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过劳死”判定之争:死在48小时之内

作者: 刘之湄

来源: 偶尔治愈

发布日期: 2021-01-20

本文探讨了中国“过劳死”判定的法律和医学标准,尤其是48小时的限制如何影响工伤认定。通过罗秀芳和她丈夫王永的案例,揭示了在工作中因过度劳累而导致的猝死现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和争议。文章还提到拼多多员工“润肺”的死亡事件,反映了社会对“过劳死”问题的关注与讨论。

以下文章来源于偶尔治愈,作者刘之湄。

拼多多女孩“润肺”之死被舆论归为“过劳”,但拼多多在回应中并未提及“过劳”一事。事实上,在中国并没有“过劳”“过劳死”的医学判定和标准。在法律文书中,与之最密切的相关规定是“认定工伤死亡”。然而,能被认定符合“工伤死亡”的少之又少——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为什么是48小时?没人说得清这条线的划分缘由。“偶尔治愈”的这篇文章显示,大量个案中离开的生命被卡在这条标准线之外——他们死了,却不知因何而死。

在拼多多女孩“润肺”离世一天之后,2020年12月30日,罗秀芳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法院驳回了当地人社部门对丈夫王永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0年2月22日凌晨,罗秀芳的丈夫,44岁的保安王永倒下了。

这是正月的最后一天,王永在保安室值班。他在这家位于广东的物流公司服务了11年。长年以来,他习惯了“两班倒”的工作模式,每日连续工作12小时。连续工作了30天后,夜里12点半,王永在岗位上头疼发作,4小时后送到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

头疼仅仅是浮现出的冰山一角,病灶早已深入大脑内部,成为CT图上的白色高密度阴影。大脑血管破了,像突然炸裂的水管,血液往外蹿,损伤压迫着脑组织。送到医院的时候,王永的左半边身体已经动不了了。

第一次手术,脑出血穿刺引流。引流管从皮下延伸,一端插进脑子,一端插进肚子,把混着血的脑脊液从脑室引向压强正常的腹腔。妻子罗秀芳在1600公里外接到噩耗。为了尽快赶到,她查了最近的机票,打了一辆车,坐到临省。

第二次手术,血肿清除,脑膜修补。大脑像一块海绵,吸水膨胀,压力增大,要给头骨开一个窗,把血肿“疝出来”。罗秀芳心急如焚,“那时疫情还很严重,到处都是警察。”但她只能冒着风险,匆匆赶路。

22日下午4点,第二场手术结束,王永转入ICU。等罗秀芳终于赶到医院,却只看到失去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维续生命的丈夫。“已经是那种很深度的昏迷,瞳孔都已经放大了,”罗秀芳不懂,以为还有一线希望。

高额的治疗费用摆在那里,还要救吗?罗秀芳想救,这可能是她一生中最愿意相信奇迹的时刻。不同于慢性疾病,缓缓耗尽病人的生命,丈夫更像是被疾风突然吹灭的蜡烛。她想把火点上。

火终究没能点着。两天后,2月24日晨8时,医生反复告知王永病情后,罗秀芳决定放弃治疗。3个小时后,王永的心电监护仪显示一条直线,被医生宣布死亡。此时,距离王永被送到医院,已经过了55小时。

罗秀芳无法接受。在她眼里,丈夫“有习武经历,身体一向健康”。“他以前在少林寺练过武,听他师弟们说,他还拿过散打的全国一等奖。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就跟我说喜欢这个。”在她看来,正直,健壮,正是这两个特点让王永得到了保安的职位。因此,罗秀芳觉得丈夫是加班累死的,颠倒的作息、连续12小时的工作让丈夫过度劳累,一只大手伸出来,把他往漩涡里拖。

在此之前,夫妻俩感情很好。王永在外省打工,每月赚的钱几乎都寄到家里,自己只留几百元傍身。罗秀芳在家带着三个孩子,最大的16岁,最小的3岁。为补贴家用,她找了一份副食品销售的工作,每月能挣一两千元。

此后的10个月,罗秀芳丢下工作,一直在为丈夫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奔忙。在这10个月里,依然有人同王永一样,因为繁重的工作而倒下。其中,引爆2021年舆论的是拼多多22岁员工“润肺”的死亡。

