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路在何方

作者: 赵钰欣

来源: 百科知识

发布日期: 2020-01-07

本文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挑战,通过分析巴西国家博物馆、巴黎圣母院和冲绳首里城的火灾事件,强调了文化遗产的脆弱性。文章详细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的必要性、国际保护规范的形成,以及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实践,特别是中国的“生产性保护”策略。文章最后指出,尽管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需要持续的努力和反思。

2018年,一场突发大火几乎烧毁了整个巴西国家博物馆,带走了巴西三分之一的“历史”与数不清的人类文明的记忆;2019年,被誉为法国乃至世界最伟大的建筑之一的巴黎圣母院突发大火,滚滚浓烟中,巴黎圣母院塔楼的木质框架被基本烧毁,位于塔顶的箭形塔尖轰然倒塌。同年,日本冲绳世界遗产首里城发生火灾……悲剧总是重复上演,我们从未像现在一样深刻意识到,任何作为文化载体的东西都随时可能被摧毁。

但是更多时候,文化的消失是悄无声息的,作为文物、古迹留下来的历史遗产受世人瞩目,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成为被时代遗忘的存在,在尘封已久的角落里静静等待着它们的宿命,这些文化遗产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保护、发扬、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源起一个民族或社群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辉煌且多样的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如自然遗产和历史遗产,同时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歌舞、生活习惯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因此从形式上看,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和节庆活动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们生活的世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变化,消费主义、个人主义的蔓延不仅带来了“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的现代性危机,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侵蚀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基于人类社会发展中负面影响的深刻反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

在实践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这与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密切相关。强势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导致文化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引发了人们对民族文化传承和延续的忧虑。作为民族文化重要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践中被不同社区和群体不断地再创造,成为连接我们的过去与未来的一座桥梁,为人类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更广泛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最宝贵的表现形式之一,体现着民族与国家的文化特色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触摸、不可感知的特点,长期以来,如何保护它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即使是“保护”,往往也演变成片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反而使其因保护而消失。

在此背景之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开始积极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规范等问题。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决议》,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和措施,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迄今为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有170多个缔约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共识的重要基石。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先理解“保护”的本质。《公约》明确指出,所谓保护,就是要“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意味着“生命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和生存的基础。

为了实现《公约》的目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增设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并从2008年开始编制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在此基础上,《公约》在国家、国际等不同层面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规范和社区参与的伦理规范。

在国家层面,首先缔约国应在社区、群体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参与下,完成对其领土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定及定义,列出并定期更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次,缔约国应制定一项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并将其纳入规划工作,建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及方法研究,加强行政及财政支持,通过必要手段向公众宣传相关知识。

在国际层面,除倡导缔约国家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行动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用以援助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教科文组织所建立的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各类国际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专业人员,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提供设备和技能,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

在各国依据《公约》及自身国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国际社会逐渐演化出了相关的伦理规范,主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及其他一些衍生文件的形式被确立下来。

“非遗”保护的世界实践在《公约》及各类衍生文件的支持下,国际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制度安排进行了深入探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用了一套“三管齐下”的措施: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协同国际社会制定明确的政策与法律框架;同时脚踏实地地支持政府与当地利益相关方保护遗产、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鼓励多元文化。

然而,国际组织只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形成和传播的桥梁,不能取代国家在保护中的主导地位;主权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文化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国际规范的指导下,逐渐摸索出了符合本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路。

日本是最早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国家,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在70余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以法律为保障、以持有者为中心、以国民共同保护为目标的良性格局。

在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那些怀有“绝技”且愿意将自己的技艺传承下去的“老艺人”“工匠”,一旦被政府认定为“人间国宝”,不仅可以享受政府每年200万日元的专项资金以及税收优惠,还被赋予崇高的社会地位,实现名与利的双丰收。在这种独特的保护制度的呵护下,日本传统的手工纸、净琉璃等各种古老手工艺和能剧、歌舞伎、茶道等表演艺术得到不断传承与创新。

受到日本“人间国宝”制度的启发,韩国、泰国、法国也相继建立了以民间艺人为对象的保护制度,如法国文化部的授予重要非物质文化持有者“艺术大师”的荣誉称号,要获得该称号除了需“身怀绝技”外,还必须承诺将其技艺传承给后继者。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提出了“活态人类财富”概念,并在世界范围内大力推广。

作为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较早就开始关注和保护民间文化,如20世纪70年代末展开的规模空前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工作等。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我国立法部门及文化部门陆续出台各项办法和措施,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传承人名录、设立专项补助基金、建设传习场所、推广“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方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保护体系。自此,民间文化获得了更多的生存空间,清明、端午等中国传统节日能被确立为法定节假日,也与此密切相关。

在中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生产性保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所谓“生产性保护”,旨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本质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根本目的在于活态继承,因此创造传统技艺的经济效益,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意义重大。广东凉茶采用传统工艺和配方、甘肃皮影戏进行全国演出,这些举措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创造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良性循环。

“非遗”保护,道路漫漫虽然从国际规范的传播和各国的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短短的半个世纪内不断推进和发展,然而鉴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并不能为不同国家、不同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全面的保护,有时还会与国家的现有国内规范冲突,引发了新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立的各类名录制度,本意在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但是却由于其包含着有关知识产权的诉求,有时甚至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和矛盾。在中国国内,“伏羲东奔西走,黄帝四海为家,诸葛到处显灵,女娲遍地开花”的屡屡发生也令人啼笑皆非。

虽然教科文组织再三强调名录无关所有权,某种文化、民俗归属于何处,历史自有公断,但是“申遗”带来的文化冲突却使得本意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制度带上了其他意味。

如何界定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谁来界定?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虽然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要求以社区为核心,但是在各国的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各类话语霸权。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在致力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的同时,自觉反思现状与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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