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奎出现在了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在现场,他回答了专家和媒体的一些问题。不少人问到“知情同意书”,询问他是否经过规范的伦理审核流程。贺回答,我找几位专家看过,我读过NIH的伦理指南。但更多的时候,他的回应充满了闪烁其词,“在中国有很多人感染了艾滋病”“他们非常需要帮助”。
临床研究的伦理规范太重要了。之所以要符合伦理规范,是因为这类研究为了谋求多数人的利益,需要让少数人承担风险,难免出现剥削个体的可能,伦理规范的目的是将剥削个体的可能降到最小,不是仅仅将人当做达成目标的手段,也要保留对个体最大的尊重。
当惠康基金会基因组校园社会与伦理研究主任安娜·米德尔顿博士询问,贺建奎及团队是否接受过关于伦理的培训时,他回答,自己读过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指南。NIH官方网站上的研究伦理指南丨NIH官网
既然如此,不妨让我们对照NIH临床中心的临床研究伦理指南,看看贺建奎的研究究竟在哪些方面可能违反了伦理原则。伦理规则的制定相对技术发展是滞后的,在基因编辑这个存在时间尚短的领域,很多情况确实未有明文规定,希望编辑人类胚胎的研究者除了恪守“14天原则”的共识,并无太多具体的规则可遵循。不过,有一些基本伦理原是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就从未改变的。
除了1964年问世的基础文件《赫尔辛基宣言》,由美国国会在1979年颁布的另一份重要文件《贝尔蒙特报告》指出了临床研究的三条普遍伦理原则:尊重个人、公正和有利。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其他所有规则制定、评价和解释的基石。
在此基础上,NIH临床生物伦理系主任、人类受试者研究部负责人克里斯汀·格雷迪(Christine Grady)等人在2000年提出了临床研究的伦理框架,认为临床研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是符合伦理的:1.具有社会或科学价值,2.科学正确性,3.公平选择受试者,4.具有良好的风险受益比,5.独立审查,6.实现知情同意,7.尊重受试者。
这7条要求既是NIH网站所列出的临床研究伦理指南的核心,同时也出现在NIH的培训讲义《临床研究原理与实践》(2017年底推出了第4版)中,有理由相信,贺建奎读的指南中一定包含这一部分。
通过基因编辑,让婴儿对艾滋病免疫,会给社会带来什么知识,会改善同样情况的婴儿的健康吗?这方面已经有很多讨论。不管是出生前还是出生及长大后,都有成熟安全的方法能够预防感染,她们原本就可以是健康的。而关于研究设计,峰会闭幕式上发布的组委会声明明确指出,这项研究“设计拙劣”。
两个原本就可以很健康的婴儿,有何“治疗收益”可言呢?如前一条所述,两个婴儿在并无预期收益的情况下承受了额外的风险,即使现在基因编辑没有影响身体健康,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甚至从她们刚出生时就开始了。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上能找到这项研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但盖章单位和签字个人均已否认与之有关。退一步讲,即使审查文件为真,也不能说这条要求就得到了满足。对此,在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从事肿瘤免疫和基因编辑研究的谢兴旺博士直言:“虽然这个研究从形式上来看做了伦理审查,但是审查的过程和申报的文件都是非常草率的。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甚至存在文件造假的嫌疑。”
网上获得的此次研究的知情同意书仅有英文,不知是否存在中文版本;如果不存在,这种知情同意书就是无效的。而且同意书的第一段就将这个研究描述为“艾滋病疫苗研发项目”,给出的信息也非常有误导性。
《三联生活周刊》对签同意书前退出实验的一名受试者的采访中,他表示自己不理解什么是基因编辑,“在跟我讲的时候,这一块内容,他们完全给模糊化了”。
看起来,这项研究的受试者似乎并未受到强迫,但知情同意书中,将本就该完全免费的操作费用描述为项目组为每对夫妻“承担总计28万元的费用”,这一点有不当诱惑(undue inducement)之嫌。NIH讲义中援引WHO的指南指出,“如果补贴或者报酬会削弱受试者做出自由选择的能力,那么知情同意是无效的”。
反观此研究知情同意书,其中有多处“项目组对此不负责”的表述,甚至表示,如果受试者中途退出,“须退还项目组已支付的费用……若10天内未退还……须另交10万元罚款”。这些匪夷所思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尊重受试者的要求。
著名医药新闻网站Stat采访了与贺建奎有过深度讨论的斯坦福大学教授威廉·赫伯特(William Hurlbut),赫伯特教授说,自己每次试图给贺建奎一些操作和伦理上的提示,后者都只是不断把谈话带回自己的轨道:这种研究有好处。
伦理规则的建立从不简单,每一点微小的进步都是具体的牺牲换来的,而对于既定规则的每一次践踏也都很有可能带来新的、本不该承担后果的牺牲者。很多伦理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存在巨大的开放讨论空间,但这次的基因编辑婴儿研究并不在此列。贺建奎称自己读过NIH的指南,但指南中的每一条都被违反了个遍。这样的研究,无论如何也称不上符合伦理规范。所谓“读过”,大概就真的只是读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