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研诚信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

作者: 李真真

来源: 科学与社会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17-11-18

本文讨论了中国科研诚信面临的突出问题,包括大量撤稿事件、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评价体系的量化偏好及其对科研行为的影响。文章提出,改革科研评价体制与激励机制,促进良好科研环境的育成,是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治本之策。

大量撤稿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中国科学家形象的损害并产生恶劣国际影响。集中于医学领域的此类学术不端行为长期以来被忽视以至泛滥成灾提示我们反思制度层面:专业化管理的缺位已经成为科研诚信规范管理的一大掣肘;科学道德精神及其行为规范远未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的行为取向;单位制度悖论的存在成为单位组织及个人寻求机会成本的诱因。

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通过依据评价结果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及行政隶属关系,渗透于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量化的评价体系对科研人员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推动了算计文化的形成,形塑着我们的学术环境,成为我国现有评价与激励机制难以憾动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改革我国科研评价体制与激励机制,促进良好科研环境的育成,将成为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治本之策。

撤稿事件中的涉案作者大多为临床医生。舆论对于这个群体中发生不诚信行为表现出了复杂的心态,一方面是谴责与担忧。医生是一个高道德要求的职业,不诚信行为导致公众的担忧以及对涉事医生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是同情与无奈。以论文发表衡量临床医生水平和价值的评价制度,导致这些涉事医生“铤而走险”。由此引发的深层追问是,学术不端行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原因还是制度原因所导致?

多年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教育和科研机构制定出台了诸多科研诚信相关法规及政策文本,但相关规定仍然缺乏可核查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近年来尽管有所改变但问题仍然存在,例如,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处理办法等少数规定外,管理部门及研究机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规定,被纳入的违规行为与提出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即关于哪种不端行为或何种程度的不端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给实际处理造成困难。

科研诚信的制度供给我国科研诚信规范体系的结构性问题不容忽视。从国外经验看,科研诚信规范体系一般呈正三角结构,也即,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专业学会或协会的政策内容通常比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政策更为广泛,要求的标准也更为严格,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政策通常比政府的政策更为广泛,要求的标准也更为严格。而我国的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则为倒三角结构。

这一结构导源于我国的科研规范制度的自上而下的建构方式,其中,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主体责任的弱势和主导作用的缺失成为制度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

与之相关,我国的诚信规范管理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的制度安排。这与欧美等国强调专业化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如美国,在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监察长制度,在科研机构设立责任官员实施专业化管理,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帮助,从而为违规事件作出专业化处理,对一些新的动向作出快速反应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撤稿事件表明,专业化管理的缺位已经成为科研诚信规范管理的一大掣肘。

历史地讲,科学行为规范主要在系统的科学训练和科技实验过程中获得。在我国,这种科研规范的传承方式所受到影响不可小觑——十年文革造成正常科研秩序的破坏,也从根本上打断了代际间的传承与延续。近年来,科研诚信规范教育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一项面向我国科技工作者的调查显示,有近四成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不甚了解,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系统地学习过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知识。目前,教育资源匮乏成为我国科研诚信规范教育的一大瓶颈,师资短缺造成大学设立科研诚信课程的困难,即使设有相关课程,其授课质量也大打折扣,以传统的德育教学方式宣讲科研诚信规范,使得科研规范教育与科学实践严重脱节。

较之欧美科技发达国家的科研诚信建设进程,我国还停留在外化的科研诚信建设阶段。科学道德精神及其行为规范远未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的行为取向,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规范管理的成本,也使得制度供给不足之问题更加突出。

“单位制度”是我国的一种社会现象。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单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特殊的资源、权力与交换体系构成的一种特独的社会现象。

单位制度包括两种依附关系:一是单位组织对国家;二是个人对单位组织。具体到科研领域。由于科学资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政府管理部门掌握和直接参与资源分配,科研组织需要通过符合国家意志的实际贡献来获取资源与信誉,由此构成了单位组织对国家的依附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单位一般通过评价指标对“单位人”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形成制度化的集体行为,以实现单位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评价作为单位利益再分配的手段,影响或规定着“单位人”的利益和行动策略。在“单位制度”环境下,单位利益成为行为选择的一种无法回避的驱动力,单位组织构成的共同利益也成为追求单位利益的理由与依据。而“理由”无限制地使用,“动力”无限制地张扬,必然导致规范制度的失效。

可以说,我国的科研管理存在了两套不协调甚或相悖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动摇着遵从诚实原则的坚定性,导致制度性违规;另一方面是必须遵从诚信规范的制度安排,否则将受到处罚。这种制度悖论的存在成为单位组织及个人寻求机会成本的诱因。此次撤稿事件中涉案作者的行为即是典型例子。

