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年,隋文帝杨坚命晋王杨广统率水陆大军50余万南下灭陈,结束了自西晋以来近300年的分裂局面。隋朝建立后,就着手对全国人口展开普查,并颁布了较为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按照当朝官府的诏令,3岁以下为“黄”,10岁以下为“小”,17岁以下为“中”,18岁以上为“丁”,60岁以上为“老”。这里所说的“丁”即男丁,需向国家担负各类差役及兵役,但60岁以上的老人获准蠲免。
然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将“丁”的年龄推小,将“老”的年龄推后。此外,隋朝还强化了对人口所从事职业的管理,逐步形成了“织户”“灶户”“花户”“军户”以及“乐户”等,使各阶层之间的流动相对固化,便于强化人口控制。值得一提的是,隋朝还实施了“大索貌阅”制度,即在户籍簿上登记户主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本人的体态相貌等,便于衙役缉拿逃犯,追缴租税。
按照规定,凡虚报年龄或隐瞒个人情况者,皆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唐代在沿袭隋代做法的同时,对户籍变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户主动申报户籍情况,并以此为基础编制户籍册。户部按照各地申报户籍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从而确定来年全国的财政收入状况。可见,唐代的户籍制度已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唐代还产生了“编户”与“非编户”两类人。所谓“编户”指的是良民,即自由民;所谓“非编户”指的是贱民,即非自由民。
唐代将良民和贱民并立,即要求良民与贱民一道登记造册。唐代的贱民主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还有依附于门阀士族的私贱民,如部曲、奴婢等,他们往往属于官绅的个人财产,可以像货物和牲畜一样交易。唐代还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户籍登记,且必须经过“团貌”这一程序,即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并记录每个人周详的形貌特征。
今天的考古工作者可以从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账残卷中,发现不少户籍资料上注明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此类体貌特征的描述如同照片一样,可协助官府掌控人口情况。唐代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户籍法律制度,第一次明确了城邑和乡村的分野,延续了数千年的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由此揭开帷幕。此外,唐代还规定,凡登录的户籍需编印3个复本,一本留县衙保存,其余两本送州府及户部留存。
唐代还将户籍与赋税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承袭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创制了“租庸调”制度。按照规定,官府可依据户籍上的丁口数量向每个家庭授田。凡18岁以上的男丁,每人可授田100亩,田地原则上不允许自由买卖。获得国家授田的百姓,需为国家缴纳赋税并承担劳役。唐代的赋役属于人头税,故名“租庸调”。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同时也抑制了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
然而,这一制度也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使其无法自由迁徙。据史料记载,各地百姓如需前往长安,就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衙门申请“公验”,即一种类似于通行证的证件。倘若守城的门卒胆敢擅自私放没有“公验”之人入城,则要被罚服一年的苦役。宋代的户籍制度根据居城或居乡之别,可以划分为“坊郭户”与“乡村户”两类。可以说,坊郭户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它标志着宋代城市的繁荣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
坊郭户的居民,按照有无私产可分为“主户”与“客户”。此外,还可以根据财产的多寡,将主户划分为五等户。主户,指的是占有土地并向官府缴纳赋税的人口。客户,指的是“借人之牛,佣而耕者”。这样的划分,意在表明人身对土地依附关系的减弱,人口可以有限度地流动。除了主户和客户之外,宋代还出现了专门从事某项生产职能的专业户,如茶户、盐户等。
宋以前也出现过专业户,不过他们往往依附于官府;但在宋代则不同,他们更多是具有自由身的“匠人”。宋代还规定,凡在当地生活一年者,即可获得户籍。城市也是自由开放的,凡在城中经商常住者,皆可入籍。宋代的户籍制度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取消了贱民制度。按照官府的诏令,凡宋境之民,不论门第,皆可为自由民。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不少农民弃耕从商,因此货郎担这一职业颇为流行。
事实上,宋代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弛,凡客户退佃离开时,地主是不能肆意阻挠的。缘于客户往往飘浮不定,故而又被称为“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