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性骚扰,从来不是罕见事件。8月25日,西南某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事件在网上引发关注,当地公安分局查证后依法对偷拍的男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情经过并不复杂,男生知法犯法受到惩罚。但在个别得到处理的性骚扰事件后,是大量的发生在校园里的性骚扰长期遭到忽视的现状。
高校性骚扰,普遍的现象和模糊的定义。象牙塔里的性骚扰,从来不是罕见事件。2014年《中国妇女报》曾刊文,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有学者调查了1200名女大学生,其中有531名女性(占总数44.3%)表示曾遭遇性骚扰,而且不少受害者遭受两次甚至三次以上的性骚扰。
基于更大样本的调查的结果比例更加惊人。2017年广州性别中心发布的《中国高校大学生性骚扰状况调查》显示,近7成的受访大学生遭受过性骚扰。该调查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省份,有效的问卷为6592份,其中女性占受访者的83.8%。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2017年《调查》的发起人称其调查对象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但时间却不仅限于在高校期间,而是涵盖整个成长过程。该统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将接受高等教育之前的性骚扰经历纳入导致这一比例偏高。比例偏高的另一方面原因,可能是某些场景下当事人自我感受到明显的性骚扰意图,而实施者却认为是小小的玩笑,比如吹口哨这一举动,相对于男性,女性对性骚扰有更宽泛的定义并且更加不容忍这种行为。
“性骚扰”概念是舶来品。中国在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害者有权提请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性骚扰的定义并不明晰,在现实中也很难做到精确界定。在校园中的性骚扰行为,既具有“性骚扰”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特殊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及受害主体的特殊关系,即教师利用其所掌握的学术权力和自身优势地位对学生实施性骚扰。
校园性骚扰中的“性”不仅仅指向生物学意义的性,也包含社会角色上的“性别”含义,因此性骚扰也被认为是一种性别歧视。美国教育部2011年修订的《性骚扰指南》提到:对学生的性骚扰行为指基于性别(差异)拒绝学生获得学校计划中的福利,服务或机会(学生原本能力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得不到发挥)。
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最普遍,来自教师的性骚扰影响最严重。媒体报道对校园性骚扰的关注通常聚焦于发生在教师/学生之间的性骚扰事件,但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最普遍。一份针对北京师范大学校园性骚扰的报告提到:2007年至2016年共60起确认发生的性骚扰报告中,性骚扰实施主体除1名该校副院长教授、3名本校学生外,其余均确认或疑似校外人员。
教师(导师)对学生的性骚扰,放在在学术结构和高校环境中有一个特别指称:学术性骚扰(academic sexual harassment)。今年7月底教育部曝光了某大学教师以辅导毕业设计为由,约学生单独外出,在私家车内对学生有性骚扰行为。这是典型的学术性骚扰案例。
回到学术性骚扰的本身,本科阶段教师的权力通常是局部的,如单门课程成绩、实习表现,但在研究生阶段导师的权力则是全面性的,导师的意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学业,尤其是博士研究生阶段,导师和学生之间有着明确的人身依附色彩。《学术性骚扰的共犯性结构:学术权力、组织氛围与性别歧视——基于国内案例的分析》一文指出,个案表明,对学生影响最消极的性骚扰往往来自于导师,当事人事前难以拒绝,事发时难以反抗。
他们为何不愿报告校方或报警?经历性骚扰后,出于性羞耻(不愿意或拒绝在公开场合谈及有关自身的性话题),亦或是个人前途的考虑,近半数受害者选择沉默忍耐。即使受害者告知对方停止骚扰行为,很难说这些措施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震慑和阻止作用。而选择报告校方或报警的人,少到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比例。
受害者放弃报告学校或没有报警,绕不开的原因之一是认为报告或报警没有实质性的作用。中国内地高校对待性骚扰的界定模糊,更不用提专门针对性骚扰做出相关规定。2018年一起发生在广东中山大学学生举报某青年长江学者教师的性骚扰事件,校方对该教师进行了惩处,但通报全文未提“性骚扰”,而更早前同样是某985高校的博导曾因被举报“诱奸女学生”被该校历史系停职,而时隔一年后则出任中国考古学会一委员会委员。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发生在高校中的性骚扰目前主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教育领域的一些法规、规章来进行处罚。例如,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显然,这些规定所指出的行为,只是性骚扰的表现之一,还有大量的与性相关、不受欢迎的行为,并没有涵盖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