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仲伟医生的死,缘于一颗几十年前的烤瓷牙变色——这比那些单纯的“病人伤医”事件更令人震怖。如果是跟具有正常思维的患者发生矛盾,悲剧似乎还有可能避免。大不了,“孩子学医打断腿”也算个出路。但这次的凶手显然已经不正常。今天他可以对医生下手,明天就可能是老师、同事、邻居、陌生人,谁能躲得过?这种人似乎完全无法用理智沟通,无法预测,自然也无从防范。我们很难有办法将他们彻底隔离到外太空。
也许有一天,一个素不相识的“怪人”找上门,认定跟你有不共戴天之仇,你毫无头绪,但他不依不饶,就是缠上你了。你怎么办?你会说这个人“有病”,你会报警,你会请他去看精神病医生。这些事,陈医生都做了,但仍然遭遇了最大的不幸。精神病送医难、收治难在现有的新闻报道中,没有就“陈医生报警”这一过程透露更多的细节。
但我完全可以根据日常经验推测一下:这个人看上去“有病”,但他只是对报案人口头纠缠,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行,似乎也够不上处罚的标准。假如警察足够负责,不是口头警告一下就请人离开的话,他最多能做的,就是给相关医疗机构打电话。警察:“喂,有一个人可能有精神病,你们能不能处理一下。”医生能做什么呢?医生说:“可以,请他来我们这里挂号。”“呃……他不想去怎么办?
”“那就请他的亲属送他过来,如果找不到亲属,由民政部门送过来。”是的,跟电影里的画面不一样,精神科医生不会抬着担架跑过来,一拥而上把“病人”按倒,注射一针安定,再把他扛上担架抬走,此后就让他在精神病院度过余生。这是劫匪,不是医生。何况人家还搞不清这个人是不是真的“病人”——总得诊断之后才能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精神卫生法》:“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是电影,不是现实。图片来源:imdb在这种情况中,病人显然不会愿意主动去医院,那怎么办?只好联系家属了。“喂,你们是XXX的家属吗?
他今天跟人吵了一架,人家报警了,好在没什么大事。刚刚我们联系了医院,医院建议你们带他去看一下。”“好的好的,给您添麻烦了。唉,他脑子是不大清楚……”“是不是有病啊?有病的话要去医院看啊。”“唉,看过的看过的。我们这就过来接人,地址是?”现实情况是,家属很可能也不情愿带“病人”就医。一方面,看病还要排队花钱,另一方面,讳疾忌医是人类的天性。
万一真的被诊断出“精神病”,不好听不说,现在精神医学也没那么发达,诊断出来了也不一定能治好,往往就是隔离。万一医生要把他长期“关”在医院里,作为亲人又于心何忍?现在在外面过得也挺好,就让他在外面吧。大不了就是多去派出所赔礼说说好话。很多针对疑似病人的这种投诉,就这样不了了之。尴尬的现状凭什么只有病人及家属可以做主,其他人就不能扭送疑似病人就医?
但如果你考虑到另一种可能,就会觉得这样的设置也不无道理,那就是正常人可能会“被精神病”。想象一下,如果有一天你跟人有了冲突,你可能怒斥他是“神经病”(精神病),他可能也怒斥你是精神病,你们可以相互宣称对方有病,但你一定不希望别人因此就具有将你送医的权利。
事实上,精神病性障碍作为一类诊断,有一点其它疾病都不具备的特殊性,叫做“自知力障碍”,是说精神病患者缺乏对自身精神病态的认识和批判能力,否认自己有病,拒绝治疗,这也往往被看作病情严重的标志。这个特点导致了一条第22条军规式的悖论:“我越不认为自己有病,说明我病得越重”。这不仅仅是一个精神病人接受“精神病”时的障碍,也是一个非精神病人拒绝“被精神病”的障碍,因为否认就等于承认。“我没有病!
