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这些行为要受罚

来源: 知社

发布日期: 2020-08-31

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五大类机构和人群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旨在规范科学技术活动,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9月1日起,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这项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五大类机构和人群,在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处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知社在此敲黑板、划重点,大家借鉴对照,不要犯错。

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包括:在科技活动中“打招呼”“走关系”;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违规行为包括:在科技活动中“打招呼”“走关系”;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挪用私分科研资金;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行为包括: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出具不当咨询评审结果;泄密;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等。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包括: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通过组织科技活动不当获利;参与所管理的项目、评选、著作署名;在其他单位兼职;干预评审;泄密;虚报挪用科研资金等。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包括:弄虚作假获得管理资格;私分科研资金等。

如果出现了上述违规行为,收到的处罚将可能是一项或几项: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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