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如何救火

作者: 君懿

来源: 《百科知识》

发布日期: 2020-11-06

本文详细介绍了宋代消防组织的发展历程、管理体系、消防装备以及灭火程序,展示了宋代在火灾防范和救援方面的专业化和先进性。

回溯历史,世界上第一支消防队诞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奴隶主克拉苏意图敛财,组建了一支私家消防队。然而,这支消防队并非现今意义上的政府公益性消防组织。事实上,世界上最早的公益职业化消防队诞生于中国。

北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商贸活动日趋频繁,不少工商业城镇迅速崛起,城市人口日益密集。汉唐时期所形成的坊市制度和宵禁制度,在北宋年间被逐渐打破,大量商铺逾制而建,形成了“侵街占道”的局面。

尤其在东京(今河南开封)、西京(今河南洛阳)、扬州、成都、苏州、杭州等首屈一指的商业都会,各类商铺鳞次栉比,人烟稠密,从而埋下了较为严重的火灾隐患,加之风暴、雷电等自然灾害侵袭以及偷盗、民变、战争等人为因素,使得火灾频发。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火灾隐患,两宋政府开始逐步探索并建立了较为专业化的消防救援体系。

宋代官办的消防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两级管理体系。

一是在城镇中专门辟有负责消防职责的基层行政单位。在宋代城市中,专设有“厢”一级的行政单位,“厢”的职能类似于今天城市中所设的“区”,除专司民政、司法等职能外,还承担着防盗和防火的职能。在乡镇则设有镇官,除了承担收税职能外,还“管勾烟火公事”。据文献记载,南宋嘉定年间,温州民居一旦失火,郡官“率官兵并厢界义社前往救扑”。可见,州县官吏明确肩负有防火职责,这就是民间所说的“火政”。

除了在基层行政单位所设的消防组织外,民间还设有街道消防组织,大多冠以“水铺”“冷铺”“义社”之名。据考证,南宋时期福建延平府郡城就设有“潜火义社”,因为“不出于官,故以义名”。延平府的潜火义社是由当地的乡绅倡导设立的,义社所需资金大都靠募捐而来,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消防器械和支付人工费用。在城中,义社设有东隅、西隅、中隅、北隅四个巡警点。

义社的首领被称作“社首”,义社制定有周详的规约,凡加入义社的工匠、壮丁等“皆听命于社首”。平日义社多组织乡闾举办赛神会等民俗活动,一旦遭遇火警,则“彼此相应,不号召而集,不顷刻而至,不争功,不邀赏,此义社规约也”。

二是在京城设有职业化的城市消防救援组织,北宋时称之为“潜火兵”“火隅队”等,南宋时称之为“防隅军”。潜火兵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职业消防组织,其编制纳入军队体制之中。宋代实行募兵制,凡入伍者即领薪俸为业;因此,潜火兵也成为一种职业,平日要接受严格的军事操练,类似于今日的职业化消防官兵。

潜火兵的兵源主要来自禁军。

禁军是宋代的正规军,是拱卫宫闱的重要卫戍部队,平日里主要负责夜间巡防和处理治安事件,遇到火灾负责消防救援。北宋熙宁八年(1075年),宋神宗下令“上禁军数百人设铺守宿”,其中将100人分为两铺,“以潜火为名,分地守宿”,这就是“潜火铺”。北宋后期,“军巡铺屋”,每铺有五名铺兵,负责夜间巡查。一遇失火,则由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部门领军扑灭,尽量避免惊扰百姓。

进入南宋以后,潜火兵制度被较为完整地延续和保留了下来。南宋初年,从殿前各司遴选300精兵划归临安府尹节制,专门从事救火之责。南宋中期,潜火兵的建制更为完备,大抵形成了十二隅和七队的规模。每隅潜火兵士102人,十二隅共计有1224人。“潜火”七队分别为:“水军队”206人,“搭材队”118人,“亲兵队”202人以及“帐前四队”350人,七队合计有876人。