拼多多的声明中称,女孩是“在与同事一起走路回家的路上突然捂腹,晕厥倒地。同事立即呼叫120送往乌鲁木齐本地医院,经近6个小时急救依然无效,不幸离世。”但声明里并未提及,“润肺”是否因为工作繁重而诱发疾病死亡。《南方周末》曾援引当地员工说法,还原了这个女孩生前的工作日常。她所在的当地团队有十几个人,租用了五六个仓库,管理两千多余家自提点。而“润肺”每天的工作在午饭后开始。

白天寻找合适的供货商,夜里23:00至凌晨6点,她要跟踪对接供货商的集中配送,等货物抵达仓库,她一天的工作才算结束。

长时间的加班,日夜颠倒的睡眠,沉甸甸压下来,压在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上。

王永和“润肺”并非个例。2016年,央视新闻曾做过一次盘点:2015年3月,深圳36岁的IT工程师张斌,被发现猝死在酒店马桶上,凌晨1点,他还发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悉,为赶项目,他常常加班到早上五六点,又接着上班。去世前一天,他跟妈妈说:“太累了”。同年7月,江苏省某演艺集团员工王某,被单位同事发现死在了宿舍,后公安机关认定为心源性猝死。王某去世前最后一次演出工作时间长达十余小时。

2016年6月30日,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创伤骨科主任医师金丹,被发现在医院宿舍逝世,年仅45岁。据同事称,金医生离世前两天,仍从清早一直工作到晚上10时许。如果说数年前,这些案例尚属零星新闻里的他人他事。那么时至今日,引发舆论声潮更多源自“打工人”的感同身受。

这些无征兆、突发的死亡常常被报道为“猝死”,2020年4月《中国急救医学》刊登的《我国5516例尸解猝死病例流行特征分析》显示,影响猝死的主要因素是情绪激动(25.66%)和劳累(24.53%)。

“一些患者本身就有心脑血管疾病等隐性的内因,自己平常没有意识到。而在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状况下,内分泌神经调节系统失衡,交感神经过度兴奋,肾上腺素持续分泌,都有可能诱发这些内因”,浙江省新华医院副院长、心血管专家黄抒伟告诉“偶尔治愈”,“只有心脑血管的疾病会突发,而其他的疾病,不太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出问题。”在大众眼中,因较长的加班时间、较大的工作压力而导致的“猝死”与“过劳死”已经被划上等号。

“每年有60万人过劳死”,2006年,韩国媒体在报道里称。这一说法随后被指出是因为翻译的失误,原话为:“据估算,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60万人发生猝死。”在《过劳时代》一书的序言中,中国适度劳动协会会长杨河清对“60万人过劳死”的说法表示质疑,但也正是这则报道,让他意识到研究中国“过劳”现象的必要性。

2010年,他按照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提出的10大“过劳”危险信号,对北京市中关村和CBD的员工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满足至少6项,处于“红灯危险区”的人占26.7%,这些人“随时可能过劳死”。即使如此,即便“过劳”“过劳死”等词语在互联网频频出现,但这个从日本舶来的词汇,在中国的法律或医学判定中并未作出阐释,自然,也不会得到官方统计数据。

什么算过劳?什么样的强度算过劳?没有规定。于是,在法庭上,员工家属和公司往往各执一词。尽管保安王永每天实际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公司始终否认他“过度劳累”:“保安室夜班是在保安室内值班和休息,并不是连续工作12小时。”

由于中国没有“过劳死”的医学判定和标准。因此,体现在法律文书中,与之密切相关的就在于“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约为49万,2020年提高至80余万。这笔钱对于罗秀芳这样的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在失去主要劳动力之后,尚能有所支撑,有所慰藉。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没给王永买社会保险,倘若认定为工伤,公司就得作出赔偿。罗秀芳回忆起,在王永戴上呼吸机,医生已经让她做好“办理后事”的准备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发来微信,希望延长抢救时间:“不要放弃,继续抢救,可以换到更好的医院,我们会全力配合。

”在王永去世两个月后,广州白云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从王永突发疾病入院到医生宣布死亡,已经过去了55个小时,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罗秀芳心里很憋屈,丈夫在公司工作了近11年,上班时间在岗位上猝死,却“认定了这样一个结果”。“我们这些劳动者得不到一点点保障,心里真的很难受。”为什么是48小时,倘若抢救了49小时呢?多了一个小时,死者就从工伤变成不是工伤了?2016年,《工人日报》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一位劳动法专家,该专家称:“《条例》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但事实上,这种说法在医生看来,实属荒诞。

