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这个争论听起来和粽子的咸甜之争差不多,两派口诛笔伐,煞是热闹。然而在一百多年前的美国,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的问题居然闹上了最高法院。
事件源于美国1883年的关税法,其中规定进口蔬菜要缴纳高达10%的税,而水果则不用。当时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需交税。约翰·尼克斯等人是做进口西红柿生意的,他们可能认真研习了一番植物学知识,决定钻钻空子,于1887年将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西红柿应该归为水果,要求返还被征收的税款。
按照植物学的定义,尼克斯的说法还真有道理。英语中“水果”和“果实”是一个单词:fruit,一般认为它包含植物的种子,由植物的花衍生而来。此案一路闹到了美国最高法庭,直到6年之后的1893年,法庭才做出最终裁定。
在法庭中,双方的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不过本案并不像其他案件那样,证据证人无数,双方手中只有一件武器,那就是——词典:《韦氏词典》、《伍斯特词典》以及《帝国词典》。虽然原告律师颇费口舌地朗读词典,但法官一致站在了被告一方,裁决番茄是蔬菜而不是水果。尽管番茄完美符合植物学中水果的定义,但是人们通常将之作为主菜,烹饪食用,而不是作为甜点。从大众观念和日常吃法而言,它还是更像蔬菜一点。
这并不是第一起为植物“正名”的案例。1889最高法院裁决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同样和1883年的关税法有关。这次的涉案主角是白豆。关税法里规定一般的种子是不用交税的,但有一类“园艺种子”除外,需缴纳高达20%的税。海关税收员将白豆归于园艺种子对其收税,进口商不服。后来财政部承认将白豆归于园艺种子不妥,但还是应该按照蔬菜的标准进行缴税。进口商依然不服,最后法庭裁决白豆是蔬菜。
如果将水果按照植物学标准严格地定义为“植物的果实”,很多我们熟识的蔬菜得认祖归宗成为“水果”,除了西红柿,还有辣椒、黄瓜、茄子和众多瓜类,因为通常它们需要烹熟食用而被当做蔬菜。蔬菜和水果本就不是一个科学的分类,更多的是一种习惯。水果之所以为水果一般得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可生吃;多肉多汁;包含植物的种子。
蔬菜可以烹调做菜,一般取自植物的根、茎、叶等部分,还囊括了各种因为不能生吃、不够甜等原因而被驱逐出水果家族的植物果实成员。其实西红柿满足水果的三个必要条件,但因为人们多将之烹熟食用而成为了蔬菜;而番茄家族的另一个成员,小西红柿,也被称为圣女果,因为多被生吃而被视作水果。
其实,蔬菜和水果本来就不是一个科学的分类,更像是一种习惯,没有确切的定论。要不是为了利益,恐怕也没有人会闹上法庭的。