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和高校齐放大招会给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带来怎样一番新局面?

作者: 李晨阳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 2016-08-29 17:50:36

教育部和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科院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这些政策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和收益留归单位,提出了奖励比例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旨在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8月17日,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校意见》)。8月22日,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科院意见》)。接二连三地,高校和中科院齐放大招:简政放权、高度激励、适度免责......会给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带来怎样一番新局面?

为此,《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请他们探讨两大《意见》中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两大意见均提出,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转化自主权,而且转化后的全部收益留归单位。这就带来了一个老生常谈的疑问:这样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呢?一位科技创新战略专家指出,在这里应当明确两种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

对于来自政府投入的科研项目,立项之初就是要求付诸应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转化是基本义务,研究人员不应要求额外的收益和奖励。对于来自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则应当解放思想、不吝激励。他还建议,通过改革,理顺项目运行机制,对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项目区别对待。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让资源流向最需要支持的项目。

在《大学意见》中,专门提到了3个“不低于50%”: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在《中科院意见》中,则没有提到明确的奖励比例,但是两大《意见》均提到,在扣除用于奖励和报酬后,收益中余下的部分应主要运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关于这一点,此次两大《意见》均有提及。《中科院意见》中还特别指出,“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这是专家眼中一个很大的亮点。前述科技创新战略专家认为,科技成果的交易与一般商品有很大不同,存在严重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购买方不知道成果的真实应用价值;研究者也不理解自己成果的市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必不可少。

《高校意见》特别指出:“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中科院意见》则写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对此,柳卸林认为,所谓“免责条款”,是针对当下一些高校成果转化产生的问题而特别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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