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首次入法,新版《科技进步法》还有哪些亮点?
今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哪些方面的重大变化?
《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其首次发布28年后,于2021年12月底迎来了第二次重大修订。新法不乏亮点,比如:以创新为主线,完善科研人员创新免责制度;重视以人为本,首次将违反《进步法》人才保护规定的行为纳入法律责任的范围;设立“监督管理”专章,首次将科研诚信失信记录、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和禁止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等监管规则写入国家法律。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认为,这次的修改“并非局部性调整,而是立足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发展而进行的全面性、系统性修改,其修改强度和规模甚至不亚于一次重新立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进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为名的法律,在其发布实施28年后,迎来了第二次重大修改。
确立“创新”在科技发展中的定位。此次修法是首次对立法宗旨等顶层设计制度进行全面更新,突出创新的制度地位,聚焦创新体系建设,重构原有法的规则体系逻辑,强化创新权益保障,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进步法》从科技法向创新法的转变。
“以人为本”纳入法律责任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进步法》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并置于第二章的位置,并不是简单的将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按照线性创新逻辑割裂开,彰显了科技立法整体思路从“以技术为主”回归“以人为本”的制度视角。
健全科技基础制度。新《进步法》就重点围绕支持全面创新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增补完善和修改。比如,全社会都普遍关注的科技评价制度,《进步法》条文数量从现行法的3条大幅增加到了9条,全面覆盖了人才、项目、机构与活动评价,以及基础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不同评价场景,并将科技评价中应当遵循的科技创新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估管理规律固化为立法形式。
推动科技创新治理现代化。《进步法》在原有法的基础上,系统补齐国家科技治理基本制度的短板,进一步完善党对科技工作全面领导、健全国家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优化地方科技创新事权制度。
明确国家实验室运行的基本机制。《进步法》也着力在保障改革、优化更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增加法律规则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较多的制度创新。比如,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构核心技术攻关体系方面,新《进步法》明确了战略科技力量的组织构成,规定“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