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清华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于3月12日向社会公布。《规定》明确,不“数论文”,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
《规定》指出,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规定》明确,研究生可以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相关创新成果。相关学术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规定》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授权的项目学术指导委员会、培养指导委员会等,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具体要求标准及相关认定程序。具体要求标准及相关认定程序应当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创新成果具体标准予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