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多个品牌的辣条抽检不合格的结果,检出违禁物——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对于广大公众来说,“违禁物”一词确实触目惊心,于是网络上又是一片“没想到啊”“商家丧尽天良”“到底还有什么能吃”之类的感叹。多个网红品牌的辣条被检出不合格。来自河南漯河的卫龙辣条在9月4日回应称,企业执行的是现行有效的河南省标准,产品合法合规。
对于这一事件,先给出一个简要的结论:1、辣条在一定剂量内使用二者并不会带来安全问题;2、这一违规其实是“历史遗留问题”;3、辣条中使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确实违反现行法规。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是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和山梨酸钾、脱氢乙酸和脱氢乙酸钠,都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被批准在很多加工食品中使用。在规范的使用量内,它们能达到很好的防腐效果,因此一直被认为是安全性极高的防腐剂。
辣条中能否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取决于对它的分类。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的国家标准是GB2760-2014,其中列出了被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范围。所谓的“使用范围”,是指食品的“类别”而不是一种具体的食品。对于食品添加剂而言,要应用的食品,只要在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就是可以添加的,否则就是“不得添加”。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也要按照具体的食品类别来提出。比如,肉制品、乳制品等等。
主管部门会根据该类别食品的生产要求来进行审查,满足了法规要求才会允许企业生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食品生产许可的类别并不等同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里的类别,这是两套并行的分类系统。并且,不是所有的食品都能有明确的“类别”,辣条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对于没有明确类别的食品,通常是由地方食药监局自行规定其归属类别,以方便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比如,辣条生产大省——河南,就把辣条归类为“糕点”,并且制定了地方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时候,地方标准就是有效的。所以,辣条在河南是以“糕点”的身份获得的生产许可。那么“糕点”可不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标准GB2760-2014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且“糕点”都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的使用范围内。所以,长期以来,河南省的辣条厂家使用这两种防腐剂,就不违反法规。
湖北食药局的判罚符合现行法规。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把辣条归类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在这个通知中,要求此后的辣条的生产许可按照这个类别来审核,此前已经获得生产许可但不是按照这个类别实施的,“原则给予1-2年过渡期”。所以,河南等地的辣条企业,最晚可以按照“糕点”类别实施到2017年5月26日。
从那以后,就需要调整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类别了。记住,这是指生产许可的类别!那么,“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可不可以使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标准GB2760-2014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标准中根本就没有这个食品类别,自然辣条也不会出现在这两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里。
到了2017年11月8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在回复某地方食药局的请示时,把辣条归类为GB2760-2014 中的“方便米面制品”。至此,辣条在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中终于有了明确的分类——“方便米面制品”。那么,“方便米面制品”可不可以使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呢?国家标准给出的答案是分情况。只有方便米面制品中的米面灌肠制品才可以使用山梨酸钾,而辣条不是米面灌肠制品,自然不能使用山梨酸钾。
至于脱氢乙酸,由于方便米面制品根本就不在它的使用范围内,所以作为方便米面制品的辣条也不可以使用脱氢乙酸。湖北食药监判定添加了这两种防腐剂的辣条为不合格产品,是符合现行法规的。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种“不合格”是因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意味着存在安全问题。而之所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因为没有厂家申请在辣条中使用它们。
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走完了“申请——评估——批准”的流程,也就可以合法地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