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特辑|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到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

作者: 彭宏洁、张洲芳

来源: 腾讯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21-06-01

今年的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特别关注了“网络保护”,并提出了“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这一更为多元的话题。文章探讨了如何从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趋势、全球科技创新竞争等角度,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促成青少年的发展。同时,分析了《未保法》修订对网络保护的系统回应,以及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影响下,青少年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今年的儿童节,广大小朋友们收获了一份重要礼物:自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去年10月完成第三次修订后,终将于今天正式实施,以更完善的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新修订的《未保法》补齐了“网络保护”的线下家庭、学校等环节的短板,打造“同心圆”。

但需进一步关注的是,当人工智能、数字孪生、Metaverse等前沿技术愈发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时,我们需要从相对单一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过渡到更为多元的“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话题,从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趋势、全球科技创新竞争等角度切入,重点关注如何在数字时代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促成青少年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的论述,明确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同时,国家“十四五”规划第五篇“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指出,“迎接数字时代……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第十六章“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出,“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普及提升公民数字素养”,也都为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规划了方向。由此可见:

1. 青少年发展不仅涉及这个群体自身及其家庭,也跟“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密切相关,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2. 青少年发展话题,既要关注其生活方式的变革,比如休闲娱乐方式的线上化、数字化,也要关注生产方式的变革,比如生产工具的数字化、数字技术的科技创新等。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话题的变迁经历了如下过程。一是,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大量普及下,智能终端的易获得性和移动支付的便捷性,让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和过度消费等变得更为容易。这些问题被媒体报道后不断发酵,逐渐引起关注。

二是,这些问题引起了家长、学校等的担忧甚至恐慌和防备。因为应对失当,在家庭、学校等场合解决沉迷问题时,先后出现一些极端事件,进一步引发关注。三是,在系列事件之后,出现了“以刷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措施,验证未成年人身份”,和“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统计、限制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长”等观点。

就此,若结合《三字经》中的“子不教 父之过”“教不严 师之惰”等重视家庭养育的传统理念来看,上述网络保护观点仅侧重线上技术措施的作用,忽略了其他环节、其他主体的角色发挥。从实际效果的角度来看,其实是在不断加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木桶”的长板而非补足其短板,难以整体提升保护水平,反而还会带来过度收集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等问题。

而若结合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强调技术措施的思路具有典型的“技术决定论”色彩,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正确的“打开方式”应是,将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话题,放在当下未成年人成长的整个社会文化环境中,在更好地理解技术发展趋势下的新现象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成因,才可能给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未保法》修订,对上述问题和观点作了系统回应。应当结合《未保法》“网络保护”专章和其他章节的规定,整体理解立法思路。具体包括:(1)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地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2)在“家庭是第一责任人”之后,学校是网络保护的重要场所和责任人;(3)对于互联网行业,区分一般与特殊,构建行业的“共性+个性”;(4)政府的网络保护义务更是不可替代;(5)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可以说,《未保法》修订相当于参考“木桶原理”,补齐了线下家庭、学校等各环节的短板,规定不同主体的责任,打造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同心圆”。更重要的是,《未保法》还非常前瞻地规定了网络素养制度:一方面,要求家庭、学校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提升自己的网络素养。

由此,在帮助解决未成年人的沉迷、过度消费问题的同时,提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大群体的网络素养,也就提升了整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网络素养。“网络素养”规定具备更深层次的意义,将成为后续迎接数字时代的重点话题。

结合数字时代青少年发展的时代背景来看,在立法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后,还应基于结合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的发展,从更大范围的数字化趋势来看待青少年发展。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四大问题:

(一)信息化趋势下数字化渗透还将继续,必须合理平衡青少年的数字产品使用与保护间的关系。结合互联网渗透率变化过程来看,我国的数字化过程还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纵向对比,自CNNIC于2008年开始统计互联网渗透率以来,我国互联网渗透率持续增长,但从年增长值来看,2009年新增6.3%为历年最高,之后持续下降,以致于2012年开始出现“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观点。

