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十里”是指妓女吗?是的啊,还
是雏妓啊……
大概是因为同名电视剧的上映吧,前几天,我看到有人在讨论“春风十里”这个短语的来源。电视剧的这个词的直接来源是冯唐,不过我觉得大家应该都知道它是来自杜牧的诗句“春风十里扬州路,卷上珠帘总不如”。所以,这个有什么值得讨论的吗?
在点开看了一下之后,我觉得,他们似乎对唐朝的文人生活和用词产生了什么了不得的误会……杜牧这首诗说的是嫖妓吗?没错。
诗中的“娉(pīng)娉”和“袅(niǎo)袅”都是形容女子体态轻盈纤细的词。“十三余”指十三岁多一点。“荳蔻”即“豆蔻”。古诗中的“豆蔻”不是现代一般讲的草果、砂仁一类的姜科豆蔻属植物,而是同属于姜科的山姜属中草豆蔻一类的植物。农历二月,这些植物的花还含苞待放,外形娇小明艳,其上半部形态略似女子的乳房。古人俗称之为“含胎花”,经常用它们比喻少女。
这首诗后两句的大意是,春风下扬州十里,无论是哪家的歌妓舞女,卷上串着珠宝的门帘供人看视时,都不如前面提的那个妹子好看。
不过这些美好措辞背后的背景嘛……是的,诗中提到的这位即将与作者离别的十三岁少女,以及“十里扬州路”上卷帘背后的佳丽们,确实都是女伎。堂堂顶级大诗人杜牧,爱慕甚至“嫖宿”(用现代法律概念当然应算作强奸)十三岁的幼女,怎么看都极大地有悖于当代的道德。有些网友大概是不忍看到杜牧的名篇与恋童一类今人极为厌恶的事情产生联系,便说杜牧等文人爱的是“伎”,不是“妓”,而“伎”是卖艺不卖身的。
然而,从传世文献上看,这种辩护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在指代“女伎”这一常用义项上,“伎”与“妓”完全是异体字的关系,音、义均无区别。中国古代文字学史上许慎以外最著名的文字学家段玉裁在其代表作《说文解字注》中对“妓”字义的解说就是:“今俗用为女伎字。”
古代的“妓”主要指“乐伎”,其含义确实与现代人说的“妓女”不完全相同。
在等级森严的古代社会,除统治者、地主士绅、部分公务人员和宗教神职人员以外,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职业会普遍受到制度性的歧视。以歌舞卖艺为生的人,在现代经常风光无限,但在中古前中期却一度处于官方明确划定的“贱人”的地位,主要由罪犯、战俘等社会地位极低的人的后裔组成,且世世代代都要列入“乐籍”,处在极低的社会地位上难以翻身。这种列入乐籍的家族被称为“娼家”,其中的女性音乐工作者统称为“妓”。
当时,“妓”是对这样一些社会地位极低的职业的从业者的一般称呼,并不直接带有贬义的感情色彩。这一点,可类比于现代的“知识分子”、“读书人”、“研究生”。唐代的女伎大致分为四种:宫妓、官妓、民妓和家妓(也有人认为“官妓”中还可以分出一类“营妓”,这样算就可分为五种)。这些女伎的职责、社会地位和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各不相同,但她们形式上的主业都是进行歌舞、器乐等音乐表演。
至于是否要另行提供荐枕侍夜的性服务,则需取决于管理她们的官员、鸨母、“假父”或雇主的要求。
至于与文人们往来的那部分歌儿舞女,大抵多数都是既卖艺,又卖身的。我们处在现代文明的浸润之下,有着与古人不同的价值观念。如果说嫖娼本身是否悖德或许还存在争议,至少有家室而嫖娼在今天看来已算是出轨的行为。一般认为这首诗作于唐大和九年,即公元835年。
有文献认为杜牧第一次结婚的时间可能是大和二年,即公元828年;无论这一推算是否准确,至少在大和九年时,他都与裴氏处于婚姻状态。更令今人难以接受的,是诗中的这位妓女只有13岁。
不过,古人对幼女的外延的理解与今不同。在古代的不同时期,只有与10岁或12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而13岁则通常被古人视为是适婚的年龄。
除了嫖娼和幼女的问题,杜牧的这首《赠别》对于女性的审美是完全物化的,这同样引起了很多现代读者的不快。虽然缺乏史料难以对这位具体的女性做出判断,但是毫无疑问,唐代妓女整体上地位低下、缺乏人身自由和自主;而唐人对嫖妓的观念、法定承诺年龄以及女性审美的标准,也都是一个严重性别不平等社会的产物和组成部分。杜牧虽然是伟大诗人,但也无力超越这个时代背景。
