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让科学发现“回归”

作者: 蒋锐 鲁小凡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 2021-12-30

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文章探讨了基础研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认为源头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基石,对于科学发现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加强源头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创新源头管理体系和强化科学发现的人身权利保护。

日前,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其中提到“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起始和基石。只有强化源头保护,知识产权后续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才能正常运转,为创新活动服务。基于此,笔者以知识产权为逻辑起点,以基础研究中科学发现为切入点,对源头保护进行阐释。

从历史逻辑来看,对于未知领域的探索是“天赋人权”的重要表现,人类的认知大致经历一个好奇、想象、发现、创造、发明的历史阶段。那么人类智力成果领域的源头是什么?结合智力领域的客观源头与权利保护的现实可能,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源头集中表现为思想创新,即对人类社会有益并对社会公开的、抽象的、理论上的智力成果,包括新发现、新理论、新想法。

从权利逻辑出发,知识产权创造是管理、运用、服务、保护的源头与开端,所以加强源头保护,就是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引导,包括对科研活动的引导、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以及登记注册监管等。而基础研究的产出多为理论性成果,具有创造性的新理论、新想法均建立于对未知领域规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

从实践逻辑来看,我国已具备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在侧重应用研究保护的现行规范基础上,如何深挖人类探索未知领域的科学现象及规律的潜力,形成对基础研究的有效保护是源头保护的核心要义。总之,基础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的是,对于勇于探索、敢于实践的创新精神,科学发现的勇气和动力以及敢于创造的实践能力的保护。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转变期,而在基础研究的源头保护层面,应当有所作为且大有可为。一方面,在我国知识产权建设的较长一段时间里,社会主体对“可获利性”的应用研究更为关注,立法、司法、行政等协同治理制度围绕应用研究展开,而基础研究工作则缺乏有效制度激励、理论成果难以形成合理保护,人们对于基础理论成果甚至形成了“公共领域”的思维偏见。

源头保护正是破除固有偏见、实现科学发现私权回归的时代强音。另一方面,只有基础研究的“源头活水”治理好,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应用成果的产出提供充足的理论养分,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不竭的创造活力。许多前沿科技迅猛发展的背后都是基础研究作支撑,所以基础研究对科学发现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加强基础研究的源头保护有利于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一步释放基础研究的活力,支撑新一轮科技创新活动;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可有效提升我国基础研究的国际话语权、主动权,解决诸多“卡脖子”问题。

在组织实施上,政府相关部门及科研机构应站在科技发展前沿,充分发挥政策导向的作用,为基础研究提供一系列高质量创造的政策支持,并瞄准国家科技发展的重大战略需要,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科技等领域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进一步提高国家前沿技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在项目设立上,应完善基础研究项目审查及备案登记制度,统筹基础科学研究的整体格局,下好“全国一盘棋”;设立专门性项目规划组织机构,协调各方发起主体,建立基础研究项目申报、审核及登记系统,促进国内重大科研项目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审查机制上,基础研究的成果产出多为数个成果的结合,在理论运行的逻辑环节上,更应严守数据的真实性和整个理论内在的自洽性,在每一环节把好关,最终形成系统前瞻的基础研究新理论。

在项目管理上,进一步优化时空布局,促进不同科研院所人才、资金、设备等能动性流动,分解基础研究的关键环节和疑难领域,集中发力定向突破,努力开拓“有秩序、有活力、有成果”的崭新局面。人们关于科学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一,但应明确的是,在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阶段,应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上游阶段。

宏观上,以《民法典》第123条“其他客体”为入口、以“其他知识产权”为坐标,实现科学发现的私权定位。微观上,通过荣誉权、署名权两种人身性权利设置对发现人进行有效激励,实现科学发现的私权回归。具体设置上可以参照著作权领域的相关权利进行一般设置,同时纳入其特殊性。在署名权上,由于科学发现成果面向世界,地域内的法律规范并不统一,可建立国际性登记机构,以具有主要贡献的发现人名称进行命名。

由此,在成果取得的先设逻辑上即可使发现人获得有关人身权利的独占,同时以国际登记起到公示对抗之效果。在荣誉权上,“科学无国界,科学荣誉也应没有国界”,基于我国深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时代背景,不应局限于在国内对科学发现人进行表彰,而应以全球化视野开展此项工作。不仅可以有效促进最新理论成果的沟通与协作,也可极大拓展科学发现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

综上,基础研究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表现为科学发现,而对于科学发现这一源头应采取多措并举的综合治理。一方面,在成果产出和确认上加强对高质量创造的引导、申请审查以及对登记注册的后续监管;另一方面,在推进人身权利国内确权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国际化视野,让“中国发现”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世界舞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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