可见,南宋临安府的潜火兵规模在2100人左右,足见政府对火灾消防的重视。

除了公共消防队员外,凡政府重要机构也都驻守有数量不等的潜火兵。除城内部署的潜火兵外,在钱塘、仁和两县还驻扎有消防队伍。由此估算,在约有100万人口的临安府内,共有专职消防人员6000余人。“临安城郭广阔,户口繁夥,民居屋宇高森,接栋连檐,寸尺无空,巷陌壅塞,街道陕小,不堪其行,多为风烛之患”,正是有了如此精良的专职消防队伍,才得以保证临安城的安全。

面对日益严峻的火灾情势,宋廷还招募了一大批乡勇协助消防救援。譬如嘉定元年(1208年)正月,“福州火,安抚提刑司躬亲同县官带领弓兵等,立赏钱并力救扑”。

潜火兵的主要职责就是巡查防火,此外还兼有缉拿盗匪的防盗职责,以维护地方治安。据《东京梦华录》“防火”条记载,汴梁城内的街巷,每隔三百步设一所“军巡铺屋”,每所铺屋置“铺兵”五人,负责“夜间巡警”。北宋时期,政府要求潜火兵凡遇火情,应勇于扑灭,以尽可能减少损失。倘若及时扑灭火情,减少灾损,政府往往有所奖掖;倘若未能及时救火,则要以军法论处。

为了使潜火兵能够便宜行事,宋廷还规定潜火兵在灭火时可享有部分特权,譬如门禁之破例。当时,东京汴梁城规定,旧城入夜前关门,不许军民人员等随意往来。如果发生火情,不论新、旧城失火,汴梁城的救火官吏都有责任前去扑救。一旦夜间新城失火而旧城门不开,势必产生诸多问题。此外,宋廷还规定,潜火兵执行火灾消防任务时,可以不给官员让路。据《宋律》记载:“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容久待者,许横绝驰过。

”甚至参与救火的官员,翌日也可以不用上早朝,“如防河、救火,免次日朝会”。

南宋时期,临安城内的消防巡查制度大体效仿北宋汴梁城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分厢铺,让每一铺禁军略备防火器物。此后,南宋政府将整个临安城按照“六都监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铺以巡防焖火”。凡是界内场所都设置有“防隅官屋”,屯驻军兵,以备调遣,专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火职责。

南宋的防隅军分为东隅、西隅、南隅、北隅、上隅、下隅、府隅、钱塘隅、外沙隅等,均匀地分布于城门各处,大约有13处之多。每一隅处都建造有望火楼,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都有专人值守。

倘若发现火情,就以旗帜指令为号。朝天门内用三面旗,朝天门外用两面旗,城外用一面旗。入夜则以灯火指明,朝天门内用三盏灯,朝天门外用两盏灯,城外用一盏灯。一旦失火,防隅军按照平日划分好的地段扑救,以免城市秩序混乱。

若防隅军无法及时赶到,就近地段驻扎的军队首领则要带领治下将士前往失火点扑救。此外,各级衙门、军门等也都有义务派兵前往扑救。在灭火过程中,往往由政府出钱买水,财赀富足的官绅豪户也会出钱雇人灭火。

宋代消防组织所配置的装备,在当时看来可谓是最先进的消防器械,“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这些消防器材,均由政府拨付购置、保养。据《宋律》记载:“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另据北宋官修的军事著作《武经总要》记载,宋廷已配备了数种较为先进的消防装备。

一是唧筒。据史料记载,唧筒是用长竹制成、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的筒形洮水灭火器具。竹筒内紧裹在水杆上的棉絮起着活塞作用,用手来回拉动水杆,便产生正压和负压,可将水从竹筒开窍处吸入和喷出。尽管这种唧筒的射程和流量都很有限,但利用它来射水灭火,比起用木桶泼水或是水袋、水囊等掷水,还算是一种进步。这种简便易用的竹制唧筒,可以说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消防泵。

二是水囊。水囊是宋代消防队伍中最常备的灭火装置。水囊大多用猪或牛的膀胱制成,里面装满水。起火时,把水囊扔到着火点上,水囊被烧破,里面的水就能流出来灭火。此外,还有用油布缝制的油囊,其用法与水囊一样,装水掷向着火处灭火。

