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佛大学的招生流程,看哈佛平权案的法庭判决

作者: 燕娓琴

来源: 知识分子

发布日期: 2021-02-07

本文探讨了哈佛大学招生流程及其在平权案中的法庭判决,分析了SFFA对哈佛的指控及法庭的裁决理由,指出哈佛在招生中并未对亚裔申请人进行制度性歧视,同时也讨论了个人资质分数的评定及其对亚裔申请人的影响。

反平权社会活动人士爱德华·布拉姆(Edward Blum)创立的“争取公平录取学生联盟”(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以下简称SFFA)于2014年11月17日向联邦麻州地区法院波士顿分院提起诉讼,指控哈佛大学在招生中歧视亚裔。

2019年10月1日,一审裁决下达,原告败诉。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凭证相悖,无法有效说明哈佛招生时系统地或刻意地差别对待不同种族的申请人。至于招生中是否应该考虑种族因素,法官指出,哈佛的现行政策虽不完美,可能存在隐形歧视。但鉴于目前校园内学生群体多元化仍显不足,不失为实现多元化的可行方法之一。原告不服,状至上诉法庭。

2020年11月12日上诉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久以来,亚裔群体普遍认为,亚裔在大学招生中受到歧视,在“个人资质”的评分方面尤甚。但法庭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本文通过解析哈佛的招生流程和个人资质分数结构,试图解读法庭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哈佛录取新生时,是否基于种族因素歧视亚裔申请人。原告SFFA主张,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2000d条及下属各款,任何人都有权参与和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和活动,并从中受益。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参与者的种族、肤色或原生国而受到侵害。但是,哈佛在招生中涉嫌违反上述条款,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

1)刻意歧视亚裔。SFFA援引哈佛历年招生数据以及多方文献,指控其录取的亚裔新生的SAT平均分数高于其他族裔。

2)涉嫌种族平衡。SFFA援引哈佛2003-2013年的招生数据,指控哈佛无视报考群体的实际情况,将各族裔新生的比例固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上。

3)将种族作为录取的决定因素,而非“附加”因素。根据联邦高法的指导原则,公立高校或享受联邦财政拨款的私立高校招生时若将种族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必须满足“严格审核”标准的三个条件。即,符合某个确有必要的国家利益;以限制性最小的方式;仅用于招生。SFFA主张,哈佛没有满足“仅用于招生”的条件,涉嫌歧视。

4)在录取新生时没有将种族作为填满“最后几个”名额的考虑因素。

5)没有使用可行的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SFFA主张,哈佛没有像有些大学那样,通过其他种族中立的方法(如奖/助学金、更有效的招生策略、摒弃对少数族裔的学生有伤害的政策等)吸引少数族裔学生,涉嫌制度性歧视亚裔。

6)将种族作为众多录取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来考虑。此项指控被驳回,因为哈佛在接到诉讼前已经改进了招生指南,明确了考虑种族因素的具体做法以符合联邦高法的指导原则。

被告哈佛全盘否定了SFFA的指控,主张学校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综合考虑包括种族在内的各项因素,整体评估每位申请人。其目的是为了寻求最优秀的人才以保持学校竞争力,同时力求新生群体多元化。就法院受理的四项指控,主审法官艾莉森·博若思依据以下理由逐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1)尽管不同族裔申请人的SAT平均分数和高中平均成绩存在显著差别,但他们的学习潜力相当。即使部分少数族裔学生是通过种族因素加分入读哈佛,其整体数量及影响有限。因此,不同族裔有不同的SAT录取分数线不足以说明哈佛歧视亚裔。

2)一些大学违反《民权法案》第六章,在招生时使用种族配额制;或即使没有设定具体的配额百分比,但却将各族裔学生的录取率锁定在某个靶向数字的周围浮动。但哈佛既没有设定配额百分比,亦没有确定靶向浮动值。因此,不涉嫌种族平衡。

3)在哈佛的非裔和拉丁裔申请人的录取决定中,种族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非决定作用。哈佛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种族因素,整体考量,最终决定录取与否。此外,经统计,因种族因素加分、或因种族作为“附加”因素而被录取的新生,对哈佛新生班的种族组成的平均影响程度,在联邦高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对哈佛存在录取时只看种族而不考虑学生具体情况的指控不成立。

哈佛曾深入研究十几种族中立的招生方案,尽管未找到现成且可行有效的方法,在保持学校的卓越学术地位的同时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的目标,但没有制度性地歧视亚裔申请人。

SFFA首战失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缺乏具体自然人原告、证据说服力不足、混淆多元化和平权的区别等,但没能提供驳倒对方的确凿证据支持其指控应为主要原因。

随着美国人口结构的多元化、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增多和种族矛盾的激化,哈佛招生案的影响远超案件本身。法院为何不支持SFFA的指控?为解开这个谜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哈佛的招生制度做一解析。同时,对坊间争议颇大、且亚裔申请人平均得分较低的“个人资质分数”也一探究竟。

