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宫剧里面的砍头、示众、“一丈红”之类的剧情,让我们感觉清朝的法律真是野蛮落后啊。但实际上事情并非如此。《大清律例》里面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自卫杀人进行了区分,适用不同的惩罚手段。只有故意杀人才判处斩首,过失杀人可以用财物来进行赔偿,自卫杀人则不必承担责任。而当时号称日不落帝国的英国,却规定偷盗超过12便士的财物,都要被判处死刑。两国法律孰优孰劣,一看便知了。
可是,清朝的法律十分野蛮落后的印象到底是哪里来的呢?关键就在于,当时的官员审案时根本不遵守法律程序,完全是官员意识在主导。比如,1821年,在审理一起美国水手伤人案件中,当时的广州番禹县令既不给这个水手指派翻译,也不允许他申辩。判决之后一天,就将其绞死了。类似事件不断发生,法律程序形同虚设,法律执行过程杂乱无章,并“以权代法”。这样的做法的确给人野蛮落后的感觉。
因此,清代的法律规定虽然算比较先进文明的,但是由于忽视正当程序,使自己落得了野蛮落后的名声,实在是很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