”的呼声越大,对你的怀疑反而越确凿。因此从一开始就需要小心鉴别,让没病的人不至于被当成有病,避免那些本不该接受的治疗,这件事和“让有病的人接受治疗”同样重要,甚至也许是更重要。——国外有那样的研究,实验者冒充精神分裂症患者住院,尽管他们做了充分的准备,了解如何“自证清白”,但他们最后几乎还是难以逃脱。你怎么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图片来源:scottshapiromd.com
精神病性障碍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的不可预测性,谁也说不清他们会做出怎样的事。因此,病人可能成为公共安全的巨大隐患——假如真的做了什么倒还好,因为《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这说明,如果他的行为真的越过边界,证明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公安机关可以强制送医。只可惜,我们常常不能提前证明这种危险。最怕的不是贼偷,而是贼惦记。就像陈仲伟医生的悲剧。如果疑似精神病人对他先动了手,或者威胁“我要杀了你”,警察不可能无动于衷,否则就是他们的失职。但如果对方只是说你没把我的牙治好,我要索赔,难道能以“危害安全”为由逼他去住院?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就没有绝对安全的净土。
有病,到底要怎么“治”?每当讨论到“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疑似精神病人”时,一种常见的思路就是寄希望于精神病院,期待医院成为收容精神病人的机构——或者干脆把“收容”换成“关押”也好。只要是精神病人,最好就一辈子锁在医院里,不要放出来危害正常社会,仿佛是一座为他们量身定做的终身监狱。但如果真的那么做,且不说医院会不会爆满,且不说算不算反人类,首先那不是医院应该做的事。医院只是医院,是一个治病的机构。
“病人”的意思,据说就是“痛苦的人”。一个人得了感冒,没有人会强制他看医生,如果他承受不了痛苦,他就会主动去医院交钱,挂号,诊断,开药。精神病的特殊性,在于他们自己往往不自知痛苦,而别人痛苦。在别人想要“请”他治病的时候,就很难与传统观念里“治病”的概念发生呼应。同样说“病”,我们却在混淆两种不同的认知。每当被疑似病人伤害的人对医院说:“他有病”。
这句话的真实含义在于:我的人身安全被这个人威胁了,我希望你们对他的行为进行限制——这是在公共安全管理的层面说话。而疑似病人(或家属)则是在医学的层面说话,他们说:“我没病”,这样就可以拒绝就医。背后的意思是:我们并不痛苦,不需要医学的帮助。统一这两种认知的前提是,疑似病人(或家属)认同“病”是一种“痛苦”,只要是这种情况——或者说,只有这种情况——他们就会主动寻求医学的帮助。
在精神病的领域,有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就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因为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不管这方面理论和实践有多少争议,一旦犯下罪行,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会想方设法地求一张“精神病性障碍”的标签,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时候他们面临着真实的痛苦,并非生理或精神上的切肤之痛,而是由人际互动的规则导致的惩罚:他的行为伤害了别人,他(或家属)必须为这种(疑似病理性的)行为付出代价。
此种痛苦,某种意义上可以被医学——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救助,也就是说,免除一部分的责任,这种情况他们自然会翘首以盼。对病情来讲,这种处理方式有害无益,这可以另文详述。我这里想说的是,就算我们要给他“病人”的特权,起码他要认真看待自己的“病”。也就是要去就医,要拿到正式的诊断,同时接受正式的治疗。这里涉及到一种特殊的权力,叫做“诊断权”,只有医生才有这一种权力。