国际科研诚信建设呈现了惩治-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局面。而对我国科研诚信制度现存问题的剖析不难看出,三个方面均显不足且集诸多问题于一身,尤其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反映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困境,如果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很可能使学术不端治理演变为“猫和老鼠”游戏,如学位论文的查重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应对策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体现了这样一种游戏规则。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量化的科技评价屡遭我国学界诟病。90年代初,获奖成为评价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科学贡献的要素,成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或职务提升重要的、甚或“判决性”指标。与此同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始重视以科学论文作为基础研究的评价要素,然而,这一量化导向的评价方式导致了一些人将一组数据拆分为多篇发表以增加论文数量的做法,被学界戏谑为“一个鸡蛋炒几个菜”。

面对这一局面,科技管理部门在成果管理方面引进SCI指标,由此形成了激励科研人员在世界有影响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有效机制。然而,这一评价方式在激励我国科研人员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量的增长的同时,也引发学界对导致过度量化的评价方式的质疑和批评。

面对与日俱增的批评,2003年6月,科技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针对当时倍受关注的科技评价问题提出了7条指导性意见。

但遗憾的是,它被束之高阁。甚至可以说,迄今所涉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消解反而愈加严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与指导性意见相悖,以SCI论文为标准的评价从基础研究渗透于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以“论文论英雄”的职称评定和奖励方式泛化于教育和科研等公共机构。

下面是一个很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的故事:笔者认识的一位朋友,因为苦于国内发表的不易,于是拼凑了一篇介绍中国某专业领域研究现状的文章,请翻译家改成了英语,最后竟然在国外某SCI期刊发表。虽然文章本身并无多少学术价值,但“发表”本身引起了其所在机构的高度重视,他也凭借这篇文章成功解决了拖延多年的职称问题。

在这个故事构架中还可以变换出很多种情境,如将“苦于国内发表的不易”改为“苦于没有SCI文章而在职场竞争中屡战屡败”,等等。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它深刻地揭示出了我国现有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的关键问题——学术价值的外在性。由此引发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学术价值的外在性是如何发生的?学术价值的异化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及结果?

21世纪初,面对管理挑战,我国的科技评价经历了一次政府主导下的重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以追求公共R&D投入效率为目标,政府引入绩效评价,作为服务于政府管理的工具或手段。绩效评价是一种以“效率”为核心概念的评价方式,它运用投入-产出比值,通过一套可量化数据来表达。在我国,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通过依据评价结果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及行政隶属关系,渗透于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评价指标是一种价值表达。

在这样一种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的刚性化对科研人员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具有了规定性。

在这样的评价制度框架下,追求效率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尽管长期以来,过度量化的评价方式屡遭诟病,科技管理部门也试图以增加表达学术质量的评价指标以转变过度量化的评价局面,但终究还是将质量转化为数量,从而难以跨越量化评价的藩篱。

由此,一种以数量为基准的水涨船高的测算方式建构了衡量学术贡献大小的游戏规则:论文发表数量-期刊影响因子的质量加权-再到被引量的质量加权。在这里,用可量化的影响因子以等价的方式取代难以量化的学术价值——影响因子高意味着成果质量高或学术价值大。这样一套测算方式还可以推演到诸如奖励、课题、咨询,等等,从而形成了对科研机构及个人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在宏观层面,依据量化指标对公共R&D投资效率的评价及诊断具有其合理性,然而,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学术贡献或者一项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是不能仅以“效率”来衡量的。尽管依据量化指标对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评价具有一定的意义,但评价结果一般只是提供了判断其学术贡献的基础,并不具有判决性。当前我国科研领域存在的学术价值的外在性即是混淆了两者间的不同所导致的结果。

这里所谓的“学术价值的外在性”,是指对科研机构及人员学术贡献的评价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其不能因科研行为及成果本身的价值获得应有的认同和奖励。一般讲,外在性具有两面性,也即它对行为的影响包括了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

例如,以SCI为核心要素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科研人员追求更多地在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行为,但也导致了科研活动的本末倒置,即以获取更多资源和更大荣誉为目标追求在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行为。当前对我国过度量化的评价之所以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批评,即是反映了这种科研活动的本末倒置已经到了必须加以根本改变的局面。

科技评价制度的量化偏好对科研行为的形塑,使得我们习惯于以数量为基准的算计,正如一篇论文是否具有学术价值不重要,重要的是发表本身——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多少,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多少,发表在本领域顶级期刊上多少,等等。它使我们陷入这样一种思维习惯,成功的标准被简单地作为量的问题来对待,进而将“算计”作为一种生存方式。这与“算计”和为一种生存策略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这样的情境下,对外在价值的追求及其成功案例必须会激发各种投机行为。所以说,当“算计”不再是一种生存策略,而是一种生存方式,就意味着一种算计文化的形成,并且必须地形塑着我们的学术环境。这或许就是我国现有评价与激励机制难以憾动的根本原因。