“你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跟抢救时间没有什么特别的关系。有些病人可能心脏已经停跳了,呼吸停止了,但是进行器官插管后,还可以拖一些时间。”在医生黄抒伟看来,“医学上没有绝对48小时的界限”,关于疾病的认定“不能说拖过了48小时,便和事件无关了”。但恰恰是这条“48小时”的线,把大量个体拒之门外。

2014年10月24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为一名结肠癌肝转移病人动手术时晕倒,42岁的他倒下时已无呼吸,CT检查显示脑干出血30毫升。一个月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的昌克勤去世。因为从入院抢救到去世,远超“48小时”的标准,因而不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连续工作40多天后,在单位安排的酒店昏迷,入院100多天后去世。

因48小时之限,当地人社局驳回了她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医生黄抒伟所在的浙江省新华医院里,常常上演这样的故事:“大家知道抢救了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还得要抢救。只要看到有一点希望,哪怕维持一段时间,甚至只是几个小时,也想要去抢救。”在生与死的拉锯战里,很少有人会盯着秒表,数一数,至亲至爱的人有没有死在48小时内,以便获得工伤认定。

“爱一个人,才不愿放弃抢救。如果基于爱,受到不利的司法裁判,相反一个冷血的人,出于利益的考量,直接放弃治疗,反而能够得到司法上的正面评价,我觉得这是对人性的否定”,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志律师说。

最终,罗秀芳辗转找到张德志,想要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从罗秀芳的描述中,张德志律师找到了一条突破口:“脑死亡”。根据医院出具的认定,王永在第二次手术之后,便已无法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此时距离入院治疗仅12小时。在当时,医院没有条件作出“脑死亡”的认定,但王永的主刀医生基本认可了王永当时已处于“脑死亡”状态。

张律师向法院提出,王永的真正死亡时间应是脑死亡的时间,是在48小时之内的。在这起案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当“48小时”规定成为一座不可逾越的法条高山时,律师和家属不再去硬碰,只能迂回前行。查找并提供“脑死亡”的证据,便是许多律师们的策略。在近代医学史上,有一篇著名的论文,La coma dépassé(不可逆深昏迷)。

研究者对使用呼吸机的脑损伤患者进行跟踪,发现他们的心电图如何波动,只要脑电图进入直线状态,患者最终无一苏醒,这无形奠定了“大脑不可逆丧失”作为临床救治终点的医学循证基础。

脑死亡状态下的心跳和呼吸,是由呼吸机维持的“假象”,一旦机器撤走,心跳便会很快停止。脑死亡最终被证明,是不可逆的过程,只要大脑死亡,患者便无法醒来。尽管我国还没有针对脑死亡的专门立法,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已经成熟且用于临床实践中,2003年,当时卫生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为此后完善临床判定细则奠定了基础。

同时,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脑死亡”也早已被一些法院承认。2014年5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围绕“48小时”和“脑死亡”的工伤认定判决中称,“医学学术上存在脑死亡和心肺死亡的不同观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以何种死亡为标准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适用脑死亡的标准。

”2020年12月30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了行政判决书,认可了王永的主刀医生从专业角度陈述的意见——“虽没有直接诊断脑死亡,但从客观情况来看,王永在第二次手术后,一直处于无自主呼吸状态,该状态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且后续抢救并没有改变该状态”。丈夫去世10个多月后,罗秀芳终于胜诉。法院驳回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并非所有法院都会认可“脑死亡”。

2018年6月,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关于“抢救超过48小时”和“脑死亡”的相关判决中,尽管家属提供了医院“脑死亡”的诊断证明,但法院认为,主张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认定工伤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中的“48小时”争议由来已久。十余年来,学界业界呼声不断,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这个问题,但得到的答复几乎不变。

2019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取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做出了再一次的答复。其中称,“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同时,人社部也承认,“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

1996年,我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提到的“工作紧张”。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看来,“其实离‘过劳死’的认定只有一步之遥。” “当时在上海,已经开始按照接近‘过劳死’的要求来解释‘工作紧张’。

”1996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中提到,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因其他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认定为工伤。然而,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删掉了“工作紧张”四个字,取而代之的是“48小时”的认定条例。

早先在还称作劳动保障部的时代,有官员接受媒体采访采访称,之所以用“48小时”,是因为“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看来,难以撼动的原因在于这一问题处于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交界处。

