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附近发生了一起砍杀小学生的恶性事件。两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受伤男童和女性家长无生命危险。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9岁),无业,今年6月初来沪,其交代因生活无着产生报复社会念头,进而行凶。今年4月份也发生过极其相似的案件,一名年轻男性在陕西米脂三中学校门外的巷道里持匕首行凶、导致10人受伤9人死亡。
近些年,我国还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案件,比如,2009年,致8人死亡的湖北随州熊振林故意杀人案;致28人死亡,71人受伤的四川成都张云良公交车放火案等。这些案件存在着明显的共同特点:由单个人使用刀具、炸药等具有较强杀伤性的工具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群体实施手段残忍的犯罪,导致多名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犯罪者如此残忍的行为,对别人生命的冷漠和不尊重,对道德底线的突破,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曾说:“研究和理解犯罪之前,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那么这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都具有哪些特点呢?他们的心理状态是什么样的呢?
首先,这些犯罪人的认知特点非常简单和片面。
在心理学领域中,认知是指人们获取外界信息和应用外界信息的过程,人的大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如眼睛所看到的信息)经过一些加工处理,从而转化为个体内部的心理活动,进而支配个体的行为活动,这就是人的认知过程。不同人在接受外界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的时候,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中对成功与失败信息的认知过程,对个人的心理状态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我们多数人会为自己的成功或者失败找寻比较客观的原因,但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就很简单片面地认为成功都是自己的功劳,失败都是别人的过错。所以,当遇到失败或挫折时,他们不是像大多数人那样分析客观原因,而是直接怪罪他人或社会的不公,从而对他人或政府、社会产生强烈的憎恨甚至仇恨情绪。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的情感情绪特点表现为情感淡漠,情绪不稳定,易怒易躁。加之,犯罪者大多社交能力差,缺乏社会支持,从而不良消极的情绪无法得到及时排解从而处于长期的压抑状态。现实生活的挫折——如找不到工作,会使得他们的情绪雪上加霜,进而产生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强烈的怨恨和愤怒情绪。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还表现为意志控制能力差,自我调节能力弱等特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大多经不起挫折和失败,意志很薄弱,不能自我调节消极不良的情绪,加上偏执、自我为中心的认知特点,就导致其产生激烈的攻击行为。犯罪者在这种极端的心理状态下,亲情、家庭、道德、法律等对犯罪者完全不起作用。
以上几个方面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普遍存在的一些不良心理特征,这些不良的心理特征是他们违法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
但这并不说明具有这些不良心理特征的人就一定会做出暴力犯罪行为,只是他们做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要高于具有健康心理特质的人。纵观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导致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是犯罪者不良的心理特质和外部不良的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实施社会和心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