当前,科研诚信已成为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议题。基于“零容忍”的科研诚信管理理念,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建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及规则,建立科研信用制度,推进科研诚信教育与培训,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前我国科研制度的悖论式存在,势必会消解这种努力。

我国科研制度的悖论式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科研评价的量化偏好导致学术价值的外在化;二是单位制度导致规范制度的失效。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这种制度悖论导源于现有的科技评价与激励机制。所以,我们对撤稿事件乃至我国的科研诚信问题的反思,一个重要内容是,将改革评价与激励机制纳入我国科技政策的核心议程。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科研评价并非一成不变,但是,过度量化的评价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加严重。当前我国科技评价问题的突出地表现在,它“培育”了一种以计算回报为基础的行为取向。而这样一种以获取更多资源和更高荣誉的行为逻辑,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科学研究的价值观以及对科学的文化认知。

鉴于我国现有评价和激励机制存在种种问题,以及对科学事业带来的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改革势在必行。关于如何改的问题,我们认为,近年来发布的两个宣言式的文本为我国科技评价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概念性框架与思路。

一是2012年美国科学促进会等75家科研机构和150多位科学家共同签署的《关于科研评价的旧金山宣言》。

该宣言直指当前科研评价弊端,指出,尽管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论文是评价科研成效的主要产出成果,但科研产出不仅是研究论文,还包括“报道新知识、新数据、新的反应产物、新软件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以及“受到良好训练的青年科学家”。

关于科研质量的评价,《宣言》明确提出了“不使用影响因子等评价期刊的指标代替评价单篇研究论文质量的指标,不使用影响因子等评价期刊的指标作为评价某位科学家实际贡献的指标,也不作为决定是否聘用、升职和得到经费资助的指标”的总体建议。

二是2014年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发布的《追求卓越科学》宣言。该宣言明确提出了“树立卓越科学的价值理念”“确立追求卓越的行为规范”“建立促进卓越的评价体系”的主张。关于促进卓越的评价体系,宣言从坚持和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塑造公开、公正、规范的评价机制和坚持激励创造、推进卓越的评价标准等三个方面给予了阐述。

但是,要使这些理念及其建议在我国科研评价中得以实现还需解决三大问题:首先是科研管理的体制结构问题。现代科技管理包括政府的绩效管理和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管理。但在我国现行科技管理体制中,两种不同功能的管理严重失衡,表现在政府管理的强势与科学共同体管理的弱势,并且政府管理的强势并非表现在绩效管理方面,而是替代科学共同体的管理方面。这是一种政府管理上的“错位”现象。

所以需要通过改革,实现政府管理向绩效管理的“正位”和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管理的“回位”。其次是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问题。与早期的以促进学术发展、维护学者利益的科研组织不同,现代科研组织目标的复杂化,使其形成了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并存的治理结构。但我国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突出地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强势与学术权力的弱势,甚至以行政管理代替学术管理。这种制度安排导致诸多价值冲突。

由此,需要厘清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制度内涵,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第三是学术价值的文化认知问题。这里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学术价值的文化认知从外在性向内在性转型问题。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数字化考评的生态环境,已经使得我们习惯于对学术价值的数字化认同。二是学术价值的跨文化认知问题。这一方面导源于科研产出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导源于不同学科的文化差异性。

总体讲,我国学界存在的学术价值的文化认知问题对信任关系的建立具有直接影响。显然,它已成为我国科研评价难以摆脱数字依赖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制度作为一套规则,通过法津、法规、政策、指令以及礼仪、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等,激励或约束人的行为。我国科研诚信问题背后所彰显出的制度问题,绝不可能单一依靠法律或者规范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从体制机制、治理结构和文化认知出发,系统地加以考虑,提供一整套的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关注到了科研诚信的严重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应对之快也是前所未有并且受到了社会认可,但是,这只是对于问题后端的处理,而问题前端——“触发”——的治理要则要复杂太多,相比之下实际的举措却远远滞后。如果说在“一整套的规则”中我们考虑的是治理手段的完整性,那么问题链条或者说过程的完整性同样也是必需考虑的。进一步地,这里还有主体责任的问题。

古斯顿研究了在确保科学研究的诚信与产出率上,美国科学和政治之间的博弈,形成了科研诚信办公室这样一类最终为管理者和科学家所接受的科研诚信问题的管理正式机制。ORI是科学与政治之间边界组织的范例。解决科研诚信问题的主体不能是单方的。溯源而上,我国科技评价与激励也一直存在主体偏颇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当前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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