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集体造假,浙大、北航等数十个单位被一次性撤稿31篇

作者: EVEE

来源: 生物学霸

发布日期: 2020-04-29

2020年4月,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旗下期刊Multimedia Tools and Applications批量撤稿了30余篇来自中国的文章,涉及浙江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数十家高校及公司,撤稿原因包括伪造同行评议等学术不端行为。这起事件反映出学术界在同行评议机制上的漏洞,以及第三方中介在论文造假中的角色。

2020年4月,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旗下期刊Multimedia Tools and Applications批量撤稿了30余篇文章,其中大部分文章的作者都来自中国。涉及的单位甚广,包含浙江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数十家高校及公司,可以说是一起不小的学术不端丑闻了。

据悉,本次撤稿的文章大都来自特刊「Multi-source Weak Data Management using Big Data」,系期刊组织的特刊征稿。撤稿原因则包括操纵作者身份、涉嫌伪造评审专家以及图片造假等诸多原因,其中,「伪造同行评议」几乎存在于每篇撤稿中。细思极恐,一本特刊,30余篇文章,诸多单位,都伪造了同行评议,可以说是大手笔了。

聚焦本次撤稿事件,伪造同行评议是撤稿文章的一个通病,不禁让人浮想联翩。同行评议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对于期刊投稿来说,同行评议指的是作者投稿以后,由刊物主编或纳稿编辑邀请具有专业知识或造诣的学者,评议论文的学术和文字质量,提出意见和判定,主编按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适合在本刊发表的流程。但是,由于同行评审进入电子时代,不少期刊的审查制度还存在漏洞,一些科研人员就钻起了空子,自写自审。

著名科研打假网站RetractionWatch中列出的撤稿原因中,伪造同行评议便榜上有名,指的是「故意不按照期刊指南或道德标准进行同行评审的行为」。那么伪造同行评议又该怎么操作呢?一般而言,在进行同行评议时,期刊会允许作者在论文提交系统中提供一些领域内的专家进行评审,这就给一些心术不正的研究人员制造了造假的机会,提供一些伪造的邮箱来自写自审。

Nature在2014年便在一篇报道中对伪造同行评议的行为进行了披露。案例涉及多家学术出版巨头,包括爱思唯尔、施普林格、泰勒弗朗西斯、赛捷、威立以及英富曼,「伪造同行评议」波及范围之广,可见一斑。2014年,一起伪造同行评议的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台湾研究人员陈震远通过130个虚假电子邮箱账号伪造了虚假的同行评议和引用圈,达到了自己写文章推荐给自己审稿的目的。

对此,出版商赛捷宣布撤回陈震远的60篇学术论文,陈震远、时任《振动与控制期刊》主编的阿里·内法赫与台湾教育部长蒋伟宁都引咎辞职。不同于陈震远的单打独斗式造假,回顾本次撤稿事件,一本特刊、诸多作者、众多单位、30余篇论文,都因伪造同行评议而被撤稿,似乎并不是一起随机事件,背后或许有第三方机构参与造假。

2017年,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旗下期刊Tumor Biology宣布一次性撤回107篇发表于2012年至2016年的来自中国的医学论文,撤稿原因是论文作者通过「第三方」中介投稿,伪造虚假同行评审。

随后,科技部、教育部、卫计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国科协,就《肿瘤生物学》撤销中国学者107篇论文一事做出回应,认为作者和「第三方」中介确实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并针对此次撤稿事件中参与造假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启动网上网下清理工作,打击论文造假的灰色产业链。本次批量撤稿事件与2017年《肿瘤生物学》的撤稿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或许又是一起「第三方」中介造成的学术丑闻。

不知大家是否试过在淘宝找过「第三方论文代发」,搜索结果可以说是琳琅满目~买版面?买数据?对第三方来说,这都不是问题!即使是课题整体外包一站式解决这种一条龙服务对第三方来说也只是小case。不得不说,论文中介这一学术道德的灰色地带早已形成产业,并在近年来中国论文屡次遭国际期刊撤稿的事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连电视剧中都对论文代发进行了披露。针对这种现象,中国科协、教育部一直在努力进行治理。

早在2015年,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和自然科学基金会就联合印发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包括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2016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明文叫停「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2016年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向社会曝光了一个「第三方」机构-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中国科协要求科技工作者严于律己严格执行《自律规范》。尽管如此,「第三方」机构却依旧屡禁不绝,毕竟这些「第三方」机构所从事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学术道德,但却不构成刑事犯罪,各种《规定》、《意见》不断出台也只是限制了圈内人,仅仅只针对学术界,对于论文中介机构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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