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新闻让人感到十分的迷惑,根据网友在某乎的提问,有个化学博士,因为觉得同事给他安排的工作太多,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太累了,就通过投毒的方式,想让领导多休息一下。据悉,这位博士用一种叫做叠氮化纳(NaN3)的剧毒试剂投毒同事,每次投毒还会用天平进行精确的称量,控制投毒的分量。除此之外,该博士在法庭上还辩称,“人没死,就不构成故意杀人”。
在2021伊始,这样一个“法盲博士”的灵魂操作,可以说是预订了今年科研圈迷惑行为的一席之地。
根据相关报道,这位化学博士一共给同事投毒6次,前几次大概每次200-300mg,用天平精确称量,但最后一次投了1300mg。这个1300mg的叠氮化钠是啥概念呢,这还得从叠氮化钠是啥谈起。叠氮化钠,分子式为NaN3,无色六角形晶体,易溶于水和液氨。微溶于乙醇,不溶于乙醚。常温下稳定,高温分解。
叠氮化钠片是汽车安全气囊的主要成分,能在发生碰撞的时候分解产生大量氮气将气囊鼓起。叠氮化钠在水中溶解度较大,17℃时,每100 mL可以溶解42 g,这样一看,1300mg似乎看起来也不多,也就1.3g,离最大溶解度还差得远,其实不然,叠氮化钠的溶液有剧毒。
根据相关文献,小鼠口服半致死量为27 mg/kg,这意味着如果给多只小鼠按照1千克体重喂27毫克剂量的叠氮化钠,只需要一次喂食或注射,就可以导致一半数量的小鼠死亡。根据网上的一些病例交流,对人体而言,叠氮化钠中毒最小致死剂量为:女性0.7~0.8 g,男性1.2~2.0 g。
根据解放军总医院急诊科副教授孟庆义医生所述,摄入80 mg的病例,便已经出现了6个多月的胸痛,不仅如此,所有中毒者均有低血压、心律失常、过度换气、出汗、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目前尚无特殊解毒药。在本案中,6次投毒的总剂量估摸着已经超过了叠氮化钠中毒最小致死剂量,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呢?
除了精准投毒以外,这位博士试图重新解释法条。他说,“我觉得,这不应该是故意杀人”。
法官说,“不要你觉得,这是你现在的辩解,人没死不等于不构成故意杀人”。根据《刑法学》,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在本案中,这名化学博士虽然没有最终酿成恶果,但是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事后如何辩解,也不能掩盖他的犯罪事实。
说起这种博士因为想教训人而投毒的案件,大家或许会回忆起复旦大学7年前那起震惊一时的投毒案。根据当年的报道,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都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教训一下黄洋。
林森浩用于投毒的试剂二甲基亚硝胺是他平时实验用的剧毒试剂,对二甲基亚硝胺十分了解的他甚至还通过实验精确地推算出了二甲基亚硝胺让Wistar大鼠致病和致死的精确剂量。根据林森浩论文中的公式,让黄洋发生肝纤维化和肝脏衰竭的剂量分别是3.5克和4克,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林森浩并不一定想要置人于死地,也许只是希望给黄洋一个教训,不然他也不会用注射器来进行精准投毒了。
类似的投毒案件并不在少数,每每都让人感到诧异与不解,明明是高学历的人才,为什么会犯下这种不应该犯下的错误呢?这或许与社会对学历的认知存在偏差有关,一般而言,人们觉得学历越高的人懂得的知识和道理就越多,会越公平全面理性。但事实上,对于某些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去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反而会让他们对于法理常识的认知存在一定的错误。
学校教会了博士如何科研,强调了学术不能不端,但有时,让一个人学会遵纪守法,不用脑子钻法律的空子,不心存侥幸,或许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