如果我们只凭自己一个念头,就将某人断定为“有病”,在规则上先为他们网开一面,给予“病人”的一应特权,不仅逾越了权力的边界,并且很可能削弱了他们就医的动机。川师大事件中,嫌疑人就进行了司法精神鉴定。图片来源:Weibo我作为心理咨询师,任何时候被问到“你觉得他有没有病”,都会谨慎回答:“对不起,我没有这个权力。”因为我知道诊断意味着什么。我们唯一发动病人(或家属)接受治疗的途径就在于此。
让他们理解:如果他继续在正常人的人际社会里搅和,将会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惟其如此,他们才会认识到医院并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囹圄,反倒是当前唯一宜居的福地。“此病不愈,寸步难行”。换句话说,限制其自由不应依赖于医院或医生,而在于正常社会中,每一个人,每一次互动,每一条规则对其言行的反馈。尊重规则,保护自己在接受为“病人”提供的诊疗之前,任何人都需要活在准则之下。
这些准则有时会写在纸上,更多时候则落实在我们的言行中。简言之,就是做这件事,有这件事的反馈:做错事要道歉,造成损失要补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愿赌服输。无论情愿与否,必须为自己的一言一行买单。这是所有人都能放心活在这个社会中的基石。一个人总是破坏别人财物,就算他不自知,他的家人总要赔钱。赔得多了,自然就会需要医生治病。
但如果苦主们都是高风亮节的君子,笑一笑:“算了,他可能就是有病嘛”,这种看似宽广的胸怀,恐怕耽误病人自己。我有点担心,陈仲伟医生的悲剧,最终留给这个社会的影响,就是“正常人”在给予正当反馈时更加畏畏缩缩,为“病人”预留出更大的特权。
人们也许会更倾向于逃避:“精神病人太危险,看见就要躲着走”,打不得,骂不得,惹不起,躲得起……因为可能是“病人”,一小部分人的言行失范,会让大部分人都选择视如不见,姑息纵容(同时不切实际地许愿,期望警察或医院把这些人管好)。某种意义上,这是在为这部分人制造一片横行无忌的真空。受到了这样的鼓励,无论这些人是否真的“有病”,他们的行为常常会不断恶化升级。
对于一般人来说,保障安全最好的办法,就是遵照正常人的行为规则,保证每个人对我做的事都会得到应有的结果。哪怕他投诉几十年前的牙变了色,只要是一份投诉,我就认真受理这个投诉,一份投诉就应该得到投诉应有的结果。而在投诉之外,如果我的名誉被诋毁,或者我的权利被妨碍,我也必须追责到底。追责本身也意味着尊重:“我当你是一个健全的人,你当为自己的言行付出应有的代价,我不歧视你,也就不会让着你。
”如果每一个人都用这样的态度对每一个人,一丝不苟,真正有病的那些人就更有可能觉察到不妥。不可以预先认定:“这个人有病。”那样我们就会在心里打退堂鼓:“算了,何必跟病人一般见识?”那是对别人不尊重,更是对自己不负责。生死攸关的大事,容不得退缩。只要这位“疑似病人”还没有得到正式的诊疗,那么对于你来说,他就是一个普通人。
不能有“算了”“他有病”“交给警察我不管了”的想法,也不能接受其他人给出的“他脑子不清楚别一般见识”这样的解释。他还没有得到诊疗,对于我来说,他就是一般人。我相信,假如这样的疑似病人在每一个人那里,都锲而不舍地受到前种对待,他和他家人迟早会更愿意走上求医之路。——社会给他的反馈越是严厉,他接受帮助就会越早。说到底,这件事其实并不只与“精神病人”有关。
看过了那么多室友的,同事的,亲友的,陌生人的血案,我们早已了解,每个人对他人而言,都是一座不知何时喷发的活火山。我们能苟活到现在,不知道要感谢多少人的不杀之恩。而我们之所以还能对此保持相当的安全感,靠的不只是警察或医院,正是靠我们共同维护的那些规则。一个人为其言行承担了后果,才能约束言行的边界。无论“病人”与否,只要活在医院外的世界,这一点都是一样的。(编辑:Mo)
精神病证明为何成为“杀人执照”?请见本日同组消息中的第二条推送。果壳网ID:Guokr42这是一个执着的死理性派账号只有同样刨根问底的人才能忍受它本文来自果壳网,谢绝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sns@guokr.com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