2020年我国互联网渗透率达到70.4%,猛增5.9%,似乎互联网行业又有了新一波人口红利。但若横向对比全球互联网渗透率,2020年我国的互联网渗透率超过全球平均水平(64.2%),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北美89.9%、欧洲87.1%),甚至低于拉美(72.4%)和中东(70.8%)。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趋势,我国的互联网渗透率还将继续上升。

在此过程中,必须兼顾数字产品使用与青少年保护,不能因噎废食。

(二)城镇化过程中,亲子互动的数量和质量都面临阵痛,家庭养育、数字抚育的作用难以发挥。从城镇化的角度来看,以2019年的数据为例,我国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6%,横向对比,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新加坡100%、日本92%、英国84%、美国82%),也落后于巴西(87%)、俄罗斯(75%)等。

与此同时,结合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4.38%来看,我国不仅面临着一个较长的城镇化移民过程,同时还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问题。亲子互动的数量、质量都面临着“阵痛”,虽然“家庭是第一责任人”,但数字时代的家庭数字抚育必然存在明显缺位。

(三)数字化趋势下,不同群体可能面临“数字素养”问题,影响深远。数字时代需要考虑的不单单是网络素养,而是更大范围内数字素养问题。

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1. 是否接触、了解数字产品。这是数字素养最浅层的问题。2020年,我国的互联网渗透率突增近6个点,达到70.4%,但仍有约30%的非网民,“数字鸿沟”依然大范围存在。如果考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更前沿的数字技术产品的普及过程,未能接触、了解数字产品的群体规模,显然会更大。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网络普及,促使其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2. 是否掌握数字产品的使用技能。

简单而言,就是大众是否具备技能,能否将数字产品作为技术工具,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这与“数字适老”密切相关,但又不限于老年人群体。比如使用各种互联网产品,进行信息获取、交流互动的能力,以及熟练使用各种数字化工具,从事社会生产的能力。3.“代沟”语境下,对数字产品是否有正确认知观念。

早在2014年,央视率先以《互联网时代》纪录片公开报道、讨论数字原住民、数字移民和数字难民三大概念,非常形象地解释了“代沟”等相关概念。这涉及数字素养最深层次的“认知观念”。主要可从这两方面来考虑:一是,作为数字原住民,未成年人是否对数字产品有正确认知,进而有足够自控力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二是,父辈是否能以身作则地引导、监督未成年人。

更进一步,作为数字难民或者移民,有话语权的成年人群体,能否正确认知数字产品,而不是以妖魔化的视角看待数字产品,“视网络如洪水猛兽”,进而在处理亲子关系时出现误判。4. 全球科技竞争格局下青少年的科技创新能力。全球贸易战背景下,在经历了技术管制、“芯片荒”等具体事件之后,应该更加重视青少年的科技创新能力。

在《未保法》修订“一锤定音”之前,为解决沉迷和内容风险问题,将孩子放在温室的“保护主义”“隔离主义”等观点几乎占主流,这会大大阻碍未成年人接触、了解和正确认知数字产品并获得创新能力,进而影响全球科技竞争视角下的青少年发展。

总而言之,应当“超越保护主义”地看待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应有之义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正确理解《未保法》规定的“网络素养”。

既要培养未成年人学习网络使用技能,也要培养他们的正确认知观念,在防止沉迷、过度消费的同时,也引导正确合理使用;更要引导成年人提高自身的技能、观念,让父辈能正确认知网络,并以身作则地引导、监督未成年人。二是,应当引导全社会科学合理地看待数字技术的影响和作用,避免“妖魔化”数字技术,避免视新数字技术如洪水猛兽。

如此,才能为未成年人接触、使用数字产品,和提高他们数字科技创新能力、参与全球科技竞争等,提供相匹配的外部环境。

三是,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迎接数字时代”和“终身学习”,教育部提出要“完善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正在制定的《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谓恰逢其时,有必要结合数字技术发展趋势,在3部立法中新增数字时代的内容,重视培养各个群体的数字使用技能、认知观念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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