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视角:性福生活从知情同意开始

作者: Anser Anser

来源: 健康学人

发布日期: 2019-03-09

文章讨论了女性在性行为和生育中的自主决定权问题,强调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并举例说明了不同国家在性行为和生育自主权方面的法律和现实案例。

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常识是,成年人无论男女,都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完全自主决定权。然而,在性行为和生育的过程中,女性往往处于劣势。最新报告称,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女性曾受到胁迫,即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过选择。

18年12月20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德国法庭裁定一名柏林警察在性行为中途偷偷取下避孕套的行为违法,根据刑法以“性侵害”(stealthing)的为名判处8个月缓刑有期徒刑,并赔偿原告3000欧元损失费以及96欧元体检费用。这在德国是目前以来第一例因性行为中途违背一方意愿而被裁定为性侵害案件,原告以强奸罪起诉这名警察,表示她明确告知过对方全程需使用避孕套。

类似案件近年也逐渐得到了各国司法系统的重视。14年,加拿大高等法院判定一男子隐瞒伴侣在避孕套上偷偷扎孔的行为为性侵犯(sexual assault)。17年,瑞士琉森法庭判定一人在性行为中途偷偷取下避孕套的行为为强奸罪。

这一情况也得到了学者的重视。近期刊登在《英国医学杂志性与生殖健康》(BMJ Sexual & Reproductive Health)的一份研究表示,四分之一接受过生殖健康咨询的女性曾在性生活中受到过“胁迫”(coercion)。所谓的胁迫是什么呢?研究人员指出,包括是否在不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某些性行为,包括上面所提及的是否在中途取下避孕套;对于避孕方式没有选择权;对怀孕过程没有决定权等等。

对于女性来说,性行为以及生育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是女性权利也是人权的核心体现。面临怀孕、感染疾病等多种风险,女性本应在性行为和生育中掌握较男性更大的决定权,然而现实往往并非如此。这一困境有时来自于个体,有时则来自于社会文化环境。关于自社会文化环境的逼迫,一个现实的案例就是爱尔兰妇女长达几十年争取合法堕胎权利的斗争过程。爱尔兰作为传统天主教国家,对堕胎的态度极为保守。

1983年,其通过的全民公投在其宪法第八条修正案中规定:“未出生的婴儿享有和孕妇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生命权。”这一情况下,除非胚胎死亡,妇女是不能接受流产手术的。2012年,印裔孕妇萨维塔由于小产希望接受手术,然而由于仍能监测到胎儿心跳,直到小产发生第四天胚胎彻底死亡,她才获得需要的医治。萨维塔由于败血症不治而亡,这一事件也引发了爱尔兰民众的强烈抗议。

2013年,爱尔兰通过了《孕期生命保障法案》,表示在对孕妇生命有至关重要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堕胎。然而这一法案,并不能保护在妇女本身不情愿的情况下怀孕(包括强奸、胎儿先天性疾病)的群体。直到2018年5月,爱尔兰再一次全民公投才将女性合法堕胎的权利写入法律中。

无独有偶,流行文化对女性生育和性生活的自主权同样关注。

去年斩获多项艾美奖的大热美剧《使女的故事》中,奥弗里德(Offred)等女性不仅在虚构的国家 Gilead 被迫成为生育工具,被分配到每个位高权重的家庭中,每个月例行参与名为受精仪式、实为男女主人共谋的强奸,使女被迫怀孕生产后,婴儿很快就会被女主人夺走,连使女的姓名都要改成属于(of)某家人。不过,研究人员指出:这种性生活中的“胁迫”,有时候并非那么容易发现。

尤其当胁迫以不同程度或不同形式的控制出现时,许多女性未必能及时意识到并做出反应。有时候,程度较为轻微的控制虽一时看似无害,经过长期积累,也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包括意外怀孕、堕胎的风险、紧急避孕或者感染性传播疾病等。

对性生活和自己的身体有支配权,不仅是女性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健康、愉快的性生活,任何一方,都需要从知情同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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