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纠纷备受瞩目。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籍中多有记载。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理医患纠纷的?
古代医生的自我保护
生老病死是一种自然规律,因而医患关系古已有之。古代医生同样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对待患者讲究一个“仁”。古人认为,“医乃仁术”,“仁术”要求医生重视每一位病人的生命;更进一步说,叫“仁者爱人”,这既是古代医生对患者应有的态度,也是一种职业操守。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光有职业道德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还得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医术,好的医术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最根本措施。
古人看病有一个观点,叫“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此说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其意思就是强调临床经验对医生的重要性。但是即使医术再高明,职业修养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难免出现医患纠纷。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病人”,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先秦时代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观点,其实就是避免医患纠纷、自我保护的手段。
《史记·扁鹊列传》记载,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6种人不接诊,第一种人就是“骄恣不论于理”。这种病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有可能成为“医闹”。
“预后”则是古代医生自我保护的又一手段。所谓预后,就是研究患者病情的发展,提前告知意外。说白了,预后就是“打预防针”,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让病人及其家属有心理准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古代这一行医行规也影响到现代医疗制度,现代医院通行的下“病危通知书”、签“手术同意书”的做法,就是沿袭了古代“预后”的行规。
“红包”是古代医生的主要收入
医生收受“红包”如今广受诟病,这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古代,医生收“红包”则很正常。“红包”即酬金,并不违法,如果收不到“红包”,倒极有可能是庸医。“红包”是古代医生主要收入之一,给医生送“红包”也是古代患者求医的传统,即便皇家也不例外。当年唐高宗李治“苦风眩头重,目不能视”,请来不少名师,用了不少绝招,都治不好。后来御医秦鸣鹤大胆采用“放血疗法”,一针下去,疗效立见。
起初武则天是强烈反对“放血”的,见到奇效后,武则天亲自给秦鸣鹤送了大“红包”,即《大唐新语·谀佞》中记载的“躬负缯宝以遗之”。古代看病流行送“红包”,医生则习惯收“红包”,宫廷民间都一样。明初杭州有个医生叫陶华,《杭州府志》记载,陶华“治伤寒,一服而愈,神效莫测,名动一时”。但是,想请他看病没有大“红包”是请不动的,“非重赂,莫能致”。在古代,医生多在家接诊或出诊。
看病没有“统一价格表”,也不会明码标价,但有“潜规则”:往往依患者的社会地位、贫富和医生名气来决定诊费的高低和“红包”的大小,对有钱的病人可以多收点,穷人则少收点,甚至免费。
因为医术高低、名气大小决定“红包”的多少,所以古代医生多会在业务上认真钻研,以赢得病人的青睐。
古代也有“药铺医人乱索钱”现象
不把钱财看得太重,是古代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第一卷《大医精诚》篇中即强调,“医人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物”。然而,并不是所有医生都能做到“谋道不谋利”。唐代一些医生即颇看重钱,时诗人张籍在《赠任道人》诗中称“长安多病无生计,药铺医人乱索钱”。另一唐代诗人、农学家陆龟蒙在《自怜赋》中也称“余抱病三年于衡泌之下,医甚庸而气益盛,药非良而价倍高”。
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医生重利现象持续抬头。宋方勺《泊宅编》称,“今之医者,急于声利”。有一个叫王居安的秀才,患痔疮多年,听说浙江萧山有一医生擅治痔疮,没有财力请他到家诊治,自己乘船到钱塘(今杭州),再差人请他来。此医生为秀才洗肠,“但放下大肠了,方议报谢之物”。病人为了保命,只好拿出所有盘缠当酬金,不然医生就不给他继续治疗。
更有甚者,钱不到不用药,见死不救。《清朝野史大观·清代述异》“解砒毒方”条记载,有一个叫蒋紫垣的清代医生,有解砒毒秘方,但找他看病解毒必要高价,如果不满足他,“则坐视其死不救”。
医生眼里只有钱而无患者,用孙思邈的话来说,“意在财物,不本性命”。在这样的行医初衷下,医患关系自然就变得紧张。
古代官方处理医患纠纷的办法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唐代十分重视药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疏议中还特别重申,即便“于人无伤,犹杖六十”。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代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通制条格》单列“医药”卷,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1299)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明代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已出现了第三方仲裁、鉴定。
《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庸医杀伤人”条:“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也就是说,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
《大明律》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亮点不少,如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此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
明代的法规在实际医患纠纷中有很强的操作性。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书中记录了不少司法案例,其中“庸医刘期兴,杖”一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时人何运昌请来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双方闹进了官府。最后按察司判决:“刘期兴非折肱,反行妄告,依拟杖发,不许行医,库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