在我国,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该目录对患病员工进行诊断。

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补偿。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因过劳而产生的心血管疾病等“生活疾病”,显然尚不能被归为“职业病”。

“劳动部门开了一个小口子,有了工伤保险条例里的十五条,提到了‘突发疾病’,已经涉及到了疾病的问题,但这个口子又开得很不合理,”董保华称。

“过劳”引起的心血管疾病突发,从卫生部门来看,“职业病”目录中没有此项病种,无法认定为“职业病”,不能按照“职业病”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等级的判定。员工是否“过度劳动”,应该由劳动部门调查。

从劳动部门来看,这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而不是遭遇事故、受到伤害,应该由卫生部门给出疾病的认定。因此,不符合“48小时”等条例的“过劳死”也不能按照“视同工伤”的标准来认定。“过劳”最终成为了模糊区域内的问题。董保华说,“所有的复杂问题都是在交界处的。”要算成“职业病”还是“视同工伤”?董保华表示,关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卫生部和劳动部要共同来打造这个概念。

但是,谁来主导?”。在日本,“过劳死”早已有了明确的定义:因业务上的过重负荷导致脑血管疾病、心脏疾病,引发死亡,业务引起的强烈心理负荷导致精神疾病,自杀死亡。

一方面是医学上的疾病定义,另一方面,对劳动时间和死亡的因果关系,也作出了精确的界定:“发病前一个月到前六个月之间,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45小时的,超过的时间越长,关联性越强;发病前的一个月内的加班时间大概超过100个小时或者是发病的前两个月到前六个月之间的月平均加班时间大概超过80小时的,认定工作和发病的关联性强。

”但值得注意的是,做出认定和管理的日本厚生省(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同时包含了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不存在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对于我国的“过劳”和“过劳死”的认定问题,董保华并不持乐观态度。“这意味着,关于‘工伤’和‘职业病’的标准体系都要重新调整。”董保华提到,关于“过劳”和“过劳死”,国外有一种认定方法,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归入全民健保。

一个因为长期对着电脑打字而患有颈椎病的人,一个因为压力过大导致精神疾病的人,在岗位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的人,没有办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但如果放到健保体系里,从疾病的角度去解决问题,是不需要这样区别的,”董保华称。他表示,在全民健保的前提下,以“伤、病”的指标为主,以当事人“过劳”的经历调查为辅的认定方式,看起来更加合理。

因为,一旦发生“伤、病”,就提供免费或者低价的救治;出现死亡,就予以抚恤;“过劳”的经历则可以作为补偿的参考。但在当下的中国,全民健保、免费医疗这条路,似乎更远更长。事实上,对于“过劳”和“过劳死”的判定,意义不只在于对于逝者。董保华称,一些引起舆论关注的个案,因为诸多限制原本无法认定工伤死亡,但是给了类似工伤死亡的待遇,以此回应大众。但这更多是“特事特办”,并不是一个“冷静的专业的制度建设”。

更多不被舆论关切的个案、更多因为过度劳累引发的疾病,都因为标准和判定的缺失,而被排除在外。尽管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罗秀芳的生活依然没有什么改变。新的认定书还没下来,因为户口没有迁到居住地,也无法办理低保。这一年,靠着亲戚、朋友的救济,罗秀芳勉强维持着家庭开支。等疫情情况好些,她决定去外省打工,多赚点钱。三个孩子请年逾70的父母帮忙照看,“没有办法”。

小女儿今年已经满四岁,常常提起爸爸:“爸爸去哪儿了?”罗秀芳回答:“爸爸去天堂了。”孩子追问:“去天堂还回不回来?”王永在世时,夫妻俩拿出所有的积蓄,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罗秀芳带着孩子,搬进空空如也的房屋。“冰箱没一个,沙发没一个,衣柜也没有。吃饭的桌子都没有好的,床也是破旧的。”罗秀芳已无法添置新的家具,本应慢慢向上走的生活停滞下来,“连糊口都困难”。

河流湍急。一个、一个的“王永”以及他们背后的家庭站在岸边。解决问题的方向指向河对岸,隐约可以看见,但没人知道,何时能够抵达。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人物王永、罗秀芳为化名。贾梓淇、刘坤阳对本文亦有贡献。注: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偶尔治愈”,《知识分子》获授权转载,原标题为“中国‘过劳死’判定之争:死在48小时之内”。二次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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