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女子第5次起诉离婚案终于在多方关注下以法院当庭宣判准予离婚结束。5年来,原告宁某来回奔波在工作地广州和衡阳之间,为了离婚不惜放弃共同房产,而且遭遇前夫陈某多次暴力威胁、恐吓甚至被拘留的情况下,法院却在前4次的诉讼中均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予离婚。4次起诉离婚均失败在大众看来实难理解,但在实际离婚诉讼中“一审不判离”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已经成为惯例。
法社会学家、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贺欣早在2007年偶然间了解到这一现象,之后用两年时间研究国内离婚案件中的判决,向学界首次揭示了离婚纠纷案普遍出现的“一审不判离”,以及已经认定的家暴行为为何在离婚调解中“被消失”等现象背后,包括性别、文化偏见等社会不平等因素的复杂作用。
家暴是《婚姻法》认定应当离婚的情形之一,但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贺欣在研究中发现,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条文很难被严格遵守,反而是一些外部指标(如结案率、社会维稳)成为了法院的判断依据,使得“一审不判离”成为一种惯例,甚至成为一种与立法意图相违背的“事实上的离婚冷静期”。
在十余年多省市法院实地研究的积淀下,贺欣在今年出版的新书中探讨了这一现象和问题。究其原因,离婚纠纷案判决所处的制度环境,使其更容易受到司法场域之外的其他场域影响,这些影响嵌入到法院的日常运作和法官的审判决策中,进而种种社会不平等因素(如性别、经济、文化偏见等)的渗入,使得法律无法完全发挥庇护受害者、惩治施害者的功能。
贺欣认为,在这种制度环境的约束之下,个人虽偶可抗衡,却无法逆转规律,“即便我自己去做法官,也不一定做得更好。”不过,随着年轻一代经受专业训练的法官逐渐进入司法系统,专业主义的壁垒或许能稍稍筑高一些。贺欣也期盼司法改革能够从法官的考核制度下手,释放这股压力,改变法官生存的制度环境,让他们能够“淡然中立地审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