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史料考证,我国早在西周就曾实行男子30岁、女子23岁为适婚年龄。据《礼记》载,西周时期“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始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而笄,二十三而嫁。”这就是古代的“婚姻法”——主张男子30岁、女子23岁是适当的结婚年龄。东汉班固在《白虎通义》中对男30岁、女23岁为适婚年龄有十分科学的阐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子二十,肌肤丰盈,任为人母。
”可见古人不主张早婚,并认识到婚龄不够,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是不能胜任父母职责的。不过后来,因战争连绵不断,人丁锐减,统治者为了增加兵源,大力提倡早婚,致使早婚在我国盛行不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