一个人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为一个时代的偏见而负责?这样的道德缺憾是否影响我们欣赏他的艺术创作?这些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一致的答案。不过我们至少可以说,他的时代有相当充分的史料,而争论的参与者不应该扭曲历史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相信很多人第一次发现杜牧这首诗是说妓女的时候都感到震惊了。不过细想也可以理解,文人写诗赞美的时候大概不会愿意使用妓这样的字眼。但这样就让人不免有些杯弓蛇影:会不会别的看起来人畜无害的诗句,其实说的也是妓女?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在唐代,一般将妓女比喻为‘仙’,将妓院比喻为‘仙境’。”不过,或许是由于文化的隔阂,这位日本学者在此处对大唐多少有点误会……
在唐代,诗人们确实常用“仙”来比喻或形容女伎。比如王维《奉和圣制上巳于望春亭观禊饮应制》一诗,就有“画鹢移仙妓,金貂列上公”的句子。除了把“仙”看作形容词,诗人们有时也会直接用“仙”借指伎女。譬如代表了盛唐的诗仙李白,就在《秋猎孟诸夜归,置酒单父东楼观妓》一诗用“出舞两美人,飘飖若云仙”的句子形容所“观”的这位“妓”;而白居易的《醉后题李、马二妓》,也把李、马二人称作“雨中神女月中仙”。
这种现象在中唐以后尤其普遍,一度成为了一种可以提示作品时代的文学现象。
然而,妓女比喻为仙,并不意味着说到仙就都是暗指妓女;此处所说的“普遍”,仅指相对于其它的文学时期较多而已。这位日本学者称之为“一般”,很容易引发读者的误会。这些比喻或借代只是一种言语层面的诗歌修辞现象,而不是二者等同;在大部分语境下,唐人笔下的“仙”和“仙女”都是指宗教迷信中想象的长生的仙人,与妓女没有关系。
至于这位学者所说唐人以“仙境”一词代指妓院的用法,恐怕完全是作者由于误读或误记汉语文献造成的误会。我们在传世的唐代语料中,完全找不到以“仙境”一词代指妓院的例证。
虽然这位学者书中提到的《游仙窟》,以及元稹的《梦游春》等个别文学文本里所描绘的仙人所居的洞窟、仙山,客观上确实是文人对妓院的借喻,然而,这些例子属于文学中非常偶然的借喻,更不具有语言学意义上的“一般”性,它们的文本中也根本没有出现“仙境”一词。
这位学者对于以仙喻妓的成因的解释也存在想象的成分。据我个人所知,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比喻来源于对脱离家庭的状态的联想。其实,这种比喻一方面来自以“仙女”喻“美女”的自然联想,另一方面则与“巫山神女”、“刘阮上天台”这两则与情爱有关的古代著名典故有关。
前面引用的白居易诗中将“神女”与“仙”并列,就体现着“神女”与“仙”之间语义联想的桥梁。“巫山神女”的故事出自题宋玉所作的《高唐赋》。赋中提到,楚怀王在高唐大白天睡觉时,曾遇到一位美丽的巫山神女主动投怀送抱。这则有关性爱的故
事见于《楚辞》,在古代文人中影响很大。故事中出现的“高唐”、“云雨”等词,纷纷成为了性行为的代称;而“神女”等词,也成为了性爱关系中女性角色的常用的代称。至于这位日本学者提到的女道士与妓的关系,理论上讲也可能是刺激前述联想的动因之一。
“春风十里”、“仙女”、“女神”等词,虽或曾指代过妓女,或与古代某些表示妓女的词在词形上近似,但这些与妓女有关的义项在汉语普通话的共同语中早已消亡。
唐时的妓女,或因出身低微,或为生计所迫,不知出现过多少老舍先生笔下《月牙儿》式的故事,也不应因其职业而遭受异样的眼光。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这些词或短语在现代汉语中使用时都完全不需忌讳。其实,常见的动物、植物、工具、身份、称谓等,很多都在某些历史时期或特定语料中出现过与性有关的义项。如果样样都要忌讳,只怕要彻底废除自然语言,改用Python才能说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