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这称得上我国生态保护领域首屈一指的大事儿。新名录的发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我国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颁布22年后首次得到的调整,而且是系统性的、重大的调整。新名录涵盖各类植物约1100种,几乎是1999年首批名录的4倍之多。
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尤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第一批名录的不足。
譬如说,第一批名录未包含任何一种兰花,而经过修订后兰科一跃成为新名录中被保护对象最多的科,约占总数的1/5。石斛属等几个较大的属则几乎以全属形式列入。
作为兰科植物爱好者和(准)科研工作者,我也希望借这篇文章梳理两个问题:兰科植物,一类已长久伴随中华文明的植物,为什么迫切地需要被保护;以及,大众对其应当持怎样的态度。
兰科植物全球现有接近30,000个物种,我国约有1,600余种。它们与中国社会有着深远而密切的联系。公元元年以前的《神农本草经》,已有关于石斛、天麻、白及等兰科植物的药用记录;而将兰属植物用于观赏的传统,可能始于三国时期的贵族阶层,并延续到了当代。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形态的转变、人口的膨胀以及国际往来的密切化,人类对于兰科植物的影响则更多地表现为无节制、不可持续的开发。
其中一些事件,堪称“兰花浩劫”。20世纪中后期,大批具有观赏价值的兰科植物被采挖,并经由香港地区输出至世界各地,数量以万株计。21世纪初,国内曾掀起过一场声势浩大的“国兰热”。当时,一株观赏性较好的兰花动辄标价数万元。国内许多地区本来具有丰富的“国兰”资源,但由于许多人在利诱下毫无节制的采集行为,导致一些原本分布广泛的兰属物种在某些分布区几近绝迹。
兰花早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长期以来,所有兰科植物均名列《国际濒危动植物贸易公约》附录,意味着兰花的跨国贸易受到管制。然而该公约无法约束成员国内部的贸易行为。我国也曾发布过包含1000余种兰科植物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讨论稿),但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因而长期以来,除非事发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或伴随生境破坏等少数情况,否则采集、贩卖野生兰花并不受我国法律的制裁。
新名录之所以强调对兰科植物的保护,与人类无节制采挖造成的资源量下降有直接联系。当资源量减少到一定程度、同时下降的趋势又没有得到逆转,则会威胁到物种的延续。此时则应该考虑对其实施保护。如今我国人口总量比任何历史时期都庞大得多,信息交流、物流系统也使得全国各地对野生兰科有着空前的需求。如果说历史上对于兰科资源的使用大体处于“可持续”的水平,那么当今的人类采集毫无疑问地威胁了大量兰花的生存。
新名录中新增了兰属全属和石斛属全属,大体上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兰科被纳入保护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通常个体少、分布狭隘且面临潜在风险。绝大多数兰科植物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相对苛刻,仅能够接受特定的生境类型,并且对于环境中的真菌、传粉昆虫种类也有要求。一旦这些环境条件发生改变,即使没有受到人类的直接影响,也足以引起居群走向衰退。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暖地杓兰和象鼻兰。二者都是新增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分布范围小、已知个体数量少,而且均为我国特有物种。
《名录》此次的调整,还折射出对于传统文化的考量。即,承载传统文化意蕴、在传统文化中发挥一定作用的物种优先保护。譬如名录中新增的石斛属、兰属、天麻和白及,一方面面临着人类的直接采集压力,另一方面它们作为传统药材或观赏植物,可以被视为中华文化的组成要素。
尽管本文的重点在于论述保护兰花的合理性,但如果看得更长远些,生物多样性保护举措的最终落脚点还应该回到人类自身的福利。即,通过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使之可持续地为人类所利用或以其他形式增进人类福祉。而本次名录的调整则是实现其前提——将生物多样性维持在健康水平——不可或缺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