三是云梯。为了应对都市中的高层建筑火灾,宋代消防队伍还配备有云梯,“以大木为床,下施六轮,上立二梯,各长二丈余,中施转轴”。欧阳修在《归田录》中就描述了云梯用于灭火的功效,倘若着火的房屋较高,灭火的潜火兵就会攀上救火长梯而上,这种救火长梯应为攻城用的云梯,因为只有这种梯子的长度和高度,才可以够得着像皇宫那样的墙垣和楼殿。

四是望火楼。望火楼类似于瞭望台,主要用于日夜巡查火情。在诸坊界建望火楼,高四十尺,日夜驻兵瞭望,发现烟火即可以旗或灯为号令。

五是军巡铺。军巡铺类似于消防站,是置放消防物品以及供潜火兵办公轮值用的场所。南宋时,临安城内街道每隔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

此外,在灭火过程中,潜火兵还从准备好的装醋浆水瓮中,汲醋浆水覆在脸上,使烟不能呛冲鼻子和眼睛,并在长八尺的杆上束住重约两斤的散麻,即麻搭,蘸着稀泥、浆水去扑打火焰或烧着的物品,以防火势蔓延。潜火兵还要用火钩、火叉、利斧、快锯等拆除障碍,另外还要用大索、带有长链的铁锚套住或挂住房梁立柱,用力猛拉、拽倒,以切断火源。

除了便捷易用的灭火器具之外,还需要有条不紊的灭火组织程序。

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宋代的消防作业颇为高效得力。首先是望火楼瞭望兵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敲锣拉响警报,白天以旗为号,晚上以灯为号,指明失火方位。在临安城内,南宋政府将城区划为几个防火警备区,并进行编码。譬如,朝天门内的区域代码是三,朝天门外的区域代码是二,城外的区域代码是一。消防警报拉响后,消防队伍根据望火楼挂出的旗帜方向或灯笼数目,便可大体推断出失火的方位。

潜火兵得悉火警之后,必须即刻奔赴失火现场救火,不得有半点怠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原则上,哪个消防区发生火灾,就由该区的“火隅”发兵扑火。倘若火情十分严重,则需要跨区调兵,甚至要出动京城内直辖的潜火兵。

出于保护平民生命安全以及防止有人趁火打劫的考虑,政府最早规定,火灾现场不准平民自行进入扑救。后来发现这一规定容易延误救火,毕竟潜火兵赶至现场需要时间,于是又修订了这一规定:“都城救火,若巡检、军校未至前,听集邻众赴救,因缘为盗者,奏裁。”事实上,发生在京城的火灾,通常是不需要平民亲自动手救火的,因为潜火兵扑火“须臾便灭”,一般不需要劳烦百姓。

救火离不开大量的水,如果起火地点附近没有水井、池塘、河流,则需要水行人协助。“水行”是宋代的一种民间行会组织,主要以出售水资源为主,并拥有专业的运水装备与人力组织。缘于此,宋代的火灾现场往往会出现水行人的身影,主要负责为潜火兵运输灭火所需要的水。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水并非无偿使用的,政府需要拿钱向水行人购买,绝不能免费征用。吴自牧在《梦粱录》中就明确指出,发生火灾时“官舍钱买水浇灭”。

为了能够高效组织灭火,宋廷还推行消防责任制。倘若遭遇火灾,由仰探的军人骑着“望火马”飞驰报告都巡检,如果都巡检因故未到,便由这一地段的治安官吏厢巡检负责救火。如果巡检距灭火点距离遥远,附近的军巡使务必先到现场指挥。军巡使立即指挥潜火兵、水行人以及失火的“本主”等一起灭火,以免使远处屋舍遭致牵连。此外,各衙门等也都派出队伍,急行奔向现场救火。

当然,为了有充足的水源用于灭火,北宋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供备库使谢德权率领民工开掘汴梁金水河。金水河之水经天街绕太庙入后庙,又向东引,从城下水窦流入濠沟,使整个汴梁城被水渠所环绕。水渠周围都砌砻甓,种植芳木,车马经过之处,累石筑梁。为了生活方便,在主要街道、市民住区筑成方井。这种蓄水的方井就在市民居所周边,凡市民用水,随时可从方井中汲取。

一旦有大火延烧,方井周围便会聚集起潜火兵,从这里汲水,以扑灭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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