美国的主要大学,特别是竞争性强的大学,招生方法和流程大同小异。因此,如哈佛确实制度性地歧视亚裔等特定族裔,则基本可推测此为普遍现象。长久以来,包括哈佛在内的许多大学,都不对外公布其招生的决策过程和相关数据。这次由于SFFA的坚持,迫使哈佛向法庭交出其从未示人的招生史料,使公众得以有机会一窥庐山真面目。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哈佛开始采用备审文件系统(docket system)处理本科新生的入学申请。哈佛希望以这样的招生方法所录取的新生组合“不一定是最强的,但一定是最好的”。而此处所谓最好,并不局限于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而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的整体评估。具体而言,哈佛的招生流程可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招生准备开始得很早。每年秋天,哈佛在全国范围内,从刚进入九年级的学生中找寻有希望的“苗子”。

次年春天,哈佛从主办标准化考试PSAT、SAT和ACT的公司购入十余万份十或十年级学生的成绩单,从中筛选出潜在的招生对象,其中可能包括他们追踪的“苗子”。随后,哈佛通过各种媒介给心仪的学生寄送资料,鼓励他们申请哈佛。同时,招生人员奔赴全国50个州的100多个城市,通过举办招生会、拜访高中等方式实地考察学生。

为使学生群体多元化,哈佛此时会重点关注体育特长生、来自低收入或少数族裔家庭的学生、家里第一代大学生、以及来自边远穷困地区的学生。

第二阶段的面试主要由哈佛校友主持。每年约有一万五千多名哈佛校友报名担任面试官,负责面试90%以上的申请人。为确保面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哈佛制定了统一面试问卷,并要求面试官给出推荐意见。在此阶段,学校希望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申请人:发展空间和潜力、个人兴趣和社会活动能力、个性和资质、对哈佛社区的预期贡献。

面试结束后,第三阶段的评审工作随即展开。每年约有4万多学生申请哈佛。

招生院在评审前先将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按各地区申请人数的多少分成20个备审档。将约四十位评审员分成20个小组,每组4-6人。有些评审员会同时担纲数个小组的评审。评审员按四个专项的评审标准审阅自己负责的申请材料。即,学习成绩、课外活动、体育运动和个人资质。每个专项的分值为1-6分。为保证评审员的评分公平合理,每个分值的标准都备有具体的评估要素。

审阅后,评审员将各专项的评分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初审小结表,经综合判断给出总分。

涉及与本案相关的种族事宜,哈佛的做法是:先根据种族将申请人划分为九大类,即亚裔、非裔、墨西哥裔、西班牙裔、夏威夷裔、印第安裔、波多黎各裔、白人以及其他族裔。各大类内部,再按申请人的国家或地区细分。比如,亚裔被细分成10小类,如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巴基斯坦、菲律宾、越南、其它东亚国家、其它印度次大陆国家、其它东南亚国家。如此细分的目的是为了力求新生群体的多元化。

第四阶段是小组推荐。

全部卷宗审阅完后,小组开会,决定推荐名单。此阶段申请人之间的竞争仅在各小组内展开,类似体育竞技中的“小组赛”。通常只有专项分数或总分达到1或2分者才可能“出线”。虽然这个阶段种族未被纳入考量因素,但讨论时所有评审员都看得到申请人的种族归属。“小组赛”后便进入第五阶段的大组表决阶段。

由于各组的推荐人数往往多于计划招生的名额,加上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加分的“特招生”因素也在这个阶段被纳入考量范围,“小组赛”的优胜者并不一定最后都能被录取。

特招生来自两张名单,约占招生总额的30%。其中,各院系领导的关注名单包括体育特长生、边穷地区学生、少数族裔学生、家里第一代大学生等需特别关注的群体,以及捐款人子女和哈佛教职员工子女。

另一张是所谓Z名单,包括哈佛校友子女和通过正常程序上不了哈佛的相关人士后代。这两张名单亦被简称为ALDC,即体育特长生、校友子女、院系领导关注名单和本校员工子女。院系领导关注名单中的少数族裔主要指学生群体中代表性不足的非裔和拉丁裔。亚裔属于代表性足够的群体,一般情形下不纳入享受政策性特招的少数族裔。但这并不影响亚裔享受其他类别的政策性特招待遇。

此外,亚裔占新生的比重并没有因为非裔和拉丁裔新生的增加而减少。自1980到2019年的40年间,亚裔新生占哈佛新生总数的百分比,与亚裔申请人占全体申请人的百分比非常接近,且自1985年后一路领先。同时,尽管亚裔、非裔和拉丁裔的申请人及其新生的占比在过去40年里都呈递增趋势,但亚裔的增幅大大高于其他族裔。

