定学位授予条件⽽不被授予学位、因学术成果存在学术道德规范问题被取消学位、论⽂抽检不合格被取消学位等。

对此,学位法草案针对研究⽣法律救济作出了多项规定,以保障研究⽣的合法权益。⽐如,规定在同⾏专家评阅、答辩、学术成果认定等过程中,学位申请⼈对相关学术组织或⼈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再⽐如,规定学位申请⼈对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等。

第三,强化学位授权点布局的国家导向。⼀般⽽⾔,学位授权点布局往往遵循学术逻辑和市场逻辑。师资⼒量充⾜、科研⽔平良好者可获批学术学位点;市场需求旺盛、产教融合有效者可获批专业学位点。然⽽,⾼精尖缺领域的研究存在从事⼈员往往较少、学术⼒量容易分散等现象,也难有较⼤规模的市场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进⾏统筹布局。

学位法草案明确提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化传承和维护⼈⺠群众⽣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设定特殊条件和程序。

第四,为未来学位管理制度改⾰创新预留空间。学位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时,有学者认为,可考虑将现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学位,调整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职业学位三类。其中,学术学位研究⽣致⼒于理论研究;专业学位研究⽣致⼒于应⽤研究和技术转化;职业学位研究⽣致⼒于成为⾼层次专⻔⼈才,学位与职业资格挂钩,类似于⻄⽅国家的第⼀职业学位。

对此,学位法草案虽然仅明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但在专业学位后加“等”字,为未来丰富学位类型留出空间。同时,《学位条例》中出现的“同等学⼒”及其相关表述,在学位法草案中不再出现。这是由于研究⽣教育形态已发⽣变化,同等学⼒的功能已可由⾮全⽇制教育代替,但学位法草案保留了“国家规定的其他⽅式”,为未来取消或增加相关形式预留法律空间。

除上述四个⽅⾯的修订,学位法草案也明晰了当前社会关注的⼀些争议性问题。⼀是对学位授予条件的明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学校能否⾃定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能否依据学校⾃定条件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这些问题⼀直是法律争论和社会舆论的焦点。

对此,学位法草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法第⼗五条⾄第⼗⼋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科学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是对申请学位成果的明晰。专业学位是否需要完成学位论⽂?申请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是否必须以论⽂形式呈现?这也是影响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发展的重要问题。

也正由于《学位条例》未对专业学位发展有所涉及,即使是2004年修订时,也严守研究⽣申请学位时所具备的“学术⽔平”,在⼀定程度上造成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同质化现象。学位授予单位⼤多不敢⽤调研报告、⼯程设计、技术开发、艺术创作等形式替代论⽂。

对此,学位法草案在申请学位条件中提出“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为后续政府或专业组织制定实践成果的认定⽅式和评价标准奠定了基础。

三是不讨论副学⼠、业⼠等概念。从各⽅建议看,职业教育融⼊国家学位体系可能有三种⽅式,即增设副学⼠,并在⾼职⾼专院校授予;在本科层次的学⼠基础上增设业⼠(执业之⼠)类型;直接授予学⼠学位,与专业学位对接。

学位法草案虽未明确提出职业教育的学位授予问题,但因国家已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部分⾼职院校可授予学⼠学位,且建筑学本科也可授予专业学位,因此学位法草案未提及副学⼠、业⼠等相关表述。⾄于职业教育对接专业学位研究⽣教育的问题,可在未来统筹衔接职业教育学科专业⽬录和研究⽣教育学科专业⽬录时予以解决。

总之,虽然《学位法》尚未最终发布,但从学位法草案中已然窥⻅未来中国研究⽣教育改⾰发展的⽅向。相信《学位法》的出台将为建设研究⽣教育强国提供有⼒的法律⽀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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