哈佛对亚裔录取人数的增长速度甚至高于亚裔总人口的增长速度。自1980年到2017年,亚裔占全美总人口的比重增加了三倍多,从1.5%增至6.1%。此间,亚裔申请人占申请人总数的百分比及亚裔新生占新生总数的百分比则分别增长了四倍多和五倍多。确定录取人选后,招生进入第六阶段:分四批发送通知书。即:提前录取、正常录取、待定、延后一年录取。

综上所述,哈佛的招生程序和步骤一环扣一环。尽管笔者对主审法官博若思“近乎完美”的评价有所保留,但也不得不承认整个流程相当细致、完整和专业,难以找到基于种族的原因、从制度上对特定族裔的学生进行差别对待的凭证。同时,历史数据也显示,亚裔并没有因为其种族的原因而遭受刻意歧视。

“个人资质”分数是怎么评定的?

亚裔申请人的“个人资质”专项的评分普遍低于其他族裔申请人,引起许多亚裔家长的不满,也成为SFFA指控哈佛歧视亚裔申请人的主要证据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此梳理一番。哈佛的招生文件中对个人资质专项即没有确切的定义,也没有量化指标和具体的评分指导。学校只是指导评审员通过诚挚、助人、勇气、善良、坚韧、同情心、自信力、领导能力、成熟度、和恒毅力等角度,综合预估申请人对哈佛社区的可能贡献。

回顾历史,哈佛将个人资质作为招生专项指标的初始目的,是为了解决所谓“犹太生问题”。早年的哈佛,入学考试并不难,评审时也不考虑种族因素。但由于学费高昂,结果录取的学生绝大多数是白人富家子弟和名牌高中的毕业生。一战后,犹太裔学生开始增多。从1918到1925的短短七年间,犹太生占哈佛学生总数的百分比从20.0%大幅升至27.5%。

在全美排犹的大环境下,时任校长罗伦斯·娄维尔先生担心信奉新教的家长不愿自家子女与犹太生为伍、而将孩子送到别的学校就读,造成生源流失,于是自1922年起,学校开始要求报考哈佛的申请人填写其种族、肤色、宗教、母亲的娘家姓氏及父亲出生地等,并增加了校友关系、老师推荐信、学生自我陈述和面试等步骤,以便在招生初期就能甄别出犹太裔申请人,将之排除在外。

社会舆论对个人资质专项的评价褒贬不一,但华裔家长辈们则几乎一边倒地持负面观感,认为它无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能力,判分的随意性高,成为制衡亚裔孩子的主要手段。其实,历史上哈佛也曾遭过类似指控。

上世纪八十年代,哈佛因在个人资质专项打分时对亚裔的描述常常使用如“a classic V. N.”(典型的越南人)、“quiet”(安静)、“standard strong”(典型好学生)等字眼,而遭到联邦司法部民权办公室的起诉。

法庭档案显示,2014至2019年,普招申请人群体中,只有18.0%的亚裔的个人资质分数得到有希望进入哈佛的1分或2分。这个百分比虽然居几大族裔中最低,但差异并不是很大(白人22.6%,非裔19.1%,拉丁裔19.1%)。亚裔申请人的个人资质的平均分数在各族裔中垫底的事实,不仅引起亚裔群体的愤慨,也给SFFA的指控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

SFFA在诉状中指出,哈佛给亚裔申请人的评价往往是“安静/腼腆、偏数理化、勤奋”,曾有某高中的大学申请辅导员质问哈佛,为什么不录取他们推荐的亚裔好学生?得到的回答是:“申请人群体里这类孩子太多了。”言下之意,似乎并不是因为亚裔孩子不够优秀,而是因为所呈送的申请材料内容高度雷同,没能凸显个体的独特之处。

哈佛的做法是否在个人资质专项上对亚裔有种族成见呢?对此,主审法官博若思在判决中提出三点意见:白人申请人的个人资质评分明显高于亚裔申请人,但亚裔申请人在学习成绩和课外活动方面的分数又明显高于白人。这三个评分都带有主观和客观成份,其隐性偏向可能影响评分。

自《民权法案》通过以来,联邦高法的大法官们对高校中考虑种族因素的案件的意见虽时有相左,但基本依据以下原则判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遵循宪法相关规定,高校招生时仅可将种族因素作为诸多考虑因素之一,但不可以将之作为决定性因素;不得采用配额制度;学生群体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高校招生采纳考虑种族因素的政策必须满足“严格审核”标准。

综上所述,可以说法官对本案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和历史数据支持的。毋庸置疑,原告和亚裔群体中的许多人对该判决非常失望和不满。事实上,初审判决后三天,SFFA便向联邦第一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提交了上诉状。鉴于前不久美国联邦司法部起诉耶鲁大学在招生中对亚裔和白人申请人施行的反向歧视,本案的走向将更令人关注。联邦高法的最后